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

发布时间:2019-01-08 21:33:33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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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2、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

行为,即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或滥用权利与职权,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行为。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给予的法律制裁措施。

4、国土资源行政处分 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规定,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失职行为,依照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规定采取的法律制裁措施。

5、法律责任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

6、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7、非法占用耕地罪 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殉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行为。

9、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将土地主要是指土地权利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10、破坏耕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或者因土地开发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违法行为。

11、非法占用土地 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以及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违法行为。

12、非法批准用地行为 是指没有审批权的单位批准用地、虽有批准权但超越了批准权限而批准用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而批准用地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而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

13、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是指国家为保证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通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土地利用区,确定土地使用条件,并要求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严格按照国家确定的用途利用土地的制度。

14、土地违法案件 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

15、国土资源听证 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决策和决定前,向其告知作出决策和决定的理由和听证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此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表达意见、提供证据、进行申辩和质证以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听取意见、接纳证据的一系列规范程序所构成的法律制度。

16、国土资源信访 国土资源信访,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反映问题,举报违法行为,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的活动。

17、农用地 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18、建设用地 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二、填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主体是县级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对象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对人。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内容一是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是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实施,维护土地、矿产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土地、矿产管理秩序,确保国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方针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

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原则(1)依法原则;(2)及时原则;(3)准确原则。

7、履行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享有的权力(1)检查权(2)调查权(3)制止权(4)处罚权(5)处分权(6)处分建议权。

8、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原则调查取证必须遵循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9、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前提和基础是调查取证。

10、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原则是先取证、后裁决。

1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在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方可实施行政处罚。

12、《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执法人员在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13、调查取证程序包括询问、勘验检查、强制措施和保全措施、鉴定等环节。

14、土地违法案件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鉴定结论。

15、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步骤(1)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2)主管或分管领导批准、签字;(3)重大的,有影响的案件,应当抄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16、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从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结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结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17、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8、证据的主要作用有判案最根本的依据、是违法者接受处罚的依据、是宣传法制、教育群众最有说服力的教材。

19、被处罚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是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0、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21、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22、《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哪几种土地犯罪(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2

非法占用耕地罪;(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2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来源(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巡查发现的土地违法行为;(2)群众信访举报的;(3)新闻媒体披露的;(4)上级交办的,有关部门转办的。

24、矿产执法监察的作用预防作用、补救作用、教育作用、促进作用。

25、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作出哪些处罚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3)对个人处以五万元以上、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上的罚款的。

26、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的原则(1)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2)实事求是,有错必纠;(3)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4)坚持依法行政,从源头上预防导致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发生的矛盾和纠纷。

27、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制裁的种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28、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9、国土资源行政处罚的种类1、非法占用土地;2、非法转让土地;3、破坏耕地;

4、其它类型的土地违法行为;5、罚款;6、非法采矿;7、无证开采;8、越界开采

30、《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有没收、罚款、限期拆除、责令履行义务四大类

3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法律文书的特点(1)强制性;(2)合法性;(3)真实性;(4)规范性。

32、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的条件(1)有明确的行为人;(2)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事实;(3)依照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4)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三、简

1、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地位和作用是什么?

答:一是明确了土地执法监察的主体;二是赋予了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违法案件的查处权;三是完善了执法监督制度,赋予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的调查权、制止权、处罚权等权力。同时,建立了处分建议权、直接处分权制度;四是对执法部门、人员本身提出严格要求;五是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权;六是总结了与土地违法行为作斗争的经验,对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加具体,使之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2、矿产执法监察的作用是什么?

答:(1)预防作用;(2)补救作用;(3)教育作用;(4)促进作用。

3、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工作原则及内涵是什么?

答:(一)依法原则 依法原则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程序、期限、形式执行公务,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就是要做到执法的主体合法、程序合法、监察的内容合法、采取的措施合法。

(二)及时原则 及时原则要求我们发现、制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快,必须及时,将违法

行为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存在的违法行为,要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迅速查处,提高行政效率。

(三)准确原则 准确原则要求我们在执法过程中,认定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充分;定性要准确;适用法律条文要准确;程序要合法;处理要适当。

4、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备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是什么?

