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新标准(2015版)

发布时间:2019-02-22 21:43: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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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 1

5

5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

1.1 一级资质标准 6

1.2 二级资质标准 7

1.3 三级资质标准 9

1.4 承包工程范围 9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

10.1 一级资质标准 61

10.2 二级资质标准 63

10.3 三级资质标准 64

一、总

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筑活动监管,保证建 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资质标准。

一、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施工 劳务三个序列。其中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

一般分 4 个等级(特级、一级、二级、三;专

承包序列设有 36 个类别,一般分为 3 个等级(一级、 二级、三级;施工劳务序列不分类别和等级。本标 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各个序列、类别和等级的资质标 准。

二、基本条件

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具备 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资产;

(二)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注册建造师及其他 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 人;

(三)具有满足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四)具有必要的技术装备。

三、业务范围

(一)施工总承包工程应由取得相应施工总承包 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所 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 可以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对设有资质的专业工程 进行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分包时,应分包给具有施工 劳务资质的企业。

(二)设有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工程单独发包时, 应由取得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承担。取得专业承包 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依法 分包的专业工程或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取得 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应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 组织施工,劳务作业可以分包,但应分包给具有施工劳 务资质的企业。

(三)取得施工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具有施 工总承包资质或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四)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 证书许可范围内的相应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等业 务。

四、有关说明

(一)本标准“注册建造师或其他注册人员”是指 取得相应的注册证书并申请资质企注册的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是指持有国务院 有关行业部门认可单位颁发的岗位(培训)证书的施工 现场管理人员,或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规定,通过有关部 门或行业协会职业能力评价,取得职业能力评价合格证 书的人员“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是指经 务院有关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以及行业协会考核或 培训合格的技术工人。

(二)本标准“企业主要人员”年龄限 60 周岁以

下。

(三)本标准要求的职称是指工程序列职称。

(四)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中的“技术工人”包括

企业直接聘用的技术工人和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劳务企 业的技术工人。

(五)本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是指申请资质企业 依法承揽并独立完成的工程业绩。

(六)本标准“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 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相应建筑 物、构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

(七本标准的“以“以“不少”、“超

超过均包含本数。

(八)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标准另行制定。

二、标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施工总承包序列设有 12 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 承包、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 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 施工总承包。



1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级、 三级。



1.1.1 企业资产



1.1 一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1.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 计不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

少于 9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 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结构、给排 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0 人。

1.1.3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25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18-24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 100 以上的构筑物工 1 项或高度

80-10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3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1 建筑面积 2 -3 万平方(不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30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

36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7-30 米((或钢 30-36 米(

建筑工程 2 项。



1.2.1 企业资产



1.2 二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2.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 少于 12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9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且具结构专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 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

气等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75 人。

1.2.3 企业工程业绩

5 年承担过下列 4 类中的 2 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 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 12 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 1 项或地上

8-11 层的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2高度 50 米以上的构筑物 1 高度 35-50

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 2 项;

3)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1 项或建筑面积 0.6 -1 万平方米(不含)的单

体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 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21 米以上(或钢结构单

24 米以上)的建筑工程 1 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

18-21 米((或 21-24 米(

建筑工程 2 项。



1.3.1 企业资产



1.3 三级资质标准



净资产 800 万元以上。

1.3.2 企业主要人员

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 少于 5 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4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且具结构专中级以上职或建筑工 程专业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 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6 人,且结构、给排水、电气等专业 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4.1 一级资质



1.4 承包工程范围



可承担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



的施工:

1)高度 2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24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10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12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4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用 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39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 50 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 70 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 1.2 万平方米以下的单体工业、民 用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 27 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

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 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



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

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 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给排 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 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10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特级、一级、二 级、三级。

10.1一级资质标准

10.1.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10.1.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市 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专 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5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150 人。

10.1.3 企业工程业绩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其

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 25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

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

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

累计修建单跨 4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3 座;

3累计修建直径 1 米以上的排水管(含净宽 1

米以上方沟)工程 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 0.6

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

直径 0.3 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或

累计修建直径 0.5 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 20 公里以上;

4)修建 8 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10 万吨/

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2 项;或修建 20 万吨/日以上的给 水泵站、10 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 4 座;

5)修建 500 /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项;

6)累计修建断面 20 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

3 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 3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

2 项。

10.1.4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 3 项中的 2 项机械设备:

1摊铺 8 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 2



2100 千瓦以上平地机 2 台;

3)直径 1.2 米以上顶管设备 2 台。

10.2 二级资质标准

10.2.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4000 万元以上。

10.2.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12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8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 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专业齐全。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30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75 人。

10.2.3 企业工程业绩

10 年承担过下列 7 类中的 4 类工程的施工,其

中至少有第 1 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1)累计修建城市道路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

城市道路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上;



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 5 万平方米以上;或

修建单跨 20 米以上的城市桥梁 2 座;

3)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

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燃

气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 10 公里以上;

4)修建 4 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 5 万吨/

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 2 项;或修建 5 万吨/日以上的给

水泵站、排水泵站 4 座;

5)修建 200 /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2 项;

6)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 1.5 公里以上;

7)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

2 项。

10.3 三级资质标准

10.3.1 企业资产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10.3.2 企业主要人员

1)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 5 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 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或市政公用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

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 8 人。

3)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 15 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 少于 30 人。

5)技术负责(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 2 项。

10.4 承包工程范围

10.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 45 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 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 万吨/日以下 的污水处理工程;25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 万吨

/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 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 1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 25 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 40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10.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单 25 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 万吨/日以下的污 水处理工程;10 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 万吨/ 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 1 米以下供水管道;

直径 1.5 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 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 调压供热面积 50 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直径 0.2 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 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 2000 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 包括轨道交通工

65000 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 铺装;

7)单项合同额 2500 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 热力工道路工桥梁工城市隧道工 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 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 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 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 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 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70fe66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88f41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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