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

发布时间:2019-08-05 01:03:4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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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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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支部生活》2018年第08

        【典型案例】

        吴某,某市某局局长,中共党员。20173月,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来该局学习交流,当晚吴某带领局班子成员在某宾馆接待对方,交谈间吴某说:八项规定太严了,酒该喝还得喝,还是这样氛围好反腐,搞一搞,意思意思就得了,哪个朝代没有腐败

        同年6月一个周六的午后,在家休息的吴某打开微信浏览朋友圈。他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在朋友圈分享,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

        【党纪评析】

        吴某在公务接待中的言论以及抨击否定一国两制政策的行为,均应认定为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规定:民主集中制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它一方面要求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同时,又必须实行正确的集中,杜绝当面不说、背后乱说”“会上不说、会后乱说”“台上不说、台下乱说等错误倾向,特别是不能在重大政治原则问题上、在大是大非问题上同党中央唱反调、搞政治上的自由主义。为此,《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党纪处分条例》)第46条第2项规定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违纪行为。根据第46条规定,构成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行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妄议的场合具有一定的公开性。但妄议的具体场合不限于第46条列举的信息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书籍、讲座等形式。在一定条件下,有些公开场合也具有的一定的公开性,会导致违纪言论的扩散,扰乱人的思想。本案中吴某在饭桌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参加人员包括了两个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这种场合就具有一定的公开性。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9150d915791711cc7931b765ce0508773275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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