答: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原则性,热爱本职工作。必须忠于职守、具有爱岗敬业精神,勇于同违反土地、矿产管理法律法规、浪费国土资源的行为作斗争,捍卫国家的利益,维护法律的尊严。秉公执法,严格把关,依法办事,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在执法过程中必须坚持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服务,为实现国土资源的依法管理服务,为促进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服务。还必须做到清正廉洁、不贪赃枉法,忠于国土资源管理事业,自觉维护执法监察人员的声誉,树立执法监察人员的良好形象。

5、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具备哪些业务能力和知识水平?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人员应当熟悉国土资源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能够运用自如。必须熟悉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了解国土资源管理的各方面情况,掌握国土资源管理动态。同时具备执法监察的各项业务技能,具有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具有与相关部门协同工作的能力,具有关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和勇于创新的能力,具有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能力。还应具备较高的语言表达和文字能力,能熟练操作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办公设备处理文件资料和分析图件。在知识水平方面,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经考核取得同等的学历。

6、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责是什么?

答:1、监督检查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遵守情况;

2、受理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指导或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8、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一)动态巡回检查制度;

(二)举报制度;

(三)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四)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七)回避制度;

(八)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九)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9、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答:(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二)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非法批地的行为

(五)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六)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七)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八)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

(九)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十)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十一)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十二)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十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十四)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十五)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十六)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十七)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十八)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十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二十)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

(二十一)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

(二十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10、什么叫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答: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主要把握三点:(1)土地权利发生转移;(2)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3)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取非法所得。

11、破坏耕地的行为包括哪几种形式?

答:破坏耕地的行为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2、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13、非法批地的种类哪些?

答:可分以下几种:(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14、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2、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15、临时用地上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如果修建应如何处理?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应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能否重建、扩建?如果重建、扩建应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什么是侵占、挪用征地费、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应如何处罚?

答:侵占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1)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是指:一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二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处以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8、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即每亩4000元以下。

19、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单位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注明其用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了审批时申报的用途的,此类违法行为限于使用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20、对拒不办理土地登记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或按非法占地论处。

21、对涂改、伪造、倒卖、非法印制土地证书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如果逾期不恢复,即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即每亩4000元以下。

23、对闲置土地应如何处罚?

答:一是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计收;二是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应如何处罚?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改变。如果破坏或者改变,即属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5、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即属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对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侵占、挪用是违法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答:该行为是刑法第4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理3年以上

 年以下有期徒刑。尚不构成犯罪的,根据国家三部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第15号令《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纪律责任。

28、什么是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答:玩忽职守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不认真对待本职工作,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者放弃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滥用职权是指土地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职权;致使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徇私舞弊是指土地管理人员为徇私利或者亲友私情,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掩盖事实真相等非法批地,给国家财产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29、对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应如何处罚?

答: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是指农村村民未经有权人民政府批准,擅自占地建住宅或超过批准面积建住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省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30、如何认定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答:(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是指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2)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所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面为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不具备法定转让条件的用地单位和个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31、如何认定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答: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

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346条、刑法修正案()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32、如何认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答:(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2)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审批制度;客观方面表面为徇私舞弊(包括谋取局部利益或小集团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五十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恶劣情节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二十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六十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它土地一百亩以上的;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其它耕地十亩以上严重毁坏的;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等恶劣情节的。

33、如何认定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答:(1)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行为人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2)该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出让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徇私舞弊(包括谋取局部利益或者小集团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则表现为故意。(3)情节严重是指: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三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6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损失是指:1、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在六十亩以上,并且出让价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价额标准的40%的;2、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价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上述规定执行。

个人、单位一年内实施上述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和数额罚款。

34、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法律制度的一般违法行为有哪几种?如何处罚?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未办理勘查登记手续擅自进行勘查的行为;擅自进入他人勘查工作区进行勘查的行为;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行为;不按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已经登记的勘查项目,满六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六个月的行为;不按规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行为。

处罚:对勘查单位有上述违反矿产资源勘查登记管理法律制度行为之一的,由勘查登记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和吊销勘查许可证的处罚。

35、违反矿产资源开采管理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有几种?如何处罚?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开办矿山企业,未办理采矿登记手续擅自开工的行为;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变更主要开采矿种、变更开采方式、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而未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

处罚:矿山企业有上述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和吊销采矿许可证。

36、违反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有几种?如何处罚?

