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一、总 则 1
二、 标 准 5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1.1 一级资质标准 6
1.2 二级资质标准 7
1.3 三级资质标准 9
1.4 承包工程范围 9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
10.1 一级资质标准 61
10.2 二级资质标准 63
10.3 三级资质标准 64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 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
一般分为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级);专业
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一般分为 3 个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准 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 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 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 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 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 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 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 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 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 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 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 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 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 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 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 务。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 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在申请资质企业注册的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 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 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 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国 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 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 60 周岁以
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
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 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 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 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 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上”、“以下”、“不少于”、“超
过”、“不超过”均包含本数。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二、标 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
1.1.1 企业资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 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
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10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2 万-3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
跨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7-30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30-36 米(不含))的
建筑工程 2 项。
1.2.1 企业资产
1.2 二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 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
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75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 1 项或高度 35-5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0.6 万-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
跨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18-21 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 21-24 米(不含))的
建筑工程 2 项。
1.3.1 企业资产
1.3 三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 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或建筑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4.1 一级资质
1.4 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
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 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
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 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
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
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 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 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 级、三级。
10.1一级资质标准
10.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0.1.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市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专 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0 人。
10.1.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其
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 2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
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
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
累计修建单跨 4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3 座;
(3)累计修建直径 1 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 1
米以上方沟)工程 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 0.6
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
直径 0.3 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或
累计修建直径 0.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
(4)修建 8 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10 万吨/
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2 项;或修建 20 万吨/日以上的给 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 4 座;
(5)修建 500 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项;
(6)累计修建断面 20 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
3 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
目 2 项。
10.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机械设备:
(1)摊铺宽度 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 2 台;
(2)100 千瓦以上平地机 2 台;
(3)直径 1.2 米以上顶管设备 2 台。
10.2 二级资质标准
10.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0.2.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 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75 人。
10.2.3 企业工程业绩
近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其
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
城市道路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或
修建单跨 2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2 座;
(3)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
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燃
气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
(4)修建 4 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5 万吨/
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2 项;或修建 5 万吨/日以上的给
水泵站、排水泵站 4 座;
(5)修建 200 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项;
(6)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 1.5 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
目 2 项。
10.3 三级资质标准
10.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0.3.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0.4 承包工程范围
10.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 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 万吨
/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 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10.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 25 米以 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 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 万吨/日 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
直径 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 调压站;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 0.2 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 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 铺装;
(7)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 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 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 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 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 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 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0fe66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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