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案例

发布时间:2023-02-25 14:27: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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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1原告日本恒山装饰品株氏会社是1991年成立的专门从事邮寄装饰品的公司,主要销售的产品包括进口书法、绘画、大理石美术雕刻品等。被告富石川从公司成立时起就受雇于原告,雇佣期限为5年。1993年富石川成为公司的经理。雇佣合同期满后,被告未续期,而是另行组建了一个与原告竞争的公司。被告在雇佣关系存续的最后阶段,利用其身份从公司窃取了邮购者名单。此后,被告多次发函推销与原告相同的产品,但服务极差,很多顾客寄出现金后不能及时收到货。顾客由于只熟悉原告公司,很多人误认为被告发出的订单是原告公司新的形式的订单。被告使用客户名单的直接结果,使原告公司失去了大量的客户,产品销量锐减,造成了直接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损害了原告公司的商业信誉。

法庭审理认为,原告公司的邮购者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原告的商品是具有一定欣赏品位的家庭装饰品,特殊的购买方式要求公司保持稳定的销售群体,邮购者名单是原告公司业务命脉之所在。为提高销售效率。公司投入大量资金,并形成了两级产品销售网络。同时,公司对数万张客户卡片进行了保密性处理。被告的行为完全属于侵权。 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00万日元。
案例二:
镉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十八所于1965年研究开发出的技术成果。该成果于19928月通过中国电子工业总公司鉴定,该鉴定认为此技术性能达到国际同类产品80年代以来先进水平,并居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地位。十八所已向国内多家企业有偿转让该技术,每家技术转让费为人民币300万~350万。 被告孙某于1977年至1989年在十八所任镉镍电池课题组长,1990年至19947月任氢镍电池课题组长,高级工程师,并多次在镉镍电池、氢镍电池研究中获奖。1991年,氢镍电池研究课题正式列入国家高科技“863

计划”。十八所为了保护其商业秘密,于1985年制定(85所字第122<保密工作暂行规>其中保密范围包括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19913月,孙某在十八所制定的“谁主管谁负责,防丢失和泄密”的班组长治安安全工作保证书上签字。
19935月,被告开关厂到十八所处洽谈转让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事宜,十八所由孙某:鲁某出面洽谈,但未能达成协议。同年8月,被告开关厂与孙某达成协议,约定给付孙某夫妇(其妇邵某20万元风险金,提供住宅一套;孙某、邵某、鲁某将其掌握的镉镍、氢镍电池技术作为股份投资共同建立抚天公司。据此,孙某任公司总工程师,负责镉镍、氢镍电池技术工作,孙某、邵某股份为30%,鲁某股份为6%,开关厂占64%。19941月抚天公司成立,同年6月生产出镉镍、氢镍电池。19941030日,孙某调离十八所,调离时未按规定将其使用的技术手册交回。19953月,孙某正式进入抚天公司任总工程师,并获得该公司提供的20万元存单,同年12月搬入公司提供的住宅。

原告十八所获悉此事后,认为被告孙某和抚天公司上述行为侵犯其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秘密,给其造成了损失,遂于1996119日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其经济损失415万元。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对原、被告提供的“兰天”牌(十八所“抚天”牌(天公司铜镍、氢镍电池,就正负极活性物质、活性物质结构、电极骨架等多个项目委托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进行技术鉴定,结果为:所有检测项目中,双方产品除镉镍电池正极电极骨架以外。其他项目均相同或基本相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原告研究开发且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成果,具有实用价值和竞争优势,能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原告对其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应认定镉镍、氢镍电池制造技术是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秘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侵犯。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f11b4ef0975f46527d3e18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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