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案件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发布时间:2018-10-23 11:52:3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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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案件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应对
作者: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案件管理课题组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7年第09

         司法责任制改革背景下,案件管理部门面临机构整合,监督职能要求增强。在这一背景下,本文以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的实践为例,以监督职能为视角,探讨案件管理如何应对改革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 司法责任制 案件管理 监督

        作者简介: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案件管理课题组,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3.385

        20146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决定》, 2016年,重庆市三级检察机关全面推开司法责任制改革 。本轮改革的关键是实行检察官员额制,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检察权运行机制,并建立相配套的司法责任体系。这次改革带来检察人员、办案模式、内设机构等等一系列的重大调整和改变。在这一改革背景下,案件管理工作也面临着改革带来的新挑战和新要求。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案件管理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一)司法责任制改革要求案件管理部门进行调整和整合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司法办案一直沿用三级审批模式,业务内设机构是履行各项具体检察职能的主体,在检察权有效运行中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本轮改革的核心是要突出检察官在司法办案中的主体地位,落实检察官司法办案责任制,形成检察官-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委会)在职权范围内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办案模式。在这样的模式下,业务内设机构不再是司法办案的主体,这就必然涉及业务内设机构的改革。案件管理部门在本轮改革中同样进行了整合与调整。从实践来看,各地着眼于不同的职能定位和运行机制,对案件管理部门的整合大致有以下几种:有的着眼于窗口部门职能,将原案管部门与控申部门合并;有的着眼于内部管理监督职能,将原案管部门与法律政策研究室合并;有的着眼于检务公开职能,将原案管部门与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合并。机构调整后,案件管理部门名称也随之改变。然而无论案管部门如何调整与整合,其管理、监督等职能并没有消失。为便于行文和理解,本文仍沿用案件管理部门这一名称,不仅指改革前的案件管理部门,还指改革后履行案件管理职能的部门。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14d4b64876fb84ae45c3b3567ec102de2bddff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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