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分析

发布时间:2015-09-03 21:20:1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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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法律属性分析

【摘要】目前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有关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及《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问题上均未做出明确规定,这种独特资源所具备的巨大价值,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关注,与此同时,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带来了一场巨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争议和理论的分析,认为对于区域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法律属性归属,应当选择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由全人类共同享有。

【关键词】

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UNCLOS;公海自由;人类共同继承财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简称UNCLOS)将海洋空间为若干区域,国家管辖权之外的海域,包括区域以及公海两个部分。由于此海域的生物多样性资源更是新型海洋资源,故而现有法律规定尚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规制。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规定来看,《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的主旨是在国家管辖范围内的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体而言,这两部公约关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的法律属性均未做出明确规定,国际社会为解决这一争议举行了诸多会议进行讨论,但结果只是对国家管辖权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社会的重要性,及需为其制定保护措施达成一致共识,但未对资源的法律属性归属形成结论性的意见。这是因为,资源属性这一问题牵涉到各国的根本利益,任何的妥协都会对本国利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因此,在这一问题上,各国很难达成一致。

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生物多样性现有争议

目前而言,国家管辖范围之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的法律属性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议最大的地方,在国际会议中争论激烈。

由于较早的开始了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海洋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研究与开发,发达国家依靠雄厚资金和先进科技,在这一问题上占据了优先政治地位以及资源享有。以美国和日本为例,他们认为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生物多样性资源应当适用公海自由原则,各国际主体在有足够经济及科技条件下可以自由的进行开发、利用,通过先到先得的方式取得,不应被任何国际主体依主权而占有。反对将UNCLOS第十一部分区域制度适用于深海基因资源,其理由是UNCLOS中有关区域资源的定义十分明确,即区域制度只适用于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深海底的矿产资源,据此,以美国和日本为首的的发达国家主张,深海基因资源的相关活动应遵循公海自由原则。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1f492c577232f60dccca13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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