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沪粮监[2017]15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17.12.28
【实施日期】2017.12.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贯彻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通知
(沪粮监〔2017〕153号)
各区粮食局(署),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中储粮上海直属库和上海中储粮储备有限公司:
《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开始施行,根据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有关考核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落实《办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监管原则,参照本市粮食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制定粮食质量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并报市粮食局备案,对本行政区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粮食的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中心城区组织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郊区不少于4次。
二、各区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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