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

发布时间:2019-02-08 02:33:32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

【篇一:工程款付款方式】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关于工程款的争议占据大多数。审理工程款纠纷案件的基本思路是确定工程造价和已付款项,查清这两个事实问题,案件基本上就能够迎刃而解。建设工程造价动辄几千万元乃至上亿元,行业内挂靠施工、垫资施工的情形又普遍存在,所以工程款大多是分数十次乃至上百次支付,付款方式也不尽统一,加之当事人财务管理混乱,查清已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往往就需要耗费审判人员的大量精力。特别是在施工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发生各种矛盾而导致关系恶化、配合欠缺时,繁重的对账工作只能通过法庭主持完成。就审判实践所反映的情况来看,工程款主要通过银行账户、承包人有关人员或特定的第三方来支付,也有部分款项是通过以房屋抵偿或与应扣款项相抵销而视为支付。这些支付方式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问题,应当引起承、发包双方的足够重视。

一、直接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

发包人将工程款支付至承包人的指定账户,无论是转账、现金汇款还是使用票据,对双方来说都无疑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方式。即使付款或收款的凭证不慎遗失,任何一方都可以到银行查询交易记录完成举证,法院也可以通过调查取证查清付款的详细信息。然而,全部工程款都采用此种方式支付的情况却并不多见,原因在于建筑市场普遍存在着挂靠施工的现象,实际施工人只是借用建筑企业的资质,以其名义签订合同、开具发票和制作施工资料,被挂靠的企业与工程发包人之间实际上并无财务往来。个别建筑企业为了便于实际施工人承建工程,专门为其设立分公司或单独开设账户,这样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范款项往来,但毕竟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之嫌,并且挂靠双方的本意是令彼此资金独立开来,而在法律意义上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产、债务具有同一性,这对双方而言都增加了很多不可预见的风险。

人员。

发包人将工程款直接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的情形较多。除了实际施工人以外,承包人的财务人员、现场负责人或委托授权的其他人往往也会收取工程款。个人收款常见的第一个问题是没有委托授权手续或手续不规范。有的案件中,虽然发包人能够提供承包人有关人员收款的凭证,但是不能提供收款人的委托手续,或委托手续授权不明,由于施工队伍构成复杂、人员流动性大,根本无法找到收款人进行核实,甚至根本无法得知收款人的身份信息,则增加了发生纠纷的几率。第二个问题是没有收款凭据或收款凭据不规范。个人收款,一般是收取现金或票据,然后出具收条、收据或经签字的票据复印件。如发包人收款后没有出具收条,显然会导致承包人举证困难。如收款凭据不能如实、完

整地记载收款日期、金额、事由、方式等信息,也容易引发纠纷。收款日期与实际不符、收款金额大小写不一致、收款事由未明确与工程的关联性等现象在审判实践中都有所反映,但发生几率相对较小。收款人向发包人出具借条而非收条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实际上当事人之间仅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出具借条的真实目的是预收工程款。但即使通过书面证据只能认定为借款,也可以通过抵销而计入已付的工程款范围。

票据支付引发的纠纷则相对较多,除签发空头支票较为常见外,其他的不规范现象也在案件中有所反映。一是签发转账支票时不填写收款人。某建筑企业在向工程分包人签发转账支票时,虽然票据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但该企业并未填写收款人。经几次流转后,由最后一手自行填写收款人信息后到银行办理转账。尽管分包人在取得支票时已经在存根上签字,但其声称领取支票后因余额不足而将支票退还给总包单位。法院经调查发现,最终的收款人不仅不是支票存根中记载的企业,而且与原、被告也从未发生过业务往来,支票上的内容根本无法如实反映支付情况。二是转让银行承兑汇票时未进行背书。在一起案件中,发包人未经背书,就将银行承兑汇票交付给承包人的经办人员,此后汇票多次流转也未背书。背书内容上反映出的仅是该发包人将支票背书给最终的收款单位,既没有如实反映支票的流转过程,也无法证明支付款项的事实。三是收取票据的凭证内容有失完整。由于票据金额较大,流转速度较快,收取票据的凭证对证明款项的支付就十分重要。一般来说,支票进行第一手流转时需在支票存根上签字,支票的后续流转及汇票的流转则需要另行开具收据。实践中有的采用收条形式,载明票据编号、金额或附票据复印件;有的采用格式化的收款收据。在一些收条和收据中,仅记载收取款项的事实,而未载明是采用票据支付的方式,从而引发关于票据与收条或收据是否指向同一笔款项的争议。为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避免发生纠纷,使用票据付款时应当力求规范。

