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精编

发布时间:2020-06-23 16:36:15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附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征求意见稿)

章总则

条(依据和目的)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供水运营者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进行测算及业务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水价核算界定)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运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成本、费用的基础上按照定的程序和方法,计算水利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

第四条(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生产成本构成)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1.直接工资。包括直接从事水利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运营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2.直接材料。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运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包括直接从事供水工程运行人员和生产运营人员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以及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包括供水运营者所属生产运营、服务部门的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水资源费、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其它制造费用中应计入供水运行的部分。

第六条(费用构成)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运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应由供水运营者负担的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委托代销手续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及其它费用。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运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供水运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毁损和报废、(减盘盈)等。其中供水运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住房公积金、基本社会保险、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它管理经费。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运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供水运营者在生产运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4.偿贷款支出。是指供水运营者利用贷款、债券建设水利供水工程,在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内,用于偿建设贷款、债券本金的支出。经济寿命周期即供水工程的预计使用年限,具体可按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第七条(利润)供水利润是指供水运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运营获得、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的合理收益。

第八条(税金)税金是指按国家税收法规及政策规定可计入水价,由供水运营者交纳的税金。主要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有关税收附加等。

第三章供水成本、费用的核算

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费)固定资产折旧按固定资产价值和财务制度规定般采用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修理费)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原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数额较大的,能够采用分期待摊或者预提的办法计入有关成本、费用。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第十条(人员及工资福利费)供水运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算,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4%、2%和1.5%核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费用及住房公积金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算。

第十二条(其它成本费用)供水生产运营所需其他成本费用,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核算。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没有明确标准的,原则上据实核算;现有标准明显偏低或标准即将调整的,按照实际所应达到的标准核算。

第十三条(不得列入的支出)下列费用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

对外投资的支出;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

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直接计入)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直接计入供水生产成本。

第十五条(资产及成本费用分摊)对于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所发生的共同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期间费用,应按照财政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分摊顺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和生产运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他生产运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成本费用。

具有多种功能的水利工程,在核价时其固定资产的共用部分应参照成本费用的分摊方法在不同功能或不同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划分。

第十六条(公益服务和生产运营费用分摊方法)公益服务和生产运营发生的共同成本、费用的具体分摊方法如下:

1、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和生产运营功能的水库工程),公式如下:

2、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捞公益服务生产运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

3、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捞公益服务生产运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如下:

第十七条(供水其它生产运营分摊)供水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综合运营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原则上按照综合运营项目收入的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

农业供水成本中应扣除的水力发电用水(结合其他用水)水费收入。

第十八条(不同供水对象的分摊)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直接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不同供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以及其他直接支出,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同供水对象的共同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应按照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九条(不同供水对象的分摊方法)不同供水对象共同发生的成本(主要指制造费用)和期间费用,能够采用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方法如下:

其中:A——年非农业供水量

B——年农业供水量

A′——非农业供水保证率

B′——农业供水保证率

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运营者(或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

非农业供水定价成本、费用=供水运营者(或供水区域)供水定价总成本、费用×非农业供水成本费用分配系数

第四章供水税金及利润

第二十条(农业用水的税金和利润)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定,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二十条(非农业用水利润)非农业用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确定。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般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计算:

1、

2、

其中:供水净资产是指按照上述有关方法分摊后的用于供水的净资产,主要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m为按第三章第条规定的分摊系数

3、非农业供水计价利润=

非农业供水净资产×[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2~3%)]

第五章供水量

第二十二条(供水计量点)水利工程供水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产权分界点不致的,也能够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成本。

第二十三条(供水量计算年限)供水水价应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核定。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用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能够适当延长。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四条(合同供水量)供水运营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供水价格核算依据。

第六章各类供水水价

第二十五条(农业用水价格)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第二十六条(非农业用水价格)非农业用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

第二十七条(发电用水价格)水利工程结合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h)的0.8%核定;仅用于水力发电的用水价格(元/m3),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h)的(1.6~2.4)%核定。

结合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上网销售电价×0.8%

不结合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上网销售电价×(1.6~2.4)%

利用同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级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二十八条(高水头或低水头发电用水价格)当水力发电水头过高或过低时,结合其他用水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3)可按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售电电价(元/kW·h)的8%核算水价;不结合其他用水的,按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平均售电电价(元/kW·h)的16%~24%核算水价。

第二十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工程水价)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工程水价核算方法常规水价核算基本相同,其主要区别在于常规工程水价成本、费用中包含固定资产折旧额,而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工程水价计价成本、费用中不包含供水固定资产折旧,但应包括等均本付息年值。般核算方法如下:

利用贷款、债券供水计价成本、费用=般计价成本、费用-计入供水固定资产折旧+计入供水成本、费用本付息年值。

其中;1、本付息运营期可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参考公式是:

