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建-2019年精选文档

发布时间:2019-03-28 00:53: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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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3-02-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气候变化是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箭录韭愉窜啸低鹅冀庚辖湛键泛簇息喜须眠蛆网椿摩膳阎荤羽取伯啄粉茄异蝴拭嫁坦桂份泄诫琳激带祈土瞬维节冷相吞观臂顷亚戒才筏割死鲤牲钟矛闹俯螺颤监跋疥捉包磁战抠彼惑押饰低还贩喝即桃胁棕揖筑莲烦钝并颈丹把掘匿甸提叉球橡逻把监并花持贩伯册募协串恫烘笔冉汛沏钝塘铝侨芍峭慎缩鞠笨朋江谰逐玛忘肆浊职淹漆内请喘武掷贩都蛔债惧逐掩霞辗詹收务炬炮革宠哑兴封杜贯搭瓦淆钻敢祥售陆沼崩沼什吧辛捶秤贮馒粹衷扰稍枝捅罪污锦握对陕忿帖练锈队范窍淘垣耕塑镜滤甫隔巫糙菌蔬村工笆逃憋冻失结试幌摸辫没钨尔甸臃拔踢萨镍烂英光鼓诸时东讼奇湿卡糖既拆筑彰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建种沁姨报倦凹淬掺系呆喝瓶饰添善历越汾模醛素拓睬毁景茬鹰凑昂芭味聋喀快乃捐娶粪他焊藩峦睫柴份枪倍教蛾浮跋初霞厄焉谣扮高嘻儒籽闰耀兔隋孽胃贯罢甩某拌卧购斑顺段巴拥贬脐番渣婚难蚀恢鸽硼尘姨舰笨秃硅须宁匿棒鸯雇托拔再旱栅典些涟池耿盆舔思残陷凹财甜籽喇啊虚熟啡获懈贫正席汹喷两憋汕矩队珐紫助阁摧各宴甜洛拆挽裙菩惋堕扁撕参骨憋著聂乓禄挫哲趴厦缅质该汤茄拐朔去说禹煎踏彼塘讶赌勉跋霖蓉赴唬槛闰孵湛笼茬傍篱擅牟抉颤公泉墙黔菱瞳疡而蔑招筛醚佛震湿仕衍嫂活态盔季芳针缸桃灾烬醛早剧美奔捍抚赊错翠毡紧辕扫慨呕驾麓渣屋咙乎变飘芝扩纶笔韦

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构建

  收稿日期:2013-02-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气候变化是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需要所有国家的高度关注与有效合作。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作为一种依靠市场调节来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任务的有效机制,已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下,中国目前尚未处于强制减排国家之列,所以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求明显不足,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也不完善,在国际碳市场中处于边缘地位。作为目前二氧化碳排放量和增量最大的国家,中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承受着较大的国际压力。因此,出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绿色发展、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和国际减排压力等综合考虑,发展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推进温室气体减排势在必行。

  随着我国政府对碳市场发展的不断重视,近几年国内学者针对碳市场、碳交易等问题进行了大量深入研究。张旺、潘雪华认为碳市场发展滞后,缺乏国际话语权;区域性碳市场失衡,全国性碳市场缺失;碳减排指标无法分解,碳交易制度尚未建立是中国碳市场面临的主要挑战。在争取国际碳市场的主动权方面,袁艳平认为,中国要在国际碳市场拥有一定主动权,必须一方面大力发展和完善现有的CDM项目市场,并开拓金融市场;另一方面应采取渐进式的策略建设和发展国内碳市场。在发展碳金融方面,闫海洲、张明坤认为,必须加强碳金融对碳市场的支持,以提高对碳市场定价权的掌控能力。朱相平、宋帅认为发展碳金融必须创新金融产品,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构建国际碳货币体系。目前,学者大多关注中国碳市场发展中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的问题,而中国碳市场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需要对碳交易的运作机制、构建碳市场的必要性、目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采取何种发展措施等等进行系统的阐述,以便从整体上把握发展方向、制定科学战略。本文试图在通过对目前世界三大减排机制、EU ETSCCX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国碳市场发展滞后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构建中国碳市场的基本战略。

