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组案例
1.大栅栏砍人事件
被告人张健飞,于2009年9月17日18时许,酒后在大栅栏步行街、粮食店街、六必居旅馆等处无故持刀刺扎被害人邱某、历某等人。邱某、历某死亡,14名被害人均不同程做好人力资源,企业无忧
度受伤。张健飞被当场抓获。
2010年11月8日,北京市一中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张健飞死刑。2012年5月11日,张健飞被执行死刑。
2.徐玉元故意杀人案
徐玉元,1963年生,江苏省泰兴市人。2010年4月29日上午,徐玉元在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持刀砍伤32人,其中5人重伤,包括2名小孩,1名保安,1名老师,1名志愿者。
2010年5月15日,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徐玉元犯故意杀人罪,虽杀人未遂,但犯罪动机极其卑劣,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判处死刑;5月26 日上午二审维持原判;5月30日上午在江苏泰州被执行死刑。
3.河南光山校园杀人案
被告人闵拥军,受“世界末日论”的影响于2012年12月13日离家外出游走,次日7时许,闵拥军行至陈棚完全小学大门斜对面的被害人向家英家中要求烤火,向家英称屋内没有柴禾,闵拥军十分恼怒,拿起向家英家中的菜刀朝向家英头部连砍两刀,致向家英倒地。闵拥军以为向家英已被其砍死,遂想既然已杀人,就再到学校将学生杀一片,而后闵拥军持菜刀冲入完全小学,见学生就砍。闵拥军共砍杀24人,其中致向家英和7名学生重伤,11名学生轻伤。
信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12月13日,信阳市中院认定被告人闵拥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
需要思考的问题:
1.对这类在公共场所持刀砍杀不特定对象的行为如何定罪?
2.这类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组案例
吴昌国破坏交通设施案
吴国昌,男,浙江人。2006年3月23日晚,吴国昌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京九铁路江西吉安境内,将铁轨切开一梯形缺口,妄图造成列车颠覆和人员伤亡。此外,吴国昌为报复泄愤,于2003年10月6日凌晨,在浙江省建德市连续实施放火,致使5处居民和单位的部分财物被烧毁,1人被烧伤。2006年9月27日,南昌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吴昌国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d38ea540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b9.html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