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比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倡导诚实守信的从业精神,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均应积极参加争创**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比。
第三条 争创诚信企业评比的单位,应遵守本办法,做到企业管理规范、产品质量管理规范、商品房销预售规范、房屋售后服务规范,为规范市场秩序、优化市场环境做出表率和贡献。
第二章 企业管理规范
第四条 争创诚信企业,必须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条 争创诚信企业,应模范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有关技术规范。商品房开发建设的各个环节应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条 争创诚信企业,应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企业的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门人员负责,有争创方案与措施、有开展各项活动的记载与档案。
第七条 争创诚信企业,应信誉(含金融信贷信誉)良好,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无不良行为投诉记录,无恶意拖欠工程款行为。
第三章 产品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 开发企业应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开发理念,并将此理念贯穿于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中,建立完善的质量保障体系。
第九条 开发企业在选定施工单位时,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并把管理水平、施工质量作为确定施工企业的重要条件。
第十条 开发企业与承包企业的合作,不能只包不管,应建立监管机制,重视建筑材料及建筑产品采购工作,严把监督检验关,确保所有材料及产品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督促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家规范和程序进行施工,杜绝建设过程中偷工减料和马虎施工的行为。
第十二条 大力推行并倡导使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全面提高住宅的科技含量及内在品质。
第十三条 严格按国家和地方关于建筑节能的要求和规范,做好建筑节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企业开发的各类房地产产品,其工程质量合格率必须达到100%,优质率必须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并从根本上杜绝屋面渗漏、墙体渗漏、墙体开裂,地面空鼓、门窗关闭不严等质量通病。
第四章 商品房预(销)售规范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只有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才能进行商品房预(销)售或委托中介机构代售。
第十六条 商品房预(销)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认购书(认购协议)中明确约定订金的退款方式及时限,购房人在约定时限内要求退还订金的,应全额退还给购房人;
(二)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提前让购房者熟悉了解合同条款,所签合同内容应该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以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合同签订后应让购房人及时持有合同原件一份,合同变更时需双方书面约定;
(三)商品房预(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并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公摊面积、平方米单价和总价,价格执行时间。房价调整时,应提前一天在销售大厅予以公告;
(四)规范商品房合同签订中的价格行为,实行“一价清”制度。开发企业应将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约定,合同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开发企业在发布商品房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广告法》及相应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同时应该做到:
(一)所宣传的楼盘广告真实、合法、准确,无欺骗和误导客户的行为;
(二)扩大购房人知情权,向客户公示所售楼盘的有关规划、设计、施工等相关资讯,规划、建筑设计变更时应书面告知购房人。在所有公示的楼盘模型、房型模型或平面图、广告、宣传资料中标明“以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字样,并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文号;
(三)楼盘宣传资料或合同所附房型平面图,应标明每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公摊面积、分摊系数等内容。
第十八条 开发企业应在售楼部为购房者提供完备相关文件。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公示“五证”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须上墙),还应该明示: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
(四)《业主临时公约》;
(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六)销售的房屋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情况。
第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法律法规培训,在售楼过程中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在宣传推介商品房时,应如实介绍楼盘情况,不误导客户,不夸大其辞。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有违约行为的,应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第 五 章 售后服务规范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竣工后应实行严格的成品保护措施,及时清除建筑垃圾,保持室内环境卫生,做到窗明、墙洁、地净。并保证建筑内各项设施完好。小区配套建设应按设计要求及时配套到位。
