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发布时间:2020-06-06 13:52:5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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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消费信贷业务


(一)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

由于我国居民收入尚未完全货币化,收入来源多样化,透明度低,使得实际收入与名义收入差距很大。而且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只能表明当期情况,社会化保障程度不高的现实又使得未来预期支出变得不可测,很难用科学的评估方法来确认未来的状况,因而贷款期越长,发生变故的几率越大。再加上现在社会部门间信息沟通共享渠道不畅,没有个人信用优、劣迹的记录,则无从判断借款人的资信程度,也没有个人破产的制度,这给许多信用意识薄弱的借款人留下了可乘之

机,因而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无法彻底解决。借款人的多头贷款、故意不还款或是恶意透支,在目前个人信用体制不健全的状况下,使得银行信息不对称,防范风险的能力大大降低。

(二)商业银行自身管理薄弱

现在,国内商业银行管理水平不高,缺乏消费信贷方面的业务经验和管理经验,缺乏完善的消费信贷业务的规章制度,对同一个借款人的信用信息资料分散在各个业务部门,而且相当一部分资料尚未上机管理,难以实现资源共享。通常,仅仅凭借款人身份证明、个人收入证明等比较原始的征询材料进行判断和决策,对个人的信用调查基本上依赖于借款人的自报及其就职单位的说明,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活动及表现,有无违法纪录,有无失信情况等缺乏正常程序和渠道进行了解征询,导致银行和客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加上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人员紧、网点少,往往不能做到每笔贷款的审查都与借款人当面调查核对,加上一些业务人员素质不高,审查不严,难免有疏漏。同时贷后的监督检查往往又跟不上,一旦发现风险不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消费信贷的潜在风险增大。

(三)银行授信品种不能满足各收入阶层人群的需要

目前,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品种单一,适用范围较小。尽管近年来我国消费信贷品种有所增加,但主要品种依然只有个人住房和汽车贷款,市场细分不够,不能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消费需求的消费者的需要。加之信用体系不健全等原因,借款人不仅要提交大量个人资料,还要接受银行严格的调查审查,导致借款人借款成本增加,从而使银行减少了一部分潜在客户。

在一些比较发达的城市商业银行消费信贷品种还比较丰富,主要包括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汽车消费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助学贷款、个人旅游贷款、个人小额信用贷款等,但是有些消费信贷品种在一些中小城市却没有得到很好的开展。比如信用卡在一些大城市在一些大中型的商场、各类的超市基本达到了可以刷卡消费的水平,所以人们出行购物只需那一张卡就可以解决很多问题,避免了随身携带现金可能发生的风险。但是在中小城市中刷卡消费还只能在特约商场才可以使用。这就使得个人信贷消费业务受到了局限,丧失了一部分中低层收入的消费群体。

(四)消费者消费信贷意识淡薄

银行发展个人消费业务的基础是需要有大量的有效消费需求群体,因此,消费者的消费意识、消费心理及消费动机对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业务的发展将产生最为直接的影响。但是由于我国目前仍处于市场经济的初期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不高,且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从而使得人们“今天攒钱明天用”的积累性消费观念难以转变,导致个人消费信贷观念淡薄。加之在中国传统文化观念的影响下,量入为出的消费观念根深

蒂固,用明天的钱办今天的事”的新型消费意识还不占上风,消费倾向相对集中于改善住房条件的现象较为普遍,从而使银行拓展新的消费领域还比较困难,响应者寥寥无几。

从消费动机看,借款人的消费观念还没有真正树立起来,信用意识淡薄,违约现象还比较普遍,从而加大了银行工作难度和工作量;个别客户,还采取欺骗等非法手段,恶意套取银行消费贷款,或是编造虚假用途,把消费贷款移用于生产经营领域等,严重扰乱了银行消费信贷市场秩序,加重银行消费信贷业务风险。

(五)二级市场发展滞后,市场风险较大

由于我国抵押品二级市场发展的滞后而导致商业银行贷款的流动性不足从而产生了极大的流动性风险。一旦个人消费贷款发生不良风险,银行通常会把贷款的抵押物作为第二还款来源,但是由于我国消费品二级市场尚处于起步初创阶段,交易秩序尚不规范,交易法规也不完善,各种手续十分繁琐,交易费用偏高,导致银行难以将抵押物变现,影响了银行消费贷款的健康发展。随着消费贷款规模的扩大和抵押贷款的增加,这类问题将会变得更加突出。现阶段,我国住房一、二级市场很不完善,政策上要求对大量非商品房产进行商业信贷支持,而一旦购房人无力还贷,这些非商品房产抵押又无法进行过户转让,银行很难得到充分的处置权,贷款抵押形同虚设。

个人消费信贷具有以下特点:

1、贷款投向的个人性。指该信贷以自然人为特定信用对向,而非一般的法人或组织。

2、贷款用途的消费性。指该类信贷用途以消费性需求为目的,而非以经营营利为目的。

3、贷款额度的小额性。指该类信贷一般只有较小信用额度,通常在1000元至50万元之间,不大量占用银行的信贷资金。

4、贷款期限的灵活性。指该类信贷期限灵活,买方信贷一般在6个月至五年,卖方信贷期限相对较长,如个人住房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5、贷款资金的安全性。指该类信贷都有抵(质)押物担保或保证,信贷资金的安全性一般都能有保证。

个人消费信贷作为商业银行众多贷款种类中的一种,其操作也必须符合《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三个基本环节。由于个人消费信贷的贷款用途限定为消费,作为贷款主体的自然人流动性很大,不易控制,在实际操作中,除封闭性贷款外,其他种类贷款的实际使用方向根本无法控制,所以,在这三个环节中,商业银行更应着重于贷前调查和贷时审查二个关键环节。个人消费信贷的借款人为自然人,借款又为非营利目的,他们相对更注意贷款的成本,如果花了费用而最终未得到借款,往往引起矛盾,对商业银行的信誉也会造成负面影响。

个人消费信贷的操作流程如下:

申请→贷前调查→审查、审批→签订合同→办理保险、公证、担保手续→发放贷款→贷款偿还→清户撤押

个人消费信贷的初审由资信调查组审验,主要审查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包括借款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家庭情况、抵(质)押品、工资发放情况等。特别是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初审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办理抵押品登记、评估、保险、公证等均需交纳一定的费用,有了初审既可避免借款人盲目花费用办理各项手续,也可避免抵押物价值高估给银行带来的潜在风险。

除此之外,还有个人小额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住房装修贷款、结婚贷款、劳务费信贷以及以上贷款派生出的各种专项贷款。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311ab25650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0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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