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发布时间:2020-01-24 19:12:3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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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秦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

机构管理办法

为了切实加强和规范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的管理,坚持诚信为民宗旨,方便农民就近治疗,确保报销程序简便快速、诊疗及时安全有效,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推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按照《秦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由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在全市合法医疗机构中按照管理水平、诊疗技术、服务质量进行综合测评、择优定点、动态管理。

第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住院技术项目的审批

(一)凡持有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的、符合有关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申请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

(二)各级医疗机构根据医院的能力,如实填报《秦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院申请书》,经区合疗经办中心组织有关管理技术人员对其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确定并核发《秦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志牌。

第三条 合作医疗服务宗旨

(一)认真执行新时期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卫生工作方针。

(二)建立科技兴院,服务立院,制度管院以病人为中心,以优质服务为主导,以质量为根本的工作原则和服务模式,坚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以农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医疗服务质量的最终判断标准,办好医院。

(三)教育医务人员弘扬白求恩精神,树立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满腔热忱、开拓进取、精益求精,乐于奉献、文明行医的行业风尚。做到对病人热心、解释耐心、治疗精心、生活关心,实行全过程优质服务。

第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确定一名领导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并成立由2-3名医务工作者组成的合作医疗科,具体负责合作医疗工作的日常事务。

合作医疗科的主要职责:

1、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宣传、咨询、信息收集、上报工作;

2、负责合作医疗参加者(以下简称参合人员)在本院住院的审核登记,并办理住院或转院手续;

3、负责参合人员在本院住院时发生医疗费用的审核与补偿;

4、定期与区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进行参合患者在本院住院费用的结算;

5、负责对本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管理;

6、协助区合作医疗经办中心搞好合作医疗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机构的选定,由区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负责评估审查确定,并签订协议书,发给定点医疗机构标识牌。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完善各种诊疗规范,认真执行单病种入、出院判定标准及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益,控制医药费用。

  第七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及诊疗规范,建立健全内部管理配套措施。并实行三级服务承诺制,即医生向科室、科室向医院、医院向社会承诺,为患者提供全方位、优质安全便捷的医疗服务。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卫生、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提高收费、分解收费,弄虚作假。

  第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协助参合农民办理入、出院手续,负责医药费用审核、补偿、及本辖区合作医疗政策、规章制度的宣传和信息收集、上报工作,协调处理合作医疗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护人员做好住院参合患者床头、床边一对一新农合知识宣传,并形成制度,合管办要组织对医护人员关于合疗新政策的知识考核,每季度检查一次宣传效果,提高宣传质量。

  第十一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成立由主管院长、各科室主任及学科带头人组成的医疗技术指导小组,负责对本院住院患者的入、出院判定,在本院的就诊过程及效果评价、疑难病的会诊和转院患者的会诊及合作医疗相关技术的指导培训等。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每年与区合管办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定点医院应为合作医疗参加者建立门诊和住院病历,要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就诊及住院情况,并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区合管办对合作医疗参加者在定点医院的住院病历、相关资料和住院情况详细了解,严格审核。

第十四条 要认真审查入院患者《秦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是否在统筹有效期内,有无涂改;人、证是否一致;个人享受补助金额年累计是否达到10000元;对《秦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和身份证明有异议的,报区经办中心审核;不属于合作医疗补偿范畴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不得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手续;对经审查合格,确需住院的一般患者当日内办理住院手续。

第十五条 要树立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热情周到为患者服务,患者住院治疗期间须公开服务承诺,明确自费药品、超范围特殊检查治疗等。

第十六条 要实行首诊医师负责制。住院期间必须对住院患者负责到底,因病施治,合理用药、治疗,制定合理治疗方案,并使用专用处方或加盖新合疗印章的处方,做到处方用药与病历医嘱相符、检查治疗与临床诊断相符。

第十七条 补偿范围内的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以减轻参合患者的费用负担。

第十八条 严格掌握检查指征。力求用最廉价的辅助检查确诊病情,杜绝重复检查,实行同级医院认可制度。CT、核磁共振、彩超、PET/CT冠脉造影等大型检查月阳性率不低于75%,低于此标准属不符合规定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十九条 定点医院按照《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规定,参合农民就诊时,应首先使用《基本用药目录》以内的药品,严格控制《基本用药目录》以外药品的使用,住院药品费用二级医院不得超过总费用的45%,三级医院不得超过总费用的38%,自费药品使用必须征得患者或家属同意签字,方可使用,自费药品二级以上定点医院不得超过住院总费用中药品费的10%,超出部分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一级医院(乡镇卫生院)不可出现自费药品。

