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代理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25 14:27:0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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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代理纠纷案例
(一)
一、案情简介
原告甲为某进出口集团公司,诉称受被告乙(乙为自然人委托代理其作进出口皮革生意。但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代理合同,并口头约定利润五五分成(后查明甲实际所收之代理费不到进出口贸易总额的2.5%《外经贸部关于对<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的通知》中规定受托人只能收取3%以内的手续费。19985月,乙口头委托甲公司进口羊皮40万英尺,分八次完成,每次五万英尺。512日,乙将1998年《下半年订皮、生产及销售计划》传真给甲。527日,甲以自己名义与英特尔公司签订了"980MJH/BI56031UR"号购货合同,约定"甲购买40万平方英尺羊皮,单价3.70美元,装运时间为19981031"等条款。199869日,英特尔公司、甲又与阿迪兰公司签订确认书,将英公司在NO.980MJH/BI56031UR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阿迪兰公司。199871日,甲向阿迪兰公司开出LCC09860034号不可撤销循环跟单信用证,金额180000.00美元。1998715号,阿公司供给东方公司羊皮55463.75平方英尺,价值199,669.50美元。917日,甲与阿公司完成了第二批交货付款事宜。199811月,甲公司委托丙完成最后一批货物的交易,并出具委托书。1117日,丙与阿公司签订了关于上述合同与信用证的补充协议,该协

议的一方为丙与乙,但签名为乙。19981120号,阿公司向甲发货47424.25平方英尺羊皮。但甲与乙均未提货。阿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裁决,裁决结果认为甲应向第三人支付货款并承担仲裁费,从而引发诉讼。
二、争议焦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合议庭的争论主要指向甲与乙之间是否存在代理关系以及丙之行为属何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与乙之间成立代理关系,丙之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甲与乙之间不构成代理,而是一种合作关系;丙之行为也不是表见代理。

外贸代理纠纷案例
(二)
案情概述 1、案由: 某境内工程公司(以下称为“最终用户”,欲向某境外设备制造公司(以下称为“外商”)进口一批设备,遂委托某境内外贸公司(以下称为“外贸公司”)代理进口事宜。最终用户与外商的上海代表处先就设备买卖合同中的标的,价款、技术服务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后,三方签订了设备购买合同,其中,外商为卖方,外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a2808095beef8c75fbfc77da26925c52cc591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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