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法律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2013-06-05 12:14:2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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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研究

【摘 要】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有两种主要的类型,一是英美式的“单层董事会”制度,另一种是德日式的“双层理事会”制度。中国公司法试图综合两者的优点,但执行中存在许多不足。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相关规定也与公司法存在冲突。本文借鉴国际上先进经验,提出改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建议。

【关键词】公司治理;存在不足;改进建议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个经济概念,同时也是一个法律概念,是当今经济界和法律界都讨论得比较多的一个话题。何谓“公司治理结构”,国内外学者从不同角度下了多种不同解释,我国经济界一位学者的定义为:所谓“公司治理结构”,又叫法人治理结构,就是用来规范公司不同权利主体,即股东、董事会、经理人员和监事会各自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的一组制度安排,形成四者之间的制衡关系,以解决现代公司制企业法人财产委托代理经营中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配等问题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已成立一个热门话题。我国公司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现实执行存在的不足日益突出,借鉴国际上先进的做法,结合中国实际设计一套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

一、公司治理结构主要模式

由于经济、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差异以及历史演进轨迹的不同,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治理结构是有差异的。从主要经济国家的实践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有两种主要的类型,一是英美式的“单层董事会”制度,另一种是德日式的“双层理事会”制度。这两种模式特点各异,其中:

(一)英国、美国公司治理结构

英美公司治理结构通常称为“单层制”,其特点是,业务执行机构与监督机构合二为一,董事会既具有业务执行职能,又具有对此的监督职能。在这种公司治理结构基本框架下,以广泛而分散的个人财产关系为基础的股权结构,使英国和美国的现代公司经营者控制的特征十分典型(见图一)。

(二)德国、日本公司治理结构

德国公司治理结构模式在西欧国家中最有代表性,宽泛地说又可称之为西欧模式,通常称为“双层制”。它的典型特征,是双重委员会制度,即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执行董事会(董事会,相当于美、日的高级管理部门或执行委员会)和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相当于美、日的董事会)组成(见图二)监事会成员不能充当董事会成员,不得参与公司的实际管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0b8fb19f78a6529647d5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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