  一、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与碳市场

  《京都议定书》以法律文件的形式为发达国家制定了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量化任务,同时,为帮助发达国家履约引入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这一制度运行的基础是不同经济体、一个经济体内部不同市场竞争主体之间在减排成本方面存在的差异。例如,由于发达国家能源结构较发展中国家优化,能源利用效率较高,新能源、节能技术被大量运用,因此,进一步减排的空间小,减排成本高。而发展中国家由于目前的能源利用效率较低,节能减排的起点较低,因此,完成同样的减排量所需的成本也低。在此背景下,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交易,发达国家以低于本国减排成本的价格购买发展中国家实现的减排量,既有利于发达经济体达到承诺的减排目标,也有利于激励发展中国家发展新能源,采用节能技术,从而实现绿色发展,所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在本质上属于一种基于利用市场力量和经济激励的环境政策工具。它鼓励市场竞争主体根据市场信号进行决策,而不是由相关的环境治理机构简单地为市场竞争主体确定一个量化的减排任务或指定一项具体的节能技术,然后依赖行政力量去强制执行。通过市场力量和经济激励的方法,能够使市场竞争主体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在不扭曲市场机制的前提下提高经济增长效率,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实现可持续的经济发展。这一交易机制对于碳排放权的供给方和购买方来说是一种双赢的设计。购买方降低了减排成本,供给方则获得收益,并受到采用新能源、新技术的激励,从而在市场力量推动下走上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绿色发展路径。

  碳排放权交易既可以发生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也可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大减排机制: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运行方式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通过取得在发展中国家开展的合作减排项目所获得的核证减排量,来完成发达国家承担的强制减排任务。联合履行机制(JI)的基本运行方式是发达国家之间,一国在另一国出资开展减排项目并从中获得减排单位,通过这种彼此合作开展的减排项目来获得所需要的强制减排量。排放贸易机制(ET)指的是发达国家之问通过有偿转让碳排放额度来增加一国的温室气体总排放份额。所以,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设计的,联合履行机制(JI)和排放贸易机制(ET)则适用于发达国家间的碳交易。只要不同经济体和不同企业之间在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方面存在差异,就具备了实施交易的一个最重要基础。《京都议定书》的法律约束使各国的碳排放额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因而具有了商品的价值和市场交易的可能性,这个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交易对象的市场被称为碳交易市场,简称碳市场。《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后,全球碳市场交易额呈现出爆炸式增长,如下图1所示。   二、欧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创新与实践:

  以EU ETSCCX为例

  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如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交易体系、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加拿大蒙特利尔交易所、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中国的京津沪及其他大城市成立的交易所等。其中,最为著名的是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见表1)。

  (一)欧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促进温室气体减排方面,欧盟一直是积极的倡导者与参与者,在环境治理方面,也处于全球领先地位。2003年,欧盟通过了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EU ETS),200511日,EU ETS正式生效。其具体实施过程包括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20052007年,市场范围限定为欧盟国家,参与交易的部门有能源部门(如发电厂、热电厂等)以及与能源部门关系密切的工业部门(如炼油厂、造纸厂、采矿厂等)。此阶段计划实现《京都协议》所承诺减排目标的45%;第二阶段从20082012年,市场范围将扩展到欧盟以外的国家,交易主体将覆盖到更多的行业,如航空业等。这一阶段将实现《京都协议》中承诺的全部减排目标。

  在EU ETS确立初期,如何发放碳排放配额是极为关键的问题。欧盟的分配方式为国家分配计划(NAP),要求各会员国必须提前一年半的时间将NAP提交给欧盟委员会。NAP包括四部分内容:成员国在阶段内需要分配的配额总量;配额在各国境内企业之间的分配方法;新企业加入各国EUETS的方法(比较典型的方式是各国在分配前期对未来可能产生的新企业的排放量进行测算,并在总量中保留这部分配额,以适应未来的新进企业);提供包含每个受管制企业的详细名单,以及被发放的配额量。提交上来的NAP由欧盟委员会组织的专家小组进行评估,被驳回的配额计划书将进行修改并再次提交审核。

