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转设为大连财经学院的函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教发函[2013]85号
【发布部门】教育部
【发布日期】2013.04.18
【实施日期】2013.04.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教育部关于同意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转设为大连财经学院的函
(教发函[2013]8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将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转设为大连财经学院的函》(辽政〔2012〕270号)收悉。
根据《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普通本科学校设置暂行规定》和《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第26号令)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高等学校设置评议委员会六届二次会议的评议结果,经研究,同意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转设为大连财经学院,学校代码为13218,同时撤销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的建制。大连财经学院为独立设置的民办普通本科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一并向社会公告经我部核准的该校办学《章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大连财经学院系本科层次的民办普通高校,由你省负责管理。
二、学校以实施本科教育为主。
三、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暂定为8000人。
四、学校现有专业结构的调整和新专业的增设,应按我部有关规定办理。
五、东北财经大学与沈阳冠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终止合作举办东北财经大学津桥商学院暨善后事宜协议书》请认真履行,并逐项实施到位,以保证过渡期内学校平稳、健康发展,我部将对落实情况和结果进行复查。
六、我部将适时对学校办学情况进行评估。
望你省本着改革的精神,加强对该校的指导和支持,使学校在科学规划的基础上,加强学科、专业和师资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积极探索民办高等学校的办学体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提供有益的经验;围绕服务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重点培养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办出特色,办出水平,为辽宁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附件:大连财经学院章程
教育部
2013年4月18日
附件:
大连财经学院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辽宁省“人才强省”、“教育强省”战略,为了明确学院的法律地位,使学院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大连财经学院。
第三条 学院性质: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学院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科学发展观,深化改革、探索新的教育模式,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办学条件,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学生素质能力培养,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五条 学院举办者:沈阳冠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丛善芝;法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266号;邮政编码:110001。学院属辽宁省教育厅管理。
第六条 学院的住所地是辽宁省大连市金州新区人文街80号;邮政编码:116600。
第二章 学院办学
第七条 学院以人才培养和知识创新为根本任务,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八条 学院的办学层次、类别;办学范围、形式、规模;招生对象:
(一)办学层次:本科;
(二)办学类别:民办普通高等学校;
(三)办学范围:学院设置经济学、管理学、文学、法学等学科。学院根据发展需要,调整和设置学科专业;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普通本科学历教育;
(五)办学规模:在校生规模稳定在8000人左右;
(六)招生对象:应届高中毕业生。
第三章 组织与内部管理
第九条 学院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学院的最高决策机构,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董事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行使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院长、职工代表(等)5人组成,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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