答:主要有以下几种:因开采设计、采掘计划的决策错误,造成矿产资源损失的行为;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等违法行为。

处罚: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相当矿石损失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

37、构成土地违法案件的三要素是什么?

答:1、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违反的是土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2、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要依法承担行政法律责任;3、土地违法案件行政责任的追究是通过实施行政制裁来实现的。

38、根据土地违法案件的性质,土地违法案件的种类有哪些?

答:(1)非法占用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有经过合法的、有效的批准而占用土地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2)非法转让土地案件。是指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非法将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完全地或部分地转移给他人的案件。即《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案件。

3)非法转让、出租、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案件。

4)非法批准占用、使用土地案件。是指无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征用、使用土地批准权的单位,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行使土地批准权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案件。

5)拒不交还土地案件。是指单位或者个人经合法获得土地使用权后,不按规定的用途、时效使用土地,因而被要求交还或者被收回土地,而这些单位或个人拒不交还土地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的案件。

6)毁坏耕地案件。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案件。

7)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案件。是指有复垦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的要求履行复垦义务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案件。

8)不依法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法律关系变更时不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案件。如《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案件。

39、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的原则是什么?

答: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主体明确、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40、什么叫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答: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收集的足以确认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及违法行为后果轻重的事实脉络清晰、条理分明。所谓证据充分是指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所掌握的证据具体、全面、证明性明显,已成为认定违法事实是否存在、违法事实轻重的足够依据。

41、如何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答: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在处罚种类与处罚程度的选择上,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情节,严格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依法给予较轻处罚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给予较重处罚的,要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做出决定。行政首

长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不当,处罚不当的,可以提出修改处罚意见的建议,提交领导办公会讨论决定。行政首长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合法或者欠缺的,有权建议纠正或者补充,执法人员应进行补充调查或重新听证后再提交行政首长审批。

42、直接送达的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直接送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1、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2、受送达人为公民的,本人不在场时,可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证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3、受送达人为法人,经营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的收发部门签收,并由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4、受送达人已向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指定代收人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送交代收人签收,并由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43、什么叫留置送达?

答:留置送达是指被处罚人拒绝签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将处罚决定书留在被处罚人的住所或其收发部门后即视为已经送达的送达方式。

44、如何委托送达?

答:委托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有关组织委托有关单位向被处罚人送交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委托送达主要适用于被处罚人不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地域内居住,接受委托的单位必须具有履行送达职责的能力,且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给第三人。委托单位委托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明确地告知受委托单位,以便受托单位准确、及时地予以送达。受托单位接受委托后,应立即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直接送达受送达人,以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45、什么叫邮寄送达?注意事项是什么?

答:邮寄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以及法定授权组织通过邮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挂号寄给被处罚人及利害关系人的送达方式。注意事项: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由行政机关或指派专人直接交付邮局挂号寄给受送达人;2、受送达人是军人的,应挂号给受送达人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3、受送达人是被监禁劳教的人员的,应挂号寄给受送达人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

劳动教养单位转交;4、受送达人应在挂号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6、什么叫公告送达?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公告送达是指国土资源管理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发布公告,限期被处罚人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适用范围:公告送达一般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采取以上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公告送达中,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期限而受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即视为送达。

47、什么是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

答: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在国土资源管理机关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专门人员或者机构的主持下,由直接参与案件调查取证的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和部门为一方当事人,被认为实施了违法行为并将受到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另一方当事人,及有关证人、利害关系人等共同参加,口头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辩护、质疑和要求,以进一步澄清事实、核实证据的法定程序。

48、国土资源信访的不受理事项是什么?