第二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严格执行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对不符合交付条件的部位要立即整改。要及时向业主介绍产品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解答业主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
前期物业管理的各项工作(安保、环卫、服务)应及时到位,并公示收费标准,无乱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开发企业已移交的商品房,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房产、土地部门报送有关文件和资料,为购房者及时办理“两证”提供便利条件,遇特殊情况应及时书面告知购房者。
第二十四条 树立客户至上的观念,认真接待和处理客户来访与投诉,回复率为100%。投诉事项确属开发企业责任的,及时解决率100%;投诉涉及质量问题的,一般小修应在七日内解决,中修十五日内解决,大修三十日内解决。处理客户投诉应有文字材料记录并保留存档。
第二十五条 业主进行房屋装修时,开发企业应督促物业公司及时跟踪管理,在保证房屋结构、外墙立面不被破坏的前提下,还应做到:
(一)严格管理装修人员,避免事故的发生;
(二)严格控制装修操作时段,减少噪声污染;
(三)严格管理装修垃圾,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章 诚信评比
第二十六条 诚信企业评比本着“企业自愿、宽进严出、重在参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七条 诚信企业评比按年度进行。
第二十八条 参加诚信企业评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系**市房地产业协会会员(以下简称市房协)单位;
(二)经自查,符合诚信先进企业的基本条件;
(三)有开发项目并进入销售或交付阶段;
(四)按规定填写有关表格,提供相关材料;
(五)无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
第二十九条 诚信企业评比的申报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到市房协秘书处领取《**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
(二)申报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评比标准,对本企业开展诚信活动的情况进行自查、总结,肯定成绩,找出差距,制定整改措施。
(三)参加评审应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填报《**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比申报表》和《**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比自查表》;
2、当年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书面工作总结;
3、当年度开发项目一览表(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模及相关文件、证件编号);
4、当年度统计报表;
5、当年度财务报表;
6、获奖、慈善捐赠的证明材料。
以上资料需装订成册。
(四)按整改措施积极实施整改,按评分标准自我衡量打分,并作好抽查和检查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条 市房协成立诚信企业评比领导小组,由会长任组长,成员由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负责评比和审查核定工作。其他日常工作由市房协秘书处负责。
第三十一条 市房协收到企业评比《申报表》后,由秘书处汇总,送评比领导小组及相关管理部门和单位初审、抽查。
第三十二条 评比领导小组在不确定具体时间、顺序的情况下,开展全面检查、考评。
第三十三条 在抽查和全面检查、考评的基础上,评比领导小组提出初评意见。
第三十四条 经初评确定的诚信企业名单在媒体予以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比领导小组审定后,以市建设局和市房协名义,向获得诚信企业荣誉的单位授牌,并在媒体上予以公布。
第七章 鼓励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 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鼓励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踊跃参加争创诚信企业评比活动。
第三十七条 对被评为诚信企业的单位,市房协将组织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对事迹突出者将予以重点或跟踪报道。
第三十八条 对被评为诚信企业的单位,如出现严重违规经营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受到行政处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撤销诚信企业荣誉称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试行,原出台《**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等级评定办法》废止。
附件:1-1《**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
1-2《**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比申报表》
1-3《**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自评表》
附件1-1:
**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定标准
为公正、公开、准确地评价房地产开发企业综合实力,推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做大、做强、做优,发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品牌效应,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评分标准。
一、基本原则
以公正、公开、准确为原则,以客观数据为依据。
二、评价对象
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评分依据
依据企业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开发经营业绩(销售面积、销售额、投资额、竣工面积、施工面积、储备土地)、社会贡献(上缴税金)二个方面 ,七项基础经济指标,结合企业信用情况,按照评比办法计分。