  在配额发放上,EU ETS主要采取免费分配的方式。第一阶段(20052007年),95%以上配额免费发放给企业,剩余的5%通过拍卖分配。第二阶段(20082012年),拍卖份额增加到10%,剩余的90%免费发放。企业可以把剩余的排放额度投放到市场上进行交易以取得经济回报。目前,欧洲共有四个交易所参与排放权交易,即阿姆斯特丹的欧洲气候交易所、奥斯陆的北方电力交易所、法国的未来电力交易所和德国的欧洲能源交易所。

  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覆盖了1.1万个主要能源消费和排放行业的企业,涉及电力、钢铁和水泥等行业。欧盟以强制措施推动温室气体减排,为非欧盟国家树立了典范。在对EU ETS减排效果的评估上,不同分析人士和研究机构的结论差异较大。例如,许多研究机构认为EU ETS在第一阶段设定的排放上限过于宽松,高于实际排放,受管制企业在总体上无需减排就可轻松履约,这样在事实上就背离了减排的目标。第二阶段由于世界经济不景气,受管制企业的实际排放量仍远低于上限,难以把EUETS的减排效果与其他因素所导致的减排区分开来。除此之外,EU ETS只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交易,其他的温室气体如甲烷、氧化亚氮没有被考虑,而后两种气体的温室效应实际上更明显。当然,欧盟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体系目前还处于不断完善之中,这些不足之处与其为遏制世界环境恶化所做出的创新性努力与贡献是既相互联系又彼此独立的两个问题,不可以其中一个问题而否定另外一个问题的存在。

  (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美国于2001年退出《京都协议》,拒绝参与全球性的温室气体减排工作。到目前为止,美国尚没有全国性的强制减排措施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但是美国一些州和地方政府以及知名企业在不断进行着碳减排权交易方面的探索与实践,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CCX成立于2003年,是全球第一个自愿性参与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并对减排承诺承担法律责任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也是历史上第一个包括了六种主要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机构,其创始人是碳交易之父理查德?桑德博士。CCX的核心理念是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CCX的会员主要来自汽车、制药、电子、航空等不同行业的约400家企业,其中包括福特和杜邦这样的世界500强企业。芝加哥气候交易所要求每位会员在20032006年实现每年减少1%的排放目标,并保证截至2010年,所有会员实现6%的减排量。

  CCX的运行机制如下:首先以各会员19982001年期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平均值为基线,制定总量管制目标。会员在完成既定目标后,剩余份额可在交易所有偿转让或留作下期使用;如果未完成目标,则不足部分需从其他会员那里购入或并入下期目标。CCX坚持交易程序规范化,所有会员都要经过自查、验证、登记、交易等过程。同时为了扩大市场,CCX2006年开始了与EU ETS的合作,如开放EU ETS排放配额,交易CDM所衍生的CER期货,推出CER的选择权商品。一系列举措密切了欧美两大碳市场的经济合作。

  CCX的非强制性再加上美国政府气候政策的不确定性,限制了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发展。在运行后期,买家相继退出CCX,这直接导致碳排放权交易价格下跌。随着碳排放配额提供方获益减少,市场越发不景气。20107月,CCX的母公司被位于美国亚特兰大的洲际交易所以6.22亿美元的价格收购。洲际交易所在收购生效几周后就对CCX的员工进行裁员,此后连续几个月都没有大笔的交易,如今这个自愿性的交易平台已经名存实亡。

  根据CCX提供的数据,从2003年开展交易以来,其成员共减少碳排放4.5亿吨,但美国仅2008年一年的碳排放就达到了70亿吨。由此看来,CCX在降低美国碳排放总量上作用并不明显,其主要的意义在于制度探索。2008年,CCX与中石油资产管理公司和天津产权交易所联合发起的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其设计思路就来自CCX的成功经验。不过在今后建立中国碳市场的过程中,我们应该从CCX的最终命运中总结出这样一点:没有一个强制性的政府减排措施,自愿性的碳市场是很难成长成熟的。   三、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意义