答:(1)不服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处理的案件;(2)本系统党员、干部受处分、判刑或工作不服调整的申诉;(3)农村村民与集体之间的房产、水面纠纷;(4)城乡建设规划,城镇房屋管理、房屋政策、乡镇、工矿区住宅规划、私房改造遗留问题等。

49、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是什么?

答:(1)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并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情况重大、复杂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

2)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30日内,请求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3)信访人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上一级国土

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制作《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50、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八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2)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3)协调处理重要国土资源信访事项;

4)督促检查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处理;

5)研究分析信访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本部门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对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信访工作进行指导。

51、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

答:根据《国土资源信访规定》第十条规定,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做到: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严格依法行政;

2)认真处理人民来信,热情接待群众来访,依法解答信访人提出的问题,耐心做好疏导工作,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3)保护信访人的 权利,不得将举报、控告材料、信访人姓名及其他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被控告的对象或者单位。

52、国土资源信访工作人员处理信访事项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 答:(1)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2)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3)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者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

53、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下列哪些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1)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5)收到督办文书,未在规定期限内反馈办理情况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54、国土资源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1)有关国家(或地方)的土地、矿产法律、法规和政策;(2)土地的征收和划拨;

3)土地利用总体规划;(4)基本农田保护;(5)土地用途管制;(6)土地登记、发证;(7)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8)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9)土地违法行为;(10)矿产违法行为;(11)矿产资源争议;(12)其他涉及国土资源管理的事宜。

四、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实务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程序及流程图

1)案件受理及立案;(7日内完成)

2)立案调查及取证;(20日内写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3)案件会审提出处理意见(认定有违法行为的,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事人签收;认定举报不实,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发出撤销立案决定);

4)告知及听证;(3日内)

5)对异议意见会审提出处理意见;

6)对新的处理意见再次告知及听证;

7)作出处罚决定;(3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

8)送达;(3日内送达当事人)

9)应诉(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10)执行;

11)整卷归档。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流程图

 

3日内

 

2、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时对有关情况的处理方法

(一)口头举报的:

1)指点当事人应尽量写出书面举报材料;

2)不愿写或不会写的、接待人员要详细记录,核对后当事人应签名、按手印;

3)对举报人要求保密的,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应当到现场进行巡查,以巡查发现作为立案依据。

(二)上级转办,其他部门移送、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受理审查后决定是否立案。

(三)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不立案的理由、依据、交待诉权诉期。

(四)不符合本部门管辖的,应说明情况,同时告知当事人。

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

目的:调查取证是为了查明案情、收集证据而进行的活动。

原则:调查取证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迅速及时的原则;客观全面的原则;合法的原则;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注意事项:(一)根据案件性质要查清:(1)违法的主体和责任人的基本情况;(2)违法者对该宗地的用途;(3)该宗地的坐落位置、地类、面积、使用状况、使用时间;(4)权属来源;(5)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6)审批手续依据;(7)涉及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要明确侧重点,但都要查清。(二)两个以上调查取证人员要配合默契,分工协作,事先要商定计划;(三)因势利导,请人协助,巧用关系;(四)调查取证时,主导思想是认定违法行为存在,但在定案处理时,主导思想要分析违法行为证据的存在;(五)让举报人充分说理,提供取证线索;让违法行为人反驳举报的事实及理由,举证相反的证据。使双方当事人从心理上配合调查;

(六)对记录材料要当面由被调查人阅读或向其宣读,并由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调查人、记录人,在场人也要签名盖章;(七)办案人员在必要时,可以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物证或现场,勘验人员应当邀请有关组织或人员参加。勘验人员勘验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对勘验的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笔录,由勘验人、见证人、当事人签名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承办人应当在笔录中证明情况,不影响勘验的进行。(八)严格遵守回避制度。《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主管领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2)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4、对下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

5、指导或领导下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国土资源执法监

察工作。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哪些措施?