四、指标体系(考核指标分四块内容)
(一)主体考核项目
1、销售面积=本年度商品房现售面积+预售面积(15分);
2、销售额=本年度商品房现售金额+预售金额(15分)
3、投资额=本年度土地购置费+项目建设投资(15分);
4、竣工面积=本年度竣工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积(10分);
5、新开工面积=本年度新开工项目的施工面积(10分);
6、储备土地=本年度购置土地面积(10分);
7、上缴税金=本年度销售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以企业实际上缴国库金额为准(25分);
业绩最佳的参评企业得上述标准分,其他参评企业得分按其比例分别计算。
(二)附加得分内容与标准(企业有下列良好行为加分)
1、社会公益行为,包括慈善救助捐赠、社会公益捐赠等,参评企业年度捐助总额最高的得5分,其他企业得分按其比例分别计算;
2、企业荣誉,设5个项目,以评定等级分别加分;
(1)获得银行资信等级认定,AAA级3分、AA级2分、A级1分;
(2)获得国家、省、市合同信用等级认定,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3)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定,8分;
(4)获得房地产行业管理部门评定的示范小区奖或优秀项目楼盘奖,国家级8分、省级6分、市级4分、县级2分;
(5)获得非房地产行业部门评定的示范小区奖或优秀项目楼盘奖,国家级2分、省级1.5分、市级1分、县级0.5分;
(6)获得房地产行业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7)获得非房地产行业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级2分、省级1.5分、市级1分、县级0.5分;
示范小区奖、优秀项目楼盘奖及荣誉称号由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按房地产行业部门评定的得分标准计算。
(三)扣分内容与标准(企业发生下列不良行为扣分)
1、注册资本不足额,发现一次扣1分;
2、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地点等相关内容变更后不及时上报的,发现一次扣3分;
3、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发现一次扣5分;
4、无领导分管、无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诚信工作,无健全的诚信制度、方案和活动记载的,缺一项扣1分;
5、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发现一次扣3分;
6、未按规定正确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发现一次扣1分;
7、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发现一次扣5分;
8、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发现一次扣3分;
9、未按时上报统计资料的,发生一次扣2分;
10、未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发现一次扣3分;
11、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公开招、投标的,发现一次扣2分;
12、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建筑质量通病的,发现一次扣2分;不及时整改扣4分;
13、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一房多售、销售面积“缺斤少两”等行为,发现其中一项每次扣2分;
14、订立买卖合同之前,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发现一次扣3分;
15、物业销售前未向购房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的,发现一次扣2分;签订买卖合同时,未与购房人签订临时公约的,发现一次扣2分;
16、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的,发现一次扣2分;
17、商品房销售中,商品房价格不公开的,发现一次扣2分;
18、商品房保修,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进行保修的,发现一次扣2分;
19、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未按规定公开上墙的,发现一次扣2分;
20、房屋交付后未按规定出具“两书”的,发现一次扣2分;
21、商品房竣工后,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交接手续时,未向其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的,发现一次扣5分;
22、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一次扣1分;
23、不及时缴纳会费的,一次扣2分;
(四)有下列不良行为免去参评资格
1、抽逃注册资本金的;
2、无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3、经鉴定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者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4、未经验收、备案或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擅自交付使用的;
5、项目开发建设手续不齐实施开发经营的;
6、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或者以收取订金、“房号费”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
7、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一房多售、销售面积“缺斤少两”等欺诈行为,严重造成消费者损失的;
8、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的,一年内发现3次以上,并严重损害消费者权利的;
9、商品房销售中,有囤积房源、炒房行为的;
10、因企业原因造成消费者投诉不能限期解决或引发集体上访的;
11、因其他违反房地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范等行为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五、指标体系数据上报说明
1、第(一)块第1---6项的参评数据需交验证明材料原件(统计局加盖公章的统计年报);
2、第(一)块第7项的参评数据需提交盖章入库的税单复印件;