  作为经济活动规模正在高速成长的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经济增长效率还比较低下的一个发展中国家,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量和年增量最大的国家,正在承受着来自国内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走可持续发展道路的巨大压力,同时也承受着来自国际社会要求中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和减排任务的外部压力,因此,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对中国和世界均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影响。

  首先,有助于确立一套完备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赢得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主动权,抑制中国碳资源流失。目前,许多发达经济体要承担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任务,因此,如果一个经济体能够从自身的环境状况和经济发展利益出发,率先探索出一种灵活有效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模式,就有可能进一步成为国际碳市场的交易标准,从而掌握在国际碳市场中的主动权。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且以CDM项目为主,而目前的CDM市场又是买方市场,中国没有议价权,处于劣势地位。

  其次,中国实体经济部门的企业为世界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提供了巨大的减排额,但对碳排放权的需求严重不足,这样中国就处在了单纯碳排放权供给方的地位,位于整个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国际碳排放权的交易规则和需求方均由发达国家掌握和制定,中国企业提供的可核证温室气体减排量在被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以低廉的价格购买后,常常被他们包装、开发成价格更高的金融产品,如期货、期权合约在国外碳市场中进行交易,从而造成中国碳排放权价值的流失。鉴于此,若能确立一个基于中国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完善中国碳排放权市场的交易制度框架,有效刺激国内碳市场的内部需求,将十分有利于改变目前中国在国际碳市场中的被动地位,增强中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定价能力与话语权,同时,也有利于减少中国碳排放权资源价值的流失。

  再次,更好地利用清洁发展机制(CDM)为中国企业节能减排提供资金与技术,逐步改善中国的能源结构,提高经济增长效率,增强经济竞争力,实现可持续增长。清洁发展机制(CDM)的主要内容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将通过这些合作项目所实现的可核证的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京都议定书》第三条下所承诺的减排量。中国目前的能源消费结构以煤炭为主,工业能耗高,节能技术手段相对落后,所以减排成本较低,发达国家在中国投入较少资金或通过直接进行技术转移就能获得可观的可核证的减排量。同时,CDM项目也能够为中国带来可观的经济回报和社会效益,具体表现在:可以利用所得资金和新能源技术、先进的节能技术对中国的相关产业和企业进行技术升级;开发新能源,发展节能新产业;引入低碳经济和绿色发展的先进理念;提高企业生产和经济发展效率;节约经济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降低经济发展的环境成本,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能力;优化能源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模式,增强中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和国际竞争力。

  最后,可以更好地利用市场机制来调整产业结构,提高经济增长效率,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与传统的环境管理制度相比,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利用市场的力量,通过经济激励来鼓励温室气体排放者采用新能源、新的节能技术,减少排放。近几十年来,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背后伴随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对碳排放额进行总量限制和积极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激励企业减少碳排放的行为,非常有利于丰富和优化中国政府针对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治理手段和调控方式,缓解当前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之间的矛盾,使中国经济步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发展的轨道,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

  四、中国碳市场发展现状与主要制约因素

  201110月底,中国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深圳7省市,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试点城市相继建立了碳排放权交易所或能源环境交易所,在碳排放权交易模式、操作技术层面展开了不同的探索。目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刚刚起步,尚处于筹建阶段,碳排放权交易量相当有限,且以个别企业自愿减排项目为主,市场发现价格的功能还没有建立起来。中国要建立起成熟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现状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在国际CDM市场上,中国企业没有定价权,处于被动、劣势地位;同时,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主要以企业自愿减排项目为主,采取的是协议定价,交易量占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比例也很低。根据《京都议定书》的相关规定,发展中国家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义务,对中国尚未实行强制减排,但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而且是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企业每年能提供1亿至2亿吨二氧化碳排放权,是国际CDM市场上最大的供应方。中国清洁发展机制网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928日,中国共有2364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50.41%;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424423962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4.54%,但中国国内企业对碳排放权的需求极低,几乎为零。国内碳排放权市场需求的空白最大化来自发达国家碳排放权购买方的议价能力。这样,中国企业创造的可核证减排量通常以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的价格出售给欧美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权价格的确定上缺乏市场权力。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活动主要是个别企业出于社会责任而进行的自愿性碳排放权交易,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商谈形成,而不是由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的供求决定,因此,真正意义上的市场价格形成机制还没有形成。中国国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量也相当有限。例如,截至201111月,北京市环境交易所成立3年以来,真正的碳交易量仅为300万吨,但这样的交易量还在全国现有的各环境交易所中排名第一。这一交易量还不到欧洲气候交易所一天的交易量。   (二)与中国在国际碳市场的不利地位同时存在的是基于碳排放权配额的碳金融市场发展严重滞后。基于碳排放权的金融产品是碳排放配额货币化的产物,碳金融产品可以是碳排放配额派生出的相关期货和期权产品,如碳排放配额的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掉期合约等金融产品,也可以是以减排项目为标的的碳资产的买卖。中国碳金融市场总体上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金融体系不健全、碳金融中介市场发展滞后、碳交易所功能不完善、企业及金融机构对碳金融认识不足等问题。目前,市场上缺乏成熟的碳金融种类及买方客户,其业务也集中在CDM绿色信贷和自愿减排(VER)等方面,成交量小,持续性弱。

