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发布时间:2018-06-30 05:21: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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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此管理规范遵循“业务合规、市场有序、长期共赢”原则,在中国 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有关收单外包服务规定的基础上制定。

第二条 渠道代理商是指经公司全面认证,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专业能力, 并按照乐富支付商户管理规范受托从事商户拓展、培训与回访、终端投入、维护与巡检以及耗材配送等非收单核心业务的企业法人。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任何渠道代理商不得承担或变相实质承担以下收单核心业务:

1. 特约商户审批和签约;

2. 特约商户档案和信息管理,含特约商户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3. 收单交易处理,含收单交易处理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4. 为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进行资金结算;

5. 收单业务差错和争议处理;

6. 收单交易监测、风险控管和处理,含收单交易监测系统和相关风险 控管系统的运行和维护。

第四条 渠道代理商严禁从事以下业务:

1. 受理终端主密钥生成及其管理;

2. 向其他机构转让、转包业务;

3. 存储银行卡账户信息;

4. 自主设置交易路由;

5. 自行编制、篡改、仿冒或重组交易报文。

第五条 以下商户管理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公司相关规定,不得以包代管:

1. 商户签约前的实地考察、装机实地考察;

2. 装机后的电话回访、日常定期商户回访和巡检;

3. 风险案例调查及调单作业。

第三章 分级及考核

第六条 根据渠道代理商的实际业绩,按一般渠道、优质渠道、钻石渠道三 级对渠道代理商进行分级及相应考核。

第七条 所有渠道均从一般渠道开始,根据其综合业绩考核可逐步晋升为优 质渠道或钻石渠道。所有渠道晋升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代理期间无风险事故发生。

第八条 渠道根据不同级别拓展不同的商户类型。一般渠道只能拓展一般类, 高收益类商户;优质渠道拓展以一般类、高收益类作为主要商户拓展类型。其他类型优质商户可通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钻石渠道可以拓展:高收益类、一般类、超市类、航空机票类.房产类. 其他类型优质商户可通过销售经理提交需求视情况而定(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

第九条 一般渠道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晋升为优质渠道: 1. 从签约之日起总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300 台;(活跃终端数指该终端每月交易 额不低于 5 万元) 2. 在一般渠道经营期间,连续三个月每月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 40 台。

第十条 优质渠道达到以下任一条件,即可晋升为钻石渠道: 1. 从晋升为优质渠道之日起计,新增活跃终端数累计不低于 1000 台; 2. 在优质渠道经营期间,连续三个月每月平均新增活跃终端数不低于100台。

第十一条 钻石渠道如果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的任意一条,则在下一个 季度内自动降级为优质渠道:1. 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 2. 平均每月活跃终端数低于 500

第十二条 优质渠道如果在上一个季度内出现以下的任意一条,则在下一个 季度内自动降级为一般渠道: 1. 发生任何一次风险事故。 2. 平均每月活跃终端低于 150 台第四章 区域政策

第十三条 区域拓展申请 1. 所有渠道代理商均可申请单区域或多区域的代理业务。 2. 如申请单区域的,只能以公司注册所在城市作为业务拓展区域,不得跨市经营; 如申请多区域的,可以以公司注册所在省份作为全省业务拓展区域,原则上不得跨省经营。 3. 如需申请全国业务的,需经公司风险审核部审核批准后方可经营。 4. 优质大商户、资金归集行业客户、整体批发市场等不受区域和商户类型限制。

第十四条 区域数量管理 针对区域级别,渠道代理商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管理幅度 分销渠道(最多数量)

直辖市或省 6

省会或副省级城市 5

二级城市 4

县域 3

第十五条 风险保证金缴纳 1. 风险保证金需在协议签署日后的三个月内缴纳完成,渠道代理商可 选择自行汇款或扣除分润两种方式全额缴纳保证金, 保证金未全额缴纳前不予代理分润。 2. 渠道代理商需最低交纳5万元风险保证金;如在省内增加跨市经营 的,每增加一个城市需增加5万元风险保证金,以此类推;跨省经营需交纳50万元风险保证金,每增加一个省需增加50万元风险保证金,以此类推。直辖市按省计算。

第四章 代理分润政策

第十六条 渠道代理商代理分润分为月度代理分润、季度代理分润和年度代 理分润三类。

第十七条 分润的计算方式为:(签约费率-成本费率)*分润比例*交易额

第十八条 签约费率不得低于成本费率,成本费率标准如下表:

行业 说明 成本费率

一般类 银联1% 标准 0.8%

高收益类 银联2% 标准 1.6%

航旅类 银联0.5% 标准 0.43%

第19条 代理商根据不同级别享受不同的分润政策。具体如下表:

代理商级别 分润比例

月度分润 季度分润 年度分润

一般代理 60%

优质代理 70% 10%

钻石代理 80% 15% 5%

第五章 加盟及退出

第二十条 加盟资质及要求 1.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 2. 持有国家监管机构核发的税务执照; 3. 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开展省内跨地区经营(指在两 个及以上地市级区域开展业务)的,实收货币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4. 首次购机不得低于10台。

