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守华案”的纷争与启示

发布时间:2024-04-24 08:35:3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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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守华案”的纷争与启示
尽管发生在山东的全国首例民选村主任状告镇政府侵犯职务权案终于以撤诉而告终,但“秦守华案”本身的审理过程及结果却向基层政府提供了引以为鉴的启示:我国实行村民自治后,政府传统的行政命令式工作方式必须转向依法行政的轨道。
镇政府最初并未意识到暂停村主任职务会违法
20XX98日,泥沟镇党委全体成员在研究包括秦守华在内的村级干部人员调整时,在座的镇领导没有一个提出异议,也没有人指出此举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们依然沿袭着传统命令式的工作方式,决定小官庄村村主任秦守华暂停行使村主任职责,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了决定。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镇领导当时认为此举并不违法:这种处理方式比较正常,现在基层工作很难做,如果对工作没有做好的村干部不采取组织行为,镇党委、政府的工作安排部署就很难落实下去。再说,我们并没有罢免秦守华,只是停职,今年快换届了,到时他选上可以继续干。
去年926日,秦守华找镇党委、政府为自己申辩时,镇党委主要领导还对他说;任你上哪咨询、上哪告都行……不久前,当记者来到泥沟镇时,专门负责应诉工作的镇党委副书记邱以岭对记者说,暂停秦守华行使村主任权力,主要是由于其工作、经济、班子不团结等问题,是经党委研究决定的。在基层没点组织手段是不行的,在法院判出结果前,不能说我们违法。
直到台儿庄区委、区政府过问时,镇上才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上级有关领导的主持下,专门召开了有关会议,研究镇政府为什么被告上法庭、究竟错在哪里、在哪些方面违法等。
法庭辩论的焦点竟是“是党委还是政府作出的决定”
315日上午,枣庄市峄城区行政审判庭里座无虚席,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后的首起民选村主任状
告镇政府侵犯职务权一案正在开庭。
在法庭上,秦守华的代理律师马洪军表明了秦守华的诉讼请求:原告认为自己的村主任职务是由村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经合法选举程序产生的,未经法定程序不得罢免或撤换,被告作为基层政府,没有罢免及撤换村主任职务的权力。被告未经任何法定程序撤消原告的村主任职务是一种违法行为。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撤消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并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
被告泥沟镇政府的代理律师潘正友说,去年99日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被停职是镇党委因调整领导班子需要做的决定,职务被变动的不止原告一人,宣布决定的是镇党委副书记和组织委员,因而原告起诉镇政府没有法律依据,据此,起诉泥沟镇人民政府没有事实根据,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原被告双方在法庭上,围绕“撤销原告村委会主任职务的机关是镇政府还是镇党委”的焦点,进行了举证和辩论。由于当时的干部任免没有书面文件,原被告双方主要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和请证人当庭做证。原告证人的3位证人当时和秦守华共同参加了镇里的干部任免会,他们在法庭上作证说,决定是由镇党委和政府共同作出的。被告泥沟镇政府也向法庭提供了4名证人,其中两人记不清当时是党委的决定还是政府的决定了,一个人明确表示是镇党委和镇政府的共同决定,一人开庭后不知去向。
秦守华的代理律师马洪军事后对记者说,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对于不合格的村委会成员的罢免也要经过法定程序来进行。
泥沟镇政府的代理律师潘正友也明确对记者说,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没有管理和被管理的职能,对村主任没有任免的权力,其任免行为本身也是无效的,因此无论是党委行为还是政府行为,均不是行政诉讼法所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对其职务被撤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两位律师在记者采访时均表示,在诉讼期间,他们可以代表当事人的观点。
村民的疑问:咱们的选举算不算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5f6908e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d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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