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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5 03:10:3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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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爱保与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邱广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6【案件字号】(202008民终1703【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陶佩林高军武王玉林【审理法官】陶佩林高军武王玉林【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爱保;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邱广太【当事人】刘爱保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邱广太【当事人-个人】刘爱保邱广太【当事人-公司】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奇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奇【代理律所】山西正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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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爱保【被告】运城市水利工程建设局;邱广太【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刘爱保认为自己受雇于二被上诉人,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主张。且根据上诉人刘爱保在移走树木过程中使用自己的工具,不受二被上诉人的监督、指示等情况,本院亦不能认定上诉人受雇于二被上诉人。一审判决对承揽关系和劳务关系的概念、特征作了明确的阐述,结合本案情况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系承揽关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刘爱保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668元,由上诉人刘爱保负担。【更新时间】2022-08-1721:57:01【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邱广太是运城市常硝渠改造工程的承包人。20183月初,被告邱广太通过韩银保、高年成找到原告,原告与被告邱广太约定,原告将被告邱广太承包的运城市常硝渠上的树木移走,被告邱广太在被移走树木价格的基础上再加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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