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

发布时间:2019-03-05 07:52:0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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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使用税费

【发文字号】嘉政办发[2013]135

【发布部门】嘉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1.10

【实施日期】2013.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3135号)

南湖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已经七届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1110

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方案

为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5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第二批试点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经济转型升级为重点,充分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积极探索倒逼机制,通过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根据企业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度实施差别化减免方式,加快低端低效产能的腾退与淘汰步伐,加快培育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发展,有效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二、实施内容

(一)试点范围与对象。

1.试点对象。市本级区域〔含南湖区、秀洲区、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使用土地并应当交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2.行业范围划分。市本级试点行业分为制造业和服务业两大类,按照全行业覆盖、分阶段推进原则,2013年度先对制造业开展试点,2014年起扩至服务业。(上述试点行业不包括石化、电力、邮电通信、烟草、银行、保险等行业及房地产业、建筑业。)

各区〔含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下同〕可根据本地行业发展状况,对试点行业再适当划分为24个小行业。(具体划分方法应报市地税局备案。)

(二)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

1.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结合市本级土地级别基准价与新的城市规划,从2013年起,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划分范围。一级地段:市区中环路以内加上东延伸地段(中环东路、广益路、庆丰路、平嘉湖围地)、南延伸地段(中环南路、玉泉路、由拳路、泰宁路围地)、西延伸地段(中环西路、新塍塘、三环、桐乡大道围地);二级地段:一级地段之外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以及各建制镇在镇总体规划中确定的规划建设区;三级地段:一、二级地段之外的区域。

2.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额标准不变。一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12元,二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8元,三级地段为每年每平方米4元。

(三)实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

1.分类。以试点行业纳税人上一年度亩产税收贡献为主要指标实施综合评价后进行分类,对综合指标进行考核后按排名分ABCD四类。其中,试点行业综合评价排名前30%(含)的为A类,排名30%50%(含)的为B类,排名50%70%(含)的为C类,排名后30%的为D类。(以上分类中,制造业企业亩均实缴税金低于5万元的不得评为A类。)

2.分档。根据分类,实行相应的分档减免政策。A类纳税人:对其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减免方式予以减轻,并对原税负部分也可给予适当比例的减征;B类纳税人:对其增加的税收负担通过一定比例减免的办法避免税负上升过快,使其实际税负比税额标准调整前略有上浮;C类纳税人:对其中符合产业导向或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企业,其因税额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税收负担可给予一定比例的减免;D类纳税人:不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28b79fb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232fa0e.html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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