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

发布时间:2013-08-18 12:06: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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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专稿BENKANZHUANGAO    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是指在干部选拔任用实践中,特别是在个别提拔和交流提拔时,党委(党组)及其组织(干部)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在《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等程序之前,酝酿提出干部调整动议和提名意向性人选的过程。实际上,它是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入民主推荐前的整个前期酝酿过程的形象概括。初始提名处于干部选拔任用的起始阶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用人的时机、路径和最终结果,深刻地影响着后续程序的运行。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对于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防止用人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等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动议  这里所说的动议,是指党组织正式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动议即意味着初始提名环节的开始。通过动议,要确定干部调整的原则要求、具体调整岗位、人选产生方式、调整时机等内容。确定这些内容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规范初始提名首先需要规范动议。  1.明确动议的条件。动议干部应当从事业发展和工作需要出发,从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实际出发。动议干部的条件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干部;领导职位出现空缺需要配备干部;领导班子存在结构不合理、不团结等问题需要调整;调整不胜任现职、不称职干部;机构改革和机构变动需要调整干部;执行交流、回避、挂职锻炼、任期制、军转干部安置等制度和政策需要调整干部,等等。同时,也要规范动议干部的限制性条件。即明确什么情况下不能动议干部,如:主要领导已经明确离任或任期届满前一定期限内,机构改革和行政隶属关系变更前,一般不得动议干部;属因人设岗、超职数配备干部等情况的,不得动议干部。  2.规范动议的管理权限和程序。动议既要保证党委对干部任用动议的决定权限,也要发挥组织部门作为干部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动议一般应由组织(干部)部门在综合有关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调整岗位、人选产生范围和方式、工作要求等。经党委主要领导同意,并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后,报请党委(党组)确定。  3.建立动议配套制度。一是要建立定期分析领导班子制度。党委(党组)特别是组织(干部)部门应当定期对所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专题研究,重点分析领导班子运行的基本情况、班子结构和干部配备情况、班子和干部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情况、后备干部队伍情况等,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要求。二是要建立定期研究干部工作制度。党委常委会(党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或者在例会上安排专门议题) 讨论研究干部工作,重点研究班子调整、干部调配的具体方案和任免事项,以及相关的干部人事工作。  二、规范意向性人选的提名  提名意向性人选是初始提名的核心问题。意向性人选是指民主推荐前酝酿提出的人选。在换届之外的干部调整中,包括内部提拔、交流提拔和平职交流,客观上都存在提名意向性人选的问题。换届调整,对个别职位有时也涉及到意向性人选的提名问题。  1.规范意向性人选的提名,重点是规范主要领导干部的提名行为。党委(党组)的主要领导干部在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对一个地方和部门的发展承担着重大责任,在用人上发挥着主导作用。主要领导干部应着重把握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着重考虑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问题。在需要提出意向性人选时,主要领导干部可以通过听取组织部门的意见和与领导班子成员个别酝酿提出意向性人选,也可以直接提名意向性人选。但是,要防止和避免主要领导“垄断”提名权,搞个人说了算。主要领导干部提名应当主要针对下一级正职和重要部门、重要岗位的领导职务。所提人选要在一定范围内经集体研究,是否列入考察对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凡是得不到多数人认可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有的同志提出,针对一些地方随意扩大组织推荐的适用范围,以“一把手”推荐提名代替组织推荐提名的现象,要对《干部任用条例》第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  中组部研究室(政策法规局)14FRIEND 2008.6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4e36a45be23482fb4da4c5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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