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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0 07:33:5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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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知识点梳理

《民法典》第一编应知应会梳理(第一篇总则,共十章共204条)
1.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2.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3.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4.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5.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6.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
未成年人。
7.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9.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10.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889441d01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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