答:(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土地权利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土地权利的问题作出说明;

(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现场进行勘测;

(四)责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8、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有哪些基本制度?

答:(一)动态巡回检查制度;

(二)举报制度;

(三)违法案件统计制度;

(四)重大违法案件报告备案制度;

(五)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六)违法案件督办制度;

(七)回避制度;

(八)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制度;

(九)犯罪案件移送制度;

9、土地违法行为有哪些种类?

答:(一)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二)破坏耕地的行为

(三)非法占地的行为

(四)非法批地的行为

(五)侵占、挪用征地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行为

(六)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

(七)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八)非法批准出让或者非法出让土地使用权用于房地产开发行为

(九)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

(十)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

(十一)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行为

(十二)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十三)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行为

(十四)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行为

(十五)违反法定要求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行为

(十六)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行为

(十七)侵占、挪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行为

(十八)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行为

(十九)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二十)阻碍土地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行为

(二十一)土地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不作为行为

(二十二)土地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10、什么叫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答: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权利完全或部分,永久或在一定期限内转移给他人,从而获利的行为。主要把握三点:(1)土地权利发生转移;(2)土地权利发生转移是非法的;(3)非法转移土地权利从而获取非法所得。

11、破坏耕地的行为包括哪几种形式?

答:破坏耕地的行为的有以下几种形式:

1)占用耕地建窑、建坟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使土地种植条件遭到破坏的;

3)因开发土地而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

12、非法占地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方式:(1)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2)采用各种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非法占用土地的,(3)超过批准的数量,多占土地的;(4)非法批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拒不归还的;(5)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进行开垦的。

13、非法批地的种类哪些?

答:可分以下几种:(1)无权批准征用、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2)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3)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4)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占用、征用土地的。

14、非法转让集体土地有哪几种表现形式?

答:非法转让集体土地的行为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2、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有偿或无偿地转让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3、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非农业建设。

15、临时用地上能否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如果修建应如何处理?期满拒不归还土地的应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土地管理法》第80条规定,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16、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能否重建、扩建?如果重建、扩建应如何处理?

答:《土地管理法》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重建、扩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构筑物重建、扩建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什么是侵占、挪用征地费、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应如何处罚?

答:侵占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民个人所有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据为已有的行为;挪用征地费是指单位或个人将被征用的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挪作他用,谋取利益的行为。对侵占、挪用征地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7、什么是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1)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是指:一是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二是临时使用土地期满,当事人拒不交还土地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拒不交还土地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处以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18、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即每亩4000元以下。

19、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单位和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必须依法注明其用途,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了审批时申报的用途的,此类违法行为限于使用国有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罚款(罚款额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20、对拒不办理土地登记行为的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或按非法占地论处。

21、对涂改、伪造、倒卖、非法印制土地证书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根据《江苏省土地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擅自涂改、伪造、印刷、出售土地证书的,其土地证书无效,并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2、对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种植条件,如果逾期不恢复,即属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耕地复垦费2倍以下的罚款,即每亩4000元以下。

23、对闲置土地应如何处罚?

答:一是缴纳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按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计收;二是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24、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应如何处罚?

答: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或者改变。如果破坏或者改变,即属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25、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它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即属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6、对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的行为应如何处罚?

答:耕地开垦费应当专款专用,用于开垦新的耕地。侵占、挪用是违法的。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理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27、什么是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

答:该行为是刑法第410条规定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条的规定,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处理3年以上

第十四条 结合土地执法模范县创建活动的开展,通过检查评比,被市政府评为“土地执法模范镇”称号的,其所在国土资源所被授予“土地执法模范所”称号,奖金4000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法规监察股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1010日起施行。

十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条例

10、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

13、国土资源听证规定

14、国土资源信访规定

15、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16、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5号)

17、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犯罪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6号)

18、关于印发《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法律文书格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181号)

19、徐州市确认土地权属条例

20、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

2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14号)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

2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刑法第228条、第342条、条410条)

2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录(第109条)

25、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26、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27、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2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

29、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ec135e016294dd88d1d26ba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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