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应全、濮阳市华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01-20 07:53:2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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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应全、濮阳市华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26【案件字号】(202009民终2901【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兵魏献忠崔树峰【审理法官】刘兵魏献忠崔树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应全;濮阳市华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陈应全濮阳市华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陈应全【当事人-公司】濮阳市华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祝楠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祝楠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祝楠【代理律所】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1/11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应全【被告】濮阳市华龙经济开发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新证据关联性罚款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二审中华龙经济公司以陈应全的诉请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陈应全认为应当从20161019日濮阳市华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华龙发改罚(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是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应自上述处罚决定之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故至20181015日第一次起诉时并不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规定的三年的诉讼时效。经查明,作出行政机关作出上述处罚的依据为《河南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1995年实施,陈应全在一审中提交的应当返还天然气接口费的所依据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省市政府的文件,均形成于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前,且二审庭审中购房人具有被迫交纳接口费、预交电费的表述,故自2015430日华龙经济公司收取2700元的天然气庭院管网安装费时,陈应全即应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陈应全诉请华龙经济公司返还2700元天然气庭院管网安装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应自此计算,陈应全主张的自20161019日,濮阳市华龙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的华龙发改罚(2016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起算诉讼时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诉讼时效起算后的二年内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故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的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至2017430日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陈应全提出的返还2700元天然气庭院管网安装费的诉请因超诉讼时效,依法应予驳回。综上,陈应全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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