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发放办法》

发布时间:2015-06-10 17:31:2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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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

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收入分配关系,强化责任,突出绩效,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调整优化校内津贴发放项目

将学校校内津贴中原有的津补贴(720元配套及增量津贴)、岗位津贴、考核津贴、绩效津贴四部分进行归并整合为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将原津补贴(720元配套及增量津贴)、考核津贴中的700元合并,暂时保留继续发放。待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方案实施后再按照乌人社[2015]7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津贴补贴的60%核定标准执行,冲抵后余额部分并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根据教职工职务( 职称)级别、出勤情况,按月随基本工资发放。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将原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绩效津贴和原教学单位的考核津贴余留的200元三项合并,按月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发放。

1.调整后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分为课时津贴和非教学工作量津贴。

课时津贴根据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量,结合全校基本教学工作量计发。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授课(含备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及相应的课程教研活动)、成绩考核、指导实验、指导设计、带队实习等。

非教学工作量津贴指由学院(系、部)根据其安排的除科研、辅导员、班主任津贴以外的其他非教学工作量发放的绩效津贴。非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学建设工作量、校企合作工作量、育人及素质教育工作量等。可根据教职工在专业遴选、课程改革和建设、教材建设、校企合作项目、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赛、第二课堂活动及运动队训练等工作中承担的工作量赋分。

教师每月教学工作量按下表进行折算:

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表

教师基本课时及非教学工作量津贴对应标准

1)授课课时按教学计划(课程表)安排计算。实训课时以主讲教师实际安排的实训课时计算。其他有关课时计算(折算)办法按照学校教学课时计算(折算)办法及标准执行。

2)专任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参加统一安排的教研活动、全院职工大会、政治业务学习、教师相互听课等,这部分工作量不另计绩效津贴。

3)此次绩效津贴发放办法改革后,院(系、部)现行经费切块比例暂不调整,因专任教师基本工作教学工作量标准造成的课时津贴增长过大,各院(系、部)可通过降低基本课时标准或增加创收自我平衡。

4)非教学工作量津贴由各院(系、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考核发放办法,但全院(系)总体分数不得超过规定的个人分数之和。

2.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包括领导责任津贴和绩效津贴。按照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聘任岗位、聘任职务以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领导责任津贴和绩效津贴标准为: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绩效考核津贴及领导责 任津贴分值

1)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范围包括:机关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工勤人员和学院(系、部)直接从事管理的人员(如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办公室、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

2)学院(系、部)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等行政领导职系职员同时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可以选择执行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一经择定,在聘期内不予变更。同时享受领导责任津贴。

3)学院(系、部)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月可参照正科职(副科职)标准享受领导责任津贴(现按原各学院教研室主任岗位津贴标准执行的超出额可暂时保留)。其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工作不再另计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按专任教师对待。

4)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每周平均课时原则上不超过4个课时,超过部分按比例折减相应的课时津贴。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周教学工作量折算表

5)行政教辅单位被聘任为行政领导职系职员同时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就高”原则选择享受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绩效津贴,并享受实际任职的领导责任津贴。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领导责任津贴,只享受相应级别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绩效津贴。

6)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绩效津贴每学期末在自评的基础上,由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教职工代表进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下一学期分别按1.110.5核发绩效津贴,考核不合格下一学期不发绩效津贴。

7)特殊岗位津贴,由组织人事部依照岗位特征及工作量情况拟定方案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3.专项津贴

专项津贴指“三支队伍”人才津贴、博士津贴、科研工作量及奖励津贴、质量工程建设津贴、辅导员津贴、班主任津贴,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具体发放规定

1.凡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护理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及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缺勤扣款数=基础性绩效工资及绩效津贴÷22×请假天数。丧假、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2.教职工被鉴定为工伤的,在住院治疗期间及恢复期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学校统一参加专业脱产进修培训、在职攻读硕博学历(学位)超过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由组织安排的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挂职、对口支援、参加“访聚惠”等工作的人员,学习、工作期间均按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标准足额发放。

5.自费学习(国内外)者按协议执行各项待遇。

6.教职工旷工除扣发相应的档案工资外,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旷工不足一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5%;当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发半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学年累计旷工满5天(含5天)以上者,扣发全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7.教师在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依据事故的等级和学校奖惩处理的有关规定扣发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8.因工作失误受到学校各项处分,依照相关文件扣发各项津贴,并自次月起执行。

9.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者,次年按本人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50%发放;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者,次年扣发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10.因各种原因停发档案工资者,同时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其他相关说明

1.除按学校分配办法发放的项目外,各部门另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如确有需要,可提交专门的报告,由组织人事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对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学校审批。

2.教学管理部门要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质量检查、系(二级学院)课时安排及计划检查、师资到位情况检查等措施,以配合学校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

3.各类津贴的发放统一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管理。

4.方案适用于正式在编人员、编外校聘专职人员。

5.本方案总体部分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其中教学建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科研及校企合作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6.本发放办法从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5424098c5da50e2524d7f9f.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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