第二十条 严禁随意增加收费项目,更不得缩减医疗项目,确保患者少花钱、能治病

第二十一条 由于定点医院管理不严,操作不规范,工作人员不坚守岗位,工作失误等所发生的医疗纠纷、医源性并发症、后遗症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就诊医院负责。

第二十二条 患者病愈出院应在当日内办完一切手续、兑付补助金额。严禁单病种住院患者病未痊愈提前出院,严禁非单病种住院患者延长住院时间。

第二十三条 在患者病愈出院时要认真登记、审查,同时妥善保存相关住院资料。如住院病历、处方、收费票据等,做到单独存放,专人管理,随时接受检查。

第二十四条 参合农民有自由选择定点医院的权利,市内转诊不需任何审批,市内就诊住院也无需报区合管办备案,转往市外的患者或家属在3日内向区合管办电话备案。

  第二十五条 定点医院在办理报销时,要严格审核,若将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予补偿的费用和自费药品费计入补偿范围的,一经查实,所补偿的一切费用由定点医院承担。

第二十六条 定点医院向参合患者提供超出本办法规定范围的检查、治疗、药品等服务项目时,必须告诉病人,征得病人同意,并由病人在病历上签字后方可实施,费用由病人自付,否则由定点医院支付。

第二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合作医疗宣传专栏和意见箱,积极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政策、规定,公布收费标准、住院流程、补助流程并公示农村合作医疗补助一览表(一月一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故意阻碍、破坏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运行的;

  (二)故意给未参合农民或其他人员办理合作医疗住院补偿手续或隐瞒冒名顶替住院的;

  (三)编造假病历、出具假证明或将自费药品换成基本用药等以各种方式弄虚作假套取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的;

  (四)对住院患者不负责,不按诊疗规程合理用药、检查治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的;

(五)工作不认真,服务质量差,合作医疗纠纷发生两次以上的。

第二十九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执行《陕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年版)》(单病种定额补偿除外),目录以外的药品不予补偿,严格控制自费药品。

第三十条 对于大型及特殊检查(检查费用在150元以上的检查),医用的特殊材料(各种内固定材料、支架、起搏器等),无明确第三者责任的可先自付70%,其余部分纳入基金补偿范围。

第三十一条 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报销直通车制度,参合农民入院时由定点医院医护人员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一)若属单病种定额补偿病种,病人入院时只交个人自付定额部分费用,其余部分由定点医院垫资,月终报区经办中心审核,合格后按照标准拔付;

(二)若属非单病种分段按比例补偿病种,住院医药费用先由病人自行垫付,出院时在定点医院合疗科按非单病种补偿规定结算,出院当日予以补偿;

(三)门诊慢性病实行年度凭票补偿,年末按慢性病补偿规定在户口所在地的乡镇定点医院补偿。

第三十二条 区经办中心每月定期与各定点医院结算一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一切住院费用由接诊医疗机构填写清单,患者出院时由本人或其家属签字。凡未经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字的费用,不予补偿。医疗机构向参合住院患者使用自费药品或提供合疗补偿外服务的,也必须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并签字,否则患者有权拒付。具体办法是:

定点医院将上月合作医疗出院病人结算明细帐目、收费结算报销票据、住院病历原件及微机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合疗证住院费用记录及结算情况得印件等送区经办中心审核,区经办中心按出院报销病人实际总额的90%付给定点医院。凡超过单病种最高限额部分的医药费用由就诊定点医院承担。

第三十三条 区合管办每半年组织合作医疗专业技术委员会成员对定点医院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每月结算所扣除10%的费用相挂钩,考核得分低于90分(含90分)者,全额扣除10%的费用;考核得分高于90分者,全额付给所付10%(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院在办理报销时,要严格审核,若将《秦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办法(试行)》第八章第三十一条规定不予支付的费用计入住院费用的,所补助的一切费用由定点医院支付,并处以3—4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秦都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中心负责解释。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608c61e0540be1e650e52ea551810a6f524c8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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