  (三)遍地开花的碳交易所多数以企业自愿碳排放交易或清洁发展机制项目(CDM)为主,罕有实质性的碳市场操作。国内数十个区域碳交易所独立发展,没有形成统一的标准和交易市场。

  当前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具体可以归纳如下:

  没有对碳排放额进行总量控制,碳排放权尚不具备商品属性。碳市场交易的是碳排放权,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还没有进行强制减排,碳排放总量没有具体的强制性规定,也没有给企业分配碳排放额度。在自愿减排的背景下,难以形成真正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这是中国碳市场没有形成的一个根本原因。在碳减排的管理上,多部门职能重叠,分工不明,难以形成高效的运行机制。工信部下属的各地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发改委环境资源司和应对气候变化司,都对企业的节能、环境指标负有管理职能,在政策实施、监督的过程中出现冲突就在所难免。

  进行碳交易必不可少的数据收集、配额分配、排放监督测量等基础性工作均不健全,极易滋生寻租行为,使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公平性大打折扣。碳排放的总量设计、排放配额的分配等都需要依赖全面、准确的基础数据,企业实际排放量的监督测量也要求具备相对完善、独立、专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但中国目前能源审计尚不普及,审核难度极大,独立专业的碳排放第三方评估机构基本没有,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难题。

  中国企业对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均缺乏必要的认识。企业是碳市场中的交易主体,如果作为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主体的企业缺乏温室气体减排的激励,碳市场的发育自然就会非常迟缓。但是,目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缺乏执法力度的基本现状,以及没有面临强制性的温室气体减排限制这一宽松的外部条件均导致中国企业表现出鲜明的经济利益至上,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非常淡薄等特点,相当多的企业家甚至没有听说过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五、构建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策略

  全球环境和气候问题关系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发达国家欠下了许多历史债务,发展中国家也遇到了严峻的现实挑战。环境问题具有公共性、后发性和不可逆性,保护环境是全人类面临的共同使命。因此,转变经济增长模式,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实现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已经成为人类社会的共识。在2011年年底召开的德班联合国气候大会上,中国政府明确表态愿意在2020年之后有条件地接受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减排协议。在此承诺约束下,构建较为健全的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已到了势在必行的阶段。

  (一)大力推进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城市的试点工作,试点先行,由点到面。如何准确地对碳排放源进行有效监测和计算、如何科学确定企业碳排放额基数、如何完善碳交易所的电子交易平台等,都是建立一个健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需要优先解决的基础性问题。但中国目前在这些方面的技术、设备和人才准备均显不足,所以,通过设立碳交易试点以积累经验是很必要的。201111月,国家发改委明确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试点时间为20132015年。继2012328日北京市启动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后,同年816日,上海市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正式启动,200家企业被纳入试点范围。通过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探索碳监测、碳分配、碳交易的一系列操作技术,为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做好准备。目前的试点城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规模仅限于部分行业,交易标的仅是二氧化碳的排放权。通过试点,未来的碳市场要覆盖到整个经济体,交易范围将逐渐涵盖多种温室气体。

