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1 21:13:42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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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高等教育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3]225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4

【实施日期】2013.09.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

2013924 泉政办〔20132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策,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积极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意见 》(闽政办〔2011175号)精神,经94日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是: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泉州辖区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该企业必须由高校毕业生担任法定代表人,且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核心成员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

二、落实工商注册优惠政策

(一)放宽准入条件。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允许其设立的企业出资额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依照规定将家庭住所,租借房,其他商业用房,以及地方政府、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校技术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高校毕业生创业无法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由相关政府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市场开办者、各类园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工商局)

(二)支持高校毕业生创办各类市场主体,对高校毕业生申请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没有列入的经营项目,可以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经营特点的经营范围。(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工商局)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经测算月生产经营所得未达到法定减除费用标准的,不予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持下列材料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审批表》;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正本及复印件等材料。(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受理部门:市、县(市、区)地税部门办税服务厅)

四、落实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时,可在创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ba0935a0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90.html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实施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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