三、支付给特定的第三方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需要将一部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而承包人对此予以认可或应当认可的,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支付给约定的第三方

发包人和承包人约定将工程款支付给第三方,该第三方通常是债权受让人、材料供应商、施工人员、供水供电单位、审计单位、材料检测单位、规费征收单位等,承包人

对上述第三方负有债务,或发包人按约垫付了本应由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实践中还出现过发包方提前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但基于某种考虑而通过第三方过账的情况。在双方约定将款项支付给第三方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或支付的凭据不完备的情形较多。有的发包人在代付费用后,并没有证据证明相应费用与工程的关联性。在一起涉及代付规费的案件中,由于政策原因,发包人在立项后即缴纳了工程规费,而后才与承包人签订合同,但签订合同时规费缴纳标准已作调整,部分规费取消或减少,双方又没有明确此前多缴纳的规费如何处理,因此只能由发包人自行承担。

2、支付给法定的第三方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发包人一般只应对承包人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发包人据此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工程款的,施工单位应予认可。此外,在转包、分包或挂靠施工的情形下,实际施工人以承包人名义对外所负材料费用、人工费用等债务,符合代理或表见代理特征的,相应债权人可向承包人主张权利,承包人在履行付款义务后,实际施工人也应予以认可。

3、支付给基于其他因素确定的第三方

在实践中,个别的承包人或实际施工人恶意逃避债务,引发集体信访、上访等社会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往往会介入协调,由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相应债务。发包人代为承包人履行债务后,即对承包人享有无因管理之债权,与工程款债务可作抵销。常见情形一是垫付工人工资,二是垫付工伤赔偿款。但发包人垫付款项后,在诉讼过程中承包人通常会对债权人的主体身份、标的及垫付款项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因此,发包人在向第三方支付款项时,首先必须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组织和协调下进行,不能擅自向第三方付款,更不能直接与第三方进行结算。其次,必须仔细核实第三方的身份,且付款额度控制在第三方的债权范围之内。最后,还要妥善保留证据,同时寻求相关机关的见证。

四、以房屋抵偿

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具备付款能力的情况下,会用其开发的房屋抵偿部分乃至全部工程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受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约束,这种抵偿并不能

和一般意义上的以物抵债一样通过转移所有权来完成,而是需要承包人联系购房人、商谈价款后,由开发商直接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开具发票,但房款实际是由承包人收取。这种操作方式本身是不规范的,也容易产生纠纷。一方面,从手续上看,虽然购房人由承包人指定、价格由承包人确定、房款由承包人收取,但商品房预售合同是发包人(开发商)与购房人之间签订,发包人必须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约定对购房人履行义务,同时还必须举证证明房款已经由承包人收取的事实。另一方面,抵偿时的房屋价款与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价款之间存在的差额部分如何处理,必须事先作出明确的约定。

五、抵销应扣款项

扣款本身并不属于支付工程款的范畴,而是基于一定的事由,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负有债务,该债务与工程款债权可相互抵销。具体主要体现为以下四种情形:

1、扣除甲供材料款

在合同约定部分材料由甲方(发包人)提供的情况下,工程造价需扣除该部分材料款,双方产生争议的可能性较小。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有的是在确定工程造价时直接扣除,有的则是在既定造价的基础上,将甲供材料款计入已付工程款。后者产生争议的情况较多,材料进场后发包人没有及时要求承包人签收确认,导致诉讼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甲供材料的数量、价款。在一起桩基工程分包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之间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中,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工程所需的钢材,由钢材供应商直接将钢材运输至制桩的单位,但签收人又非制桩单位员工。从建设单位开始,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桩基工程分包单位、制桩单位,最后到钢材签收人,都没有就甲供钢材办理相应的手续,以致甲供钢材的规格、数量、价款无法通过完整的证据链予以证实。