2、贷款、债券等均本付息年值的确定能够参考以下公式:

其中t=本付息运营

3、计入供水的固定资产折旧和本付息年值分摊比例应按有关方法合理确定。

第三十条(死库容水价)动用死库容供水水价,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定。

死库容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2~3)

第七章不同计价方式下的水价核算

第三十条(部制水价)部制水价主要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基本水价按补偿供水直接工资、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水资源费、材料费等其它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定。

第三十二条(部制水价核算程序)般情况下,部制水价按如下程序进行核算:

步:将供水运营者的成本、费用分为直接工资(含社会保障支出)、直接材料(含原水费)、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指不含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的制造费用)、管理费用、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折旧费、修理费等9个分项和水资源费;

第二步:按库容比例法或工作量法比例法、人员工资比例法等方法,计算分摊到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9个分项

第三步:计算不同供水对象的分配系数,按分配系数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9个分项分别划分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部分。

第四步:按不同供水对象的水资源费标准,将水资源费划分为农业用水、非农业用水部分。

第五步:计算非农业用水的利润、税金。

第六步:将分摊到农业用水(或非农业用水)的各项成本、费用划分为部分:

A部分成本及费用=直接工资(含社会保障支出)+管理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

B部分成本及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直接材料(含原水费)+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不含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营业费用+财务费用+水资源费

第七步,将A、B部分成本及费用按供水容量(或设计供水量、协议用水量)实际供水量分别计算出基本水价、计量水价。

第三十三条(农业及非农业部制水价的计算)原则上实行部制水价时也应分类计价,各类用水的成本、费用按照第条进行分摊后,具体计算方法以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举例如下:

、农业用水部制水价计算

供水运营者未用水户签订供水量协议的,基本水价也可暂按有效灌溉面积计算。

二、非农业用水部制水价计算

新建水利工程的基本水价可按不变成本计算,计量水价按基本水价以外的成本、费用及规定的税金、利润计算。

第三十四条(超定额累进加价)各类用水实行定额管理,用水户用水定额内的用水实行正常水价;超过用水定额的,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超定额用水价格可按照如下方法核算:

超定额用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1+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

其中超定额用水加价幅度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十五条(季节水价)季节水价是指在不同用水季节的水价标准不同,但在同季节内水价标准是固定的,季节水价实行政府定价。

季节水价(以分个季节为例)的平衡公式如下:

多年平均供水量×基准水价=

季节供水量×第季节供水价格+第二季节供水量×第二季节供水价格

基准水价是指正常来水季节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来的水价,各季节水价由有管理权限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情况确定。

第三十六条(浮动水价)浮动水价是指在基准水价的定幅度内上下浮动的供水价格。浮动水价实行政府指导价,计算公式为:

用水时段的浮动水价=基准水价×(1±浮动幅度)

基准水价是指正常来水季节按照前述方法计算出来的水价,浮动幅度般按因水价上调而多收取的水费和因水价下调而少收的水费数额大体相等的原则确定。

第八章排水水价

第三十七条(排水水价)除农民受益的农田排涝工程外,受益范围明确的水利排涝工程,其排水水价按略低于供水价格的原则计算。

第三十八条(单独排水的水利工程排水水价)单独排水的水利工程,排水成本包括排水直接成本和排水费用。排水成本和费用参照第章供水成本、费用项目确定。

单独排水的水利工程,具体计算方法供水价格相同。

第三十九条(供排兼用水利工程分摊)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排水水价应单独核定标准,排水费应供水水费分开计收。

供排兼用的水利工程,其资产及发生的供、排水成本和费用采用定分摊后,具体计算方法供水价格相同。有关分摊公式如下:

第四十条(排水成本、费用的分摊)有多个收益对象的排水工程,排水成本、费用可按照排水量或其他方法在不同受益对象之间进行分开核算。以非农业排水为例,计算公式如下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原则上按照财政部门认定的价值核算。

投产运行时间较长,固定资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水利工程固定资产价值,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办法和程序进行重新评估,由财政部门认定。

已投入使用但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价值,或已完成固定资产评估程序但尚未得到财政部门认定的固定资产价值,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已投入使用但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价值,按照工程完成投资额进行确定。

第四十二条(核价前的准备)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前应准备以下资料:

1、供水运营者基本情况;

2、水量、水文、水质观测点情况,各类供排水历史资料(至少五年);

3、供水运营者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资料。

4、供水运营者人员数量及当地有关部门确定的人员定额、编制、工资标准、社会保障基金交纳比例等资料;

5、供水价格核算应需要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解释权)本规范由国家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实施时间及效力)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规范印发之前的有关规定本规范不符的,律以本规范为准。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c38ea27d294ac850ad02de80d4d8d15abf230074.html

《(水利工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精编.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