第二十一条 加盟流程 1. 提交资料 A. 申请单位向公司填报《渠道代理商申请登记信息表》和《代理伙 伴业务开展承诺书》; B. 营业执照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C. 税务登记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D. 企业法人身份证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E. 开户银行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F. 组织代码副本电子版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2. 资料审核 销售人员实地考察,背景调查,并填写《实地考察调查表》; 审核部门根据提供资料,给出审核意见。 3. 协议签署 销售部门根据审核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与渠道代理商签署协议 4. 商户拓展 渠道代理商在授权范围内开展目标商户拓展,经审核批准后办理签约及商户入网工作。 5. 终端安装 公司专业技术人员配置完成终端后,由渠道代理商严格按照装机、商户培训规范开展服务,销售部门应以电话、实地回访等方式及时验证商户服务质量。 6. 日常服务 渠道代理商自行配送耗材并承担商户回访及终端维修、维护工作,配合开展业务合规、风险控制的规范性管理。

第二十二条 分销渠道退出机制 1. 自愿退出: a) 渠道代理商有权主动终止代理协议; b) 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渠道管理部提出自愿退出申请,并配 合公司做好商户交接工作; c) 渠道代理商必须于180天内,在授权区域内自行委托承接方(必须 是公司注册登记的渠道代理机构),承接方自愿承担商户风险; d) 180天内渠道代理商无法找到承接方,则由公司指定渠道代理商作为交接商户的承接方,承接方自愿承担商户风险;e) 如公司及渠道代理商均无法找到商户承接方的,渠道代理商必须履 行代理协议内容及相应风险,直到双方找到承接方; f) 自承接方全部接管商户之日起;原渠道代理商不再享有商户分润, 由承接方享受相应的代理分润 g) 公司按照协议内容于180天后将保证金退还给渠道代理商。 2. 强制退出: a) 由于渠道代理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因自 身给银联和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b) 渠道代理商商由于破产、倒闭、停业;被政府机构、司法机构列入 破产清算的,公司将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3. 渠道代理商屡次违反处罚条例,且在要求期限内未予整改;公司将 强制解除代理协议。 4. 自强制解除代理协议之日起,渠道代理商将不再享受代理分润。 5. 强制解除代理协议的,风险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七章 终端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终端使用费包三年,三年后可无偿使用。使用费根据实际机型收 取。

第二十四条 原则上公司不支持自备终端代理,如特殊情况需提前报备申请, 并将审核通过后由公司指定专门技术支持进行对接。 第八章 特约商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特约商户签约需按各地银联MCC标准费率签约,不得低于成本价 销售。

第二十六条 依据银行及监管部门要求,公司不定期要求商户提供签购单备 查,渠道代理商需协助商户在规定时间提供,如商户无法提供或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单据,所造成的损失由渠道代理商承担。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保证金中扣 500-1000/户的罚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渠道代理商当季度业绩不计入季度考核: 6. 为商户提供非公司提供的支持银联刷卡标牌; 7. 巡检及调单请求未在约定期限内完成并回复; 8. 发现商户POS不能正常使用或耗材不足引起商户投诉; 9. 发现商户在装机后渠道代理商未按要求给予培训; 10. 商户在两周内没收到签约协议引起商户投诉; 11.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冒用公司的名义或冒充银联或银行的人员发展 商户

第二十八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代理商分润及保证金中扣除 1000-5000/户(次)的罚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者,公司有权暂停渠道代理商分润和新商户入网: 1. 在未经授权的地区或行业拓展商户; 2. 以高出公司供货价格2倍的价格销售终端; 3. 未经商户同意,伪造申请变更商户资料及手续费; 4. 商户申请的装机地址与实际装机地址不一致; 5. 调单超期未复导致退单(如无法从商户追回退单损失,由渠道代理 商承担); 6. 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以公司的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 7. 提供虚假的商户资料申请开通;8. 发展二级代理商开展业务; 9. 未经授权,以公司或其他金融伙伴名义印发宣传材料或通过媒体发布广告;采用短信、互联网伙伴式招商; 10. 拓展的商户被查明挪用终端给其他商户使用。

第二十九条 存在如下情况之一的,公司有权从渠道代理商分润及风险保证金 中扣除10000-30000/户(次)的罚金。本条款所列情况出现两次以上的,公司有权全额扣除保证金,并取消渠道代理商代理资格。 1. 因商户发生风险交易(包括虚假申请、侧录、泄露账户及交易信息、 套现、洗单、分单、篡改订单金额、恶意倒闭、虚假交易、超授权限额使用的,或因商户违反操作规范或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商户否认交易的,除应配合完成调单、纠纷调查等措施外,给乐富支付或持卡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严重违反银联卡业务规章、市场规则及公司渠道代理商管理规范的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f6928f90029bd64793e2c1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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