3、第(二)块附加得分内容与标准,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六、评定程序
房地产企业诚信评定一年一次,每年1月按照公示、确定、公布的程序进行。
公示。数据经核验后排序,排定的名单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并接受社会监督。
确定。公示期满,确定诚信企业名单。
公布。在报纸、网络等媒体上公布名单,并在房地产业工作会议上举行授牌仪式。
附件1-2:
**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评比申报表
企业名称(全称) | |||||||
法定代表人 | 单位性质 | ||||||
企业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姓 名: 电 话: 传 真: 手 机: | ||||||
本年度在 建/在售楼盘或竣工 交付楼盘 | 楼盘名称 | 建筑面积 | 楼盘地址 | 当前开发进度 | |||
企 业 意 见 | 领导签字 : (企业盖章) 年 月 日 | ||||||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
附件1-3:
**市房地产开发行业诚信企业自评表
总分:
第一部分 主体考核
表1
序号 | 指标 | 年累计数 | 得分标准 | 得分 |
1 | 投资额 | 15 | ||
2 | 新开工面积 | 10 | ||
3 | 竣工面积 | 10 | ||
4 | 销售面积 | 15 | ||
5 | 销售金额 | 15 | ||
6 | 储备土地 | 10 | ||
7 | 上缴税金 | 25 | ||
合 计 | 100 | |||
注:1、请各参评企业如实填写上述指标年累计数,得分由评审小组评定;
2、业绩最佳的参评企业得上述标准分,其他参评企业得分按其比例分别计算。
第二部分 附加得分内容
表2-1
序号 | 良好行为 | 加分标准 | 得分 |
1 | 资信等级:AAA级3分、AA级2分、A级1分 | 按评定等级分别加分 | |
2 | 合同信用等级:国家级4分、省级3分、市级2分、县级1分 | 按评定等级分别加分 | |
3 | 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定 | 凡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定奖8分 | |
4 | 获得房地产行业部门评定的示范小区奖或优秀项目楼盘:国家级8分、省级6分、市级4分、县级2分 | 按获奖级别分别加分 | |
5 | 获得非房地产行业部门评定的示范小区奖或优秀项目楼盘:国家级2分、省级1.5分、市级1分、县级0.5分 | 按获奖级别分别加分 | |
6 | 获得房地产行业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级4分、省3级分、市级2分、县级1分 | 按荣誉称号等级分别加分 | |
7 | 获得非房地产行业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国家级2分、省级1.5分、市级1分、县级0.5分 | 按荣誉称号等级分别加分 | |
合 计 | |||
注:示范小区奖、优秀项目楼盘奖及荣誉称号由人民政府名义授予的,按房地产行业部门评定的得分标准计算。
表2-2
指标 | 年累计数 | 得分标准 | 得分 |
公益捐赠额 | 5 | ||
合 计 | 5 | ||
注:1、请各参评企业如实填写上述指标年累计数,得分由评审小组评定;
2、参评企业年度捐助总额最高的得5分,其他企业得分按其比例分别计算
第三部分 扣分内容
表3
序号 | 不良行为 | 扣分标准 | 扣分 |
1 | 注册资本不足额 | 发现一次扣1分 | |
2 | 专业技术人员、办公地点等相关内容变更后不及时上报的 | 发现一次扣3分 | |
3 | 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 | 发现一次扣5分 | |
4 | 无领导分管、无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诚信工作,无健全的诚信制度、方案和活动记载的 | 缺一项扣1分 | |
5 | 擅自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发现一次扣3分 | |
6 | 未按规定正确填写《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 发现一次扣1分 | |
7 | 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 | 发现一次扣5分 | |
8 | 未取得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 | 发现一次扣3分 | |
9 | 未按时上报统计资料的 | 发生一次扣2分 | |
10 | 未按税法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 | 发现一次扣3分 | |
11 |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公开招、投标的 | 发现一次扣2分 | |
12 | 房地产开发项目出现建筑质量通病的 | 发现一次扣2分 不及时整改扣4分 | |
13 | 房屋销售中存在虚假广告、一房多售、销售面积“缺斤少两”等行为 | 发现其中一项 每次扣2分 | |
14 | 订立买卖合同之前,不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及《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的 | 发现一次扣3分 | |
15 | 物业销售前未向购房人明示业主临时公约并予以说明的 | 发现一次扣2分 | |
16 | 签订买卖合同时,未与购房人签订临时公约的 | 发现一次扣2分 | |
17 |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出现权利义务不对等条款的 | 发现一次扣2分 | |
18 | 商品房销售中,商品房价格不公开的 | 发现一次扣2分 | |
19 | 商品房保修,未依照《住宅质量保证书》承诺进行保修的 | 发现一次扣2分 | |
20 | 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未按规定公开上墙的 | 发现一次扣2分 | |
21 | 房屋交付后未按规定出具“两书”的 | 发现一次扣2分 | |
22 | 商品房竣工后,与前期物业管办理交接手续时,未向其移交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料的 | 发现一次扣5分 | |
23 | 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 | 一次扣1分 | |
24 | 不及时缴纳会费的 | 一次扣2分 | |
合 计 | |||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ad09563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50ca6c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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