2、扣除违约金

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主要是延误工期的违约金,也有少数是因未交付竣工资料而产生的违约金。延误工期违约金的核心问题是竣工日期及交付日期的确定。在发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同承包人,但仅对工程作整体验收的情况下,各承包人如认为实际竣工日期早于整体竣工日期,需要提供证据,因此承包人在竣工后应及时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作出书面确认。

3、扣除质量瑕疵的修复费用

施工存在质量问题,应由承包方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如双方能够协商确认金额,可直接从工程款中进行扣减。如不能确认,还需要发包方委托专业鉴定机构对质量问题进行检查、分析,提出修复方案后再进行造价鉴定。发包人单方作出的扣减决定,对承包人不发生效力。

4、扣除审计罚款。

在动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中,通常会约定审计罚则,即送审金额超出审定金额一定比例的,对承包人处以审计罚款。符合约定条件的审计罚款应当与工程款进行抵销。

从证据的角度来看,付款应当是一个相对容易证明的事实。但在审判实践中,建设工程领域的付款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无论是对发包人还是对承包人而言,明确约定收款方式,严格按照合同履行,完备各种手续凭证,都是避免纠纷的最有效途径。

【篇二:工程付款方式】

工程付款方式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就xxx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第二条 承包范围及内容: 1. 承包范围: 提供的设计施工图及经设计师认可的乙方提供的深化设计图的全部内容。 2. 承包内容:主要内容包括xxx

第三条 工程工期: 1. 本项目工程工期从xxxxxx日起至xxxxxx日止,共xx个日历天。 2. 因不可抗力,甲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提供工作面,停水、停电超过24小时造成的工期延误,乙方就延误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经甲方代表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3. 甲方认为乙方施工进度与计划严重不符时且可能无法按时完工,可向乙方发出以下指示,且乙方不得因此索取任何费用,指示乙方增加人手、机械并加班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以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在合同约定的完工日期之前完工。乙方接到批示后应修正进度计划并报给甲方批准,在甲方批准后乙方应按修正后的进度计划进行施工。 4. 如乙方未能遵守第三条第3款所述指示时,甲方有权雇用第三方来施工以保证工程在完工日前完成,由此给甲方增加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在支付给乙方的款项中扣除该部分费用。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按合同总造价的20%承担违约金,在甲方雇用的第三方完成本合同之前,甲方有权不与乙方结算。

第四条 承包方式及合同价款: 1.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即由乙方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保修、包图纸深化。 2. 工程

总造价按¥2000000.00(人民币贰佰万元整)实行总包干:错计、少计、漏计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预见的风险和费用均不调整(具体施工项目为甲、乙双方确认的设计图纸包括的全部内容) 3. 工程总价内已包含税费。 4。如遇下列情况,合同总价相应调整。(1)发生重大设计变更。(2)施工中新增(减少)工程项目及数量。

第五条 工程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乙方进场十天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20%作为备料款。 2. 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6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的工程进度款。 3. 乙方完成合同工程量95%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的80% 4. 工程竣工,并经甲方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甲、乙双方一个月内办理完结算,工程款支付到结算总金额的95% 5. 余款为结算金额的5%,作为本工程的保修金,待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七天内支付5%

第六条 工程质量标准、适用规范和标准: 1. 土建工程,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9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02)、《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0-2001)、《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0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评定标准》(gb50300-2001) 2. 给排水、电气安装工程:执行《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和《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3. 质量总体要求:达到 优质工程标准,达到 设计标准。 4. 乙方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及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进行返工,直至达到甲方要求为止,因返工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第七条 甲方责任: 1. 向乙方提供与建筑工程相关的图纸与资料。 2. 负责施工方案审核,设计变更签证,组织验收。 3. 负责协调乙方与施工各方的配合关系。 4. 负责提供场地内的临时用水、用电接驳口。(水、电费用乙方负责) 5. 及时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

