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市级新农合定点医院服务协议2016年

发布时间:2019-01-18 09:19: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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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服务协议书

 

 

 

 

 

 

 

 

 

 

 

 

 

 

二〇一六

 

 

 

 

甲方:忻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

  乙方: 医院

经甲、乙双方协商和考核评估,同意乙方作为新农合协议服务医疗机构,向参合居民提供优质高效、行为规范的医疗服务,甲方代表市、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与乙方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卫生计生、物价、药品监管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机构工作人员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督促其自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甲乙双均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检举和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甲方负责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医疗服务管理与监督,对乙方基金运行与支出进行监督考核管理。

第五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机构,要由医院领导分管,并专设新农合科室,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与新农合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措施,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为参合人员就医提供方便。

第六条 乙方对本院的新农合管理工作应做到年初有计划,期间有落实,年终有总结;严格执行本协议规定的各项指标,控制医疗服务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第七条 乙方应完善本院信息系统,负责做好本院新农合相关政策的匹配工作,做好医院内部管理系统(HIS)与新农合报销管理系统的信息编码对应工作,保证医院信息系统数据的稳定和安全,保证医院与县(市、区)信息系统相关数据实时互联互通,乙方新农合住院病人医疗费用信息必须在36小时内上传,逾时不予补偿结算

第八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相关规定和本协议条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甲方可以通过媒体将乙方为参合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情况向社会通报。本新农合服务协议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可根据乙方执行情况随时终止服务协议。

第九条 甲乙双方应确保基金收支平衡,有效发挥新农合费用补偿及保障作用,促进新农合制度可持续发展,为参合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十条 乙方不得进行非法商业广告宣传;乙方因违反新农合政策规定或医疗服务等其他原因引发社会、媒体及有关部门曝光、反应的,视情节暂停或终止协议服务医院资格。

第二章 就诊

第十一条 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不断提高医疗质量。

第十二条 乙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合农民服务;参合农民投诉乙方工作人员态度恶劣的,乙方应认真查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时,乙方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甲方。乙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十四条 乙方在参合农民就诊时应认真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乙方在参合农民办理门诊挂号或住院登记手续时应认真审查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并根据当年度参合人员信息名单审查该证件是否有效,发现就诊者与所持合作医疗证(卡)身份不符时应拒绝报销医疗费用,扣留合作医疗证件,并及时通知所属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凭无效证件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五条 乙方应为参合农民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就诊记录应清晰、准确、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病历和住院病历按照有关规定期限保存。

  第十六条 乙方应严格掌握住院标准,如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合农民收入院,其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乙方如拒收符合条件的参合农民,有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为符合出院条件的参合农民办理出院手续,故意拖延住院时间所增加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参合农民拒绝出院的,乙方应自通知其出院之日起,按自费处理。

  第十八条 乙方因限于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疾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为参合农民办理转诊手续,对符合转诊条件,乙方未及时转诊造成参合农民损害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将有能力诊治的病人转出,转出后的医疗费用新农合基金不予报销,由乙方支付(符合双向转诊条件的下转病人除外)

  第十九条 乙方向参合农民提供超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需由参合农民承担费用时,应征得参合农民或其家属同意(应签文字协议);对新农合报销范围内营养类、辅助治疗类、贵重药品等单品规格价位较高的药品和其它医疗服务项目,用价位较低的医药服务可以满足患者治病需要的,但患者自行要求使用较高价位服务的应向患者告知新农合报销政策,签订知情告知同意书,建议患者该部分费用自付,不必计入新农合报销费用。支付方式改革改革病种另行按规定办理。

第三章 诊疗项目管理

第二十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医生为参合农民进行检查治疗的收入不得与医生及医生所在科室收入直接挂钩,甲方查实方违反本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甲方可单方面中止协议。

第四章 药品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严格执行山西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物目录及忻州市的有关规定,尽可能使用目录内药品,确需使用目录外药品时,须事先对病人或其家属进行告知,经病人或其家属签字认可后方可使用,自费药品费用所占比例不得超过药品总费用的15%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按照急性疾病3天量,慢性疾病7天量,最长不超过2周量的原则给药。

  第二十四条 报销范围内同类药品(通用名相同,商品名不同)有若干选择时,在质量标准相同(如符合GMP标准)的情况下,乙方应选择疗效好、价格较低的品种,否则由甲方按照临床用药规定追究处方医生和医院的责任,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的暂停或取消该医院协议医院资格,由卫生监督部门吊销或暂停该医生执业医师资格;乙方违反有关规定无病情指征乱检查(无指征全面实验室检查)、开大处方、乱用药、大量使用价格较高的药品,检查结果阳性率低于规定要求的,甲方按违规检查、用药数量及金额扣减补偿资金,并给予一定数量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乙方违反物价政策,擅自设定收费项目的新农合基金不予支付;实行市场化协议定价项目的暂以现行计价标准报销,另行协议价格标准的以协议定价为准,超过部分医院与病人适当分担。

