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中法条竞合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6-11 12:45:4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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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监管报/2020年/6月/4日/第003版法治经纬行政处罚中法条竞合之分析——论一起销售假冒伪劣口罩案件的法律适用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吕硕崔明晓案情回顾2020年2月3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通过微信朋友圈销售假冒伪劣3M口罩。当日,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住所现场检查。检查中,当事人供述其已经发现销售的3M口罩涉嫌侵权,通知客户召回,并将召回的口罩送至快递点准备退回。执法人员赶至快递点,将尚未寄出的40盒1749只所谓3M口罩予以扣押。2月3日,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委托3M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对扣押的上述3M口罩进行鉴定,同时委托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检验口罩质量。经3M公司知识产权代理人鉴定,确认上述带有3M注册商标的口罩侵犯3M注册商标专用权。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也判定,上述口罩过滤项目不符合GB2626-2006标准规定的KN90级要求,为不合格商品。当事人对鉴定报告及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经查,2020年1月21日以来,当事人向名为“华人购”的微信好友采购3M口罩,共采购9001、9002、9001V、9002V四种规格型号,采购均价1.72元/只,货款17255元。销售均价2.88元/只。当事人1月23日发现销售的3M口罩为假冒产品,通知顾客召回。至案发时,当事人已经召回1749只口罩,违法经营额2.88万元,无违法所得。定性分析执法人员对此案查办有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口罩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另一种认为,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3M口罩的行为,明显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经讨论,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虽然当事人销售的3M口罩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其销售时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因此适用《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销售。但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违法行为,属在公共卫生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2)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事件期间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给予从重处罚。最终,泰州医药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没收侵权3M口罩1749只,并处罚款8.64万元。案后思考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同时违反两部法律,涉及行政违法行为竞合的问题。在执法实践中,行政法所调整的公共行政活动具有广泛性、复杂性、专业性及多变性的特点,决定行政法难以形第1页 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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