第八条 乙方责任: 1. 合同签定后五天内,根据甲方提供的 设计的施工图,按照设计规范进行深化设计,设计出环境结构、水、电施工图、大样图及施工方案,经甲方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 2. 正式施工前按甲方及 设计师要求提交材料样板和施工样板,经甲方及设计师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否则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3. 作好施工组织管理,维持现场整洁,施工所产生的垃圾及时清理并运走,费用乙方自理;如乙方不负责清理,甲方另派人清理,则从乙方工程款中扣罚所发生费用的两倍。 4. 施工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立即报告甲方和建设主管部门。 5. 及时准确地向甲方及监理单位报告工程进度情况,便于甲方及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实施监控。 6. 乙方承担所承包范围内的质量检测责任及费用。 7. 遵守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有关规定,服从甲方的合法指令,否则均视为乙方违约。 8. 施工现场不得住人,其食宿乙方自行解决。

第九条 材料供应: 1. 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均由乙方采购,所用材料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必须符合设计及合同约定的要求。 2. 所有材料须有出厂合格证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且在使用前进行试验检验,试验检验合格后方能使用,费用乙方承担。 3. 材料进场前应通知甲方及监理签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 隐蔽验收和中间验收: 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需进行中间验收的部位,乙方首先进行自检,并在隐蔽验收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甲方代表,通知隐蔽和中间验收内容、验收时间、地点,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甲方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验收不合格,乙方应在甲方限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毕后重新验收。 2. 甲方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4小时通知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得超出24小时,甲方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甲方应承认验收记录。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 1. 工程竣工验收按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项目清单、样板、现行相关验收规范、标准为依据。最终效果以当代卓艺设计师验收为准。 2. 乙方认为工程具备验收条件后,应于验收前15天内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一式五份和竣工验收报告,甲方代表收到报告后十五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五天内提出整改意见,乙方按整改意见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 3. 甲方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十五天内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和提出整改意见,则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批准。 4. 竣工日期为乙方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若需整改后才能达到竣工要求的,应为整改后重新递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5. 验收合格后5天内,乙方向甲方办理工程移交手续,双方在移交证书上签字盖章之日为正式移交之日,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按期交付的,按逾期竣工处理。

第十二条 竣工结算: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乙方向甲方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五套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办理完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工程保修: 1. 本工程除光源保修期为壹年外,其余均保修贰年(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保修期长于约定保修期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期内出现因设计、工艺、

材料等而导致的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派人免费维修,否则甲方可委托其他单位维修,其费用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保修期外发生损坏,乙方有责任承担维修工作,并以最优惠价格向甲方收取相应的人工费和材料费。 2. 因乙方设计、施工质量等原因致使工程在十年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及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四条 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乙方不履行合同或单方终止合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甲方终止合同,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2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 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能按期完工,每逾期一天,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1%的违约金;逾期完工超过十天或无故停工超过三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 除不可抗力及质量问题外,甲方如不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应付金额1%的违约金。

第十五条 合同急议的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首先应本着友好态度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解决,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合同组成:本合同连同附件共同组成合同文件,附件包括下列文件:(1)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2)经甲方审核的施工组织设计。以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中甲、乙双方约定的所有内容执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篇三:支付方式施工合同】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七天内,发包方向承包方支付本

合同总价款的10%;在完成工程总量的50%7天内,经双方确认后,发包方再向承包方支付本合

同总价款的40%;在承包工程完成,经过双方初次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发包方再向承包方支付本

合同总价款的40%;余下10%款项做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工程保质期满后1个月内,无重大工程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质量问题,总承包方则向分包方支付此10%款项。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第28条款执行。

八、工程变更

以设计部门变更或建设方(监理方)签证为准。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竣工验收,办理竣工决算。

32、竣工验收:

32.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提供壹套竣工图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33、竣工决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决算资料,发包人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日内报

审计部门审计,否则视发包人认可承包人上报的决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4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通用条款第26.4款执行。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按专用条款26条、33条执行。(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5.2本合同中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

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分包施工单位为: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及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自然灾害。

40、保险

40.6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按相关文件执行。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无

2)承包人投保内容:按相关文件执行。

41、担保

41.3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无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项目经理必须坚持岗位,出勤率20/月,否则每缺勤一天扣承包方2000元,从履约保

43、本工程所有建筑税款必须在白水湖地税所交纳。

44、合同份数: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45、补充条款 未尽事宜另行成文字作为补充协议。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见补充协议第2

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30abffbf56527d3240c844769eae009591ba224.html

《合同范本之施工合同中付款方式.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