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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湘价教[2010]125【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价教〔2010125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秩序,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各级学校的合法权益,确保党和国家在教育方面的惠民政策落到实处,根据国家教育部等七部委《关于做好2010年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财[2010]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力度,完善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
1、切实减轻学生负担,防止义务教育“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除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任何费用。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2009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城市义务教育阶段除按规定向学生收取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见附件一),向自愿住
校、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城市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学校经批准可按实代收校服成本费用。住宿费和伙食费标准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不高于2009年秋季水平的原则从紧核定。2、高中教育收费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费标准不作调整(见附件二)。高中阶段的代收费由书籍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的高中用书目录和经省物价局核定价格的课本)和作业本费(由各市州价格、财政、教育部门核定,报省备案)构成。
各地要严格执行公办示范性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政策。“限人数”指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控制在本校当年新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数的30%以下,低于此比例的不得提高。“限钱数”指省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2300元,市级示范性学校择校费每生每期不超过1800元,择校费不得跨学期预收。学校对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其收取学费,但可按规定对其收取书籍课本费和作业本费。“限分数”指择校生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低于同层次公办高中计划内录取线10%以内,具体分数线由各市州教育部门向社会公布。实行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省级课改实验区,“限分数”改为“限等级”,由课改实验区报市州教育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禁止学校在“三限”政策之外以自费、旁听、借读、转学、非计划生等名义招收学生高收费。
3、高中学生食堂的伙食费由各地价格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保本微利的原则从紧核定。
4、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刊物、其他教学辅助资源要不折不扣地确保学生自愿向出版发行单位订购(教辅资料每学科限选一种)。严禁任何部门和学校统一印发教辅资料征订目录,严禁学校统一组织征订或统一收费代购教辅资料,确保学生根据自身需要自主到学校之外的书店或发行单位订购教辅资料的基本权利,切实防止加重学生负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182e555c0e7cd184254b35eefdc8d376ee141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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