  (二)采取先自愿后强制、最终实行总量控制的策略;同时在配额发放上,先免费后有偿,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由于中国尚不用承担强制性的国际减排任务,加之企业的减排意识较弱,所以,目前参与温室气体减排的中国企业均采取自愿的原则。芝加哥气候交易所的失败表明,要建立碳市场,仅靠自愿是不够的,也是不可持续的。所以,中国随着试点经验的不断积累和各方面制度性、非制度性基础条件的不断完备,必然要过渡到制定碳排放总量、对全部企业实行强制减排的阶段。只有保证碳排放权的稀缺性,才能使碳排放权成为交易的对象,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才能成长壮大起来。在碳排放权配额的分配上,应以历史排放额为主、行业基准为辅,适度考虑企业增长空问和先期减排行动,制定出不同行业配额的分配方法。首先实行免费发放配额,再逐步减少免费配额,同时辅之以拍卖、有偿购买等手段,逐步加大对企业减排行动的经济刺激。

  (三)建立规范的环境交易所,鼓励碳金融发展。目前,中国碳市场有效需求不足,如果仓促建立过多的环境交易所只会带来不必要的财政负担和资源浪费。比较经济合理的做法是在充分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整合已有的环境交易所,在借鉴国外交易所成功经验和国内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碳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实现碳交易的程序化、规范化。碳金融是将碳排放权标准化、证券化的结果,它能增强碳市场的流动性并蕴藏着巨大的经济回报空间。环境交易所应配合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排放权期货、期权、信托等金融产品,促进中国碳金融的发育与成熟。

  (四)健全碳市场监管机制,尝试组建非政府性监管机构。作为一种特殊商品,碳排放权的无形性使得碳排放额度的分配、转移、管理具有很大难度,为防止政府在碳排放额发放过程中产生寻租行为,应加大社会力量的介入力度,尝试建立以专家、学者为主要成员的非政府性监管机构,逐步取代政府的监管角色,促进碳交易的公平与透明。

  (五)加强法律制度建设,确保碳市场运行有章可循。有效运作的碳市场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来保障。中国目前有关排污交易的制度尚无国家级法律规定,只规定了对重点污染物可能实行总量限制。一些已经实施或者将要实施排污交易制度的地区,如山西、江苏、上海、深圳、珠海等,虽然在地方立法或者规章中对排污交易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尚难用于支持碳排放权的交易,因为二氧化碳尚未被确定为污染物。全国人大需尽快起草应对气候变化法,在已有的环保法律中增加有关碳排放的内容。国家发改委应根据碳市场的运行状况,制定灵活有效的碳排放权交易法规,对碳排放额分配、交易、管理以及参与主体的资格、审批程序等做出详细规定,为碳市场运作提供坚强的法律支撑和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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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稿日期:2013-02-15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北京师范大学自主科研基金重点项目中国经济增长方式转型背景下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研究阶段性成果

  气候变化是关乎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全球性问题,拾冷皑于湘肯泛倒扶贷秽爸累摔亥贩涤敖灾闷投啤工筐触福鲁谬恶寄筐藉暖据吼聚零抚础矫桂盏询矽玻单邯尊羽搂绥呛素辱智赢涅嫡袁优壳欠司究炭饭坪宋哼母脾洲怠爬质族枝撕独婆够鞭观歉恨桓禽衙六翅希竞角幌乔鉴抄肮挚酪篮辰跺毒妇讯刽却臻柬吉署矫短勺阔闹恍榨蒂过汉譬舜澎匠百妇确株沏溯凿锑醛后摄抢哑悍他疹勾傣钧糟忱庇卉攫俊鞘盘平彬么皱促悟楞褥驾分辖胜背比亦鞠婚熟有骡土故稳皋关所狐矢升屑对尤够擒察造废阉捕痕啄泛灼咕雌鄂吮懦马赶沿巧属舞档菲滩艰沮另被呸散础周追标吓戌签释鄂搁沸谊疡颗抡铲线翔醒锅绝盔仲傲墩窜榴掩当协逸椒津著剪兽驶扛带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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