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北京市政府置换一般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四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京财国库[2015]124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5.07.21
【实施日期】2015.07.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2015年北京市政府置换一般债券定向承销发行(四期)有关事项的通知
(京财国库〔2015〕1249号)
2015年第一批北京市政府置换债券定向承销发行承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支持北京市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15〕10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15〕64号)和《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68号)有关规定,经北京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发行2015年北京市政府定向承销发行的置换一般债券(四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条件
1.发行场所。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发行。
2.发行方式。通过簿记建档方式发行。
3.品种和数量。本期债券为10年期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计划发行面值总额为64.2亿元。
4.时间安排。2015年7月28日上午9:20-10:20,簿记建档人进行簿记建档。7月29日,北京市财政局、承销团成员(即原债权人)、原债务人和原债务人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配售额度签订债权解除协议。7月31日,发行人通知登记托管机构按实际配售额度,确立承销团成员地方债债权,并开始计息。
5.上市安排。本期债券发行后按规定暂不可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进行现券交易,可以通过试点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进行流通。
6.兑付安排。利息按半年支付,每年1月31日、7月31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支付利息,2025年7月31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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