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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购消费者维权保护的几点建议
█郭艳
摘要:因网购纠纷预防与解决机制不完备,线下服务不配套造成的消费者网购纠纷事件频出。尽管消费者拥有向相关主管部门、网站、商品服务商等投诉的渠道,但在实际中却因责任不明确遭遇种种困难。建立行业统一的解决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才能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
关键词:网上购物;求偿权;消费者;管辖
网上购物的便利、实惠等优势获得消费者特别是年轻消费者的青睐,这种销售形式从无到有得到迅速发展,网上购物带给消费者全新购物体验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名不副实、以次充好、经销假冒商品的不规范经营行为甚至是刻意坑害消费者的欺诈活动,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如何得到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重点。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有的散见于其他法律法规中,内容散乱,可操作性不强,已经远远跟不上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建立快捷、便利具有可操作性的网络消费者权利保护救济机制以是当务之急。由于网络消费具有全球性、电子化、网络化、虚拟性以及无中心化管理型,对传统争议解决方式造成冲击,如对经营者身份和经营场所的确认、对管辖地的确认以及证据的取得和认证,甚至包括诉讼方式或非诉方式的争议解决方式等。这就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法律上的完善和细化。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浅谈对网购消费者维护保护的几点看法。
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可能。
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经营者和服务者要求赔偿,所以消费者在网购中发生了纠纷,有权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赔偿。第一、消费者可以向购物网站提出赔偿。购物网站是用户直接交易和接触的对象,其交易的订单具有类似合同的效力。第二,消费者可以向商品或服务提供商提出赔偿,因为商家是商品的制造者或服务的最终提供者,也是应该而实际未能为消费者正常提供服务的主体。但是目前市场上对网站经营者和线下商家在网购售后服务的责任归属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目前,一些购物网站摸索和建立了较成熟的消费者保护机制,将售后服务纳入网站自身服务体系,通过责任内化来保障用户网购交易后阶段的合法权利。主动承担巨额的代价为消费者挽回了损失,但是从整个行业来看,还需要有更加统一的解决机制和处理办法。
2确认网络维权的管辖地
鉴于网络市场存在虚拟性、流动性、隐匿性、无国界性等特点,网络交易行为在任何可上网的地方均可实现。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清楚与其交易的网络经营者的真实姓名、明确的经营场所,管辖权难以确定。且网络购物多为跨省区的异地交易,消费者投诉尚需找当地的工商部门,这就使维权增大了成本。基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之考虑,世界各国对消费者合同纠纷一般多实行保护性管辖,即由消费者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至于网络消费合同是否适用消费者住所地管辖原则,各国有不同的看法,我国法律也并没有对此作出专门的规定,实践中通常适用民诉法的一般规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也可以协议管辖。显然,我国立法的这种局面既不符合国际有关消费者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也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明确责任主体
网购中消费者接触到的经营者主要有两个,网站经营者和线下经营者即网络商品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网络商品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销售商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网络服务经营者,是指通过网络提供有关经营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网站经营者。
《暂行规定》提出了从事网络经营者需要进行实名登记。这是和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O条规定了经营者有真实标识义务相一致的,这表明公示真实身份是经营者的一项义务。网络经营者必须履行身份的披露义务。>>>>这使这就
郭艳,无锡科技职业学院。作者简介:
40无线互联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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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规定》实施对网购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法律支持,工商部门将采纳电子凭证作为处理消费维权投诉的依据;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网站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工商部门管辖,也可由违法行为人所在地工商处理。今后,网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后,可以向网店所在地消协组织投诉,也可向本地消协组织投诉。
光。在维权保障平台上线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