  第二十六条 乙方为参合农民提供的药品中出现假药、劣药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五章 费用给付

直补: (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山西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规定。乙方根据信息系统智能审核并结合人工审核的补偿结果,及时填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核表》,经参合病人或其家属(家属须查身份证明并留复印件)签字后,原则上在出院当天为患者垫付办理好新农合补偿兑付(意外伤害病人除外)。乙方必须向患者提供日费用清单,由患者签字确认,一并存入病历资料备查。乙方在费用审核和补偿结算中与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裁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在规定时限内将本院参合病人补偿结算材料送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结算材料包括:①患者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床头审核认定书、参合农民惠民卡银行卡或社保卡复印件及卡垫付款账单复印件;②转诊证明(审批表)、诊断建议书、出院证;③医药费用发票;④医疗费用清单;⑤医院住院垫付款结算单、住院补偿结算汇总表、住院补偿审批单等。按月向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报送。⑥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病例手术等诊疗影像证明资料、药品(材料)购销使用证明资料等。

  外伤病人回当地合医中心补偿,医院需为病人携带诊断建议书、出院证、住院费用清单、住院医药费用统一收据、病历复印件等资料。

 

非直补:(第二十七-二十八条)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山西省及忻州市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结算规定。乙方须及时输入HIS系统新农合住院病人费用明细信息、及时上传补偿结算信息。由县(市、区)新农合经办机构负责信息统智能审核和人工审核,并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审批单》,注明扣款事项乙方必须向患者提供日费用清单,由患者签字确认,一并存入病历资料备查。乙方出院病人在费用审核和补偿结算中与县(市、区)新农合管理中心存在争议的可申请市新农合管理办公室裁定。

第二十八条 乙方须于出院当天为患者办理好参合农民到新农合中心补偿所需手续,参合农民在规定时限内将补偿结算材料送县级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核,结算材料包括:①患者合作医疗证(卡)、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床头审核认定书;②转诊证明(需要办理者)、诊断建议书、出院证;③医药费用发票;④加盖乙方公章的医疗费用清单(必须有患者或家属亲笔签名、注明签字日期、按手印确认);⑤病人缴费收据复印件(须有医院公章和病人或家属亲笔签名、按手印确认,可存放于医院保管病人档案备查)⑥市、县新农合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病例手术等诊疗影像证明资料、药品(材料)购销使用证明资料等。

第二十九条 对因探亲、打工、危急重症等已住院但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的参合病人,医院应设置告知宣传栏,首诊医师应履行告知补办相关转诊备案登记手续的义务。

  第三十条 参合农民在乙方就诊发生医疗事故的,按照医疗事故管理办法处理,由医疗事故引起的后遗症所增加的医疗费用应由方支付;参合农民投诉方违反规定不合理收费,甲方查实后,乙方应负责退还。

  第三十一条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支付方式改革,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上涨,付费改革要达到甲方按照国家、省、市提出的目标要求,支付方式付费改革与医药费用报销挂钩;严格执行国家、山西省、忻州市开展新农合分级诊疗政策要求,建立分级诊疗、双向转诊、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就医新格局。

  第三十二条 甲方查实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为参合农民虚开费用或医护人员串通参合农民或会同新农合管理中心经办人员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乙方除退回基金外,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取消乙方忻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违规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乙方及其工作人员应认真执行山西省、忻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有违反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1、未认真核对就诊人员身份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造成基金损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执行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或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指征或故意拖延住院天数,滥用大型设备检查、不合理检查造成基金损失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不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自费药品费用占药品总费用的比例超过15%,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

4、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擅自实施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用药范围诊疗服务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5、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与患者联手伪造病历、伪造证明,将门诊费用累计转为住院费用,将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串换成基本用药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情节严重,取消定点资格。

6、乙方存在小病大治、门诊转住院、过度医疗、过度检查、超常规使用贵重药品、过度使用营养类、康复治疗类、物理治疗类辅助治疗等问题的,扣除不合理医疗费用外,给予1-3倍罚款;虚增住院费用、药品(材料、检查、治疗项目)进销存不实、通过减免费用、免费看病、免费接送等非正常手段诱导病人住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服务、终止服务协议等处理,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2016 日起至 2017 日止(1)遇政策调整等因素,随时终止服务协议。

  第三十五条 协议执行期间,国家法律、法规有调整的,双方按照新规定修改本协议,如无法达成协议,双方可终止协议;协议执行期间,乙方的注册资金、服务条件、服务内容、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审批;双方无论以何种理由终止协议,必须提前30日通知对方;协议期满前1个月内,双方可以续签协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三十七条该医院直补县:

 

其它县为非直补县。

  第三十八条乙方必须执行新农合医疗费用控制等管理任务,另行签订控费协议书。

第三十九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附件:医疗费用控制、支付方式付费改革文书。

 

 

 

甲方:忻州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盖章)

 

法人代表:

 

 

乙方: (盖章)

 

法人代表:

 

 

     2016 9 22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4c3a8c0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f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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