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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9 19:10:0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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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行政行为须合法、守诚信(P21-27全国首例“禁摩令”[案情介绍]2003年,长沙市政府先后两次颁发了《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行驶管理的通告》规定在市内若干道路上“不允许摩托车行驶”(市民称这两份政府文件为“禁摩令”2004712日,长沙市民刘铁山驾驶一辆有合法牌照的摩托车,经过长沙市湘江一桥时,被一名交警以违法闯禁区为由,对其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处罚200元。刘提出异议,未被接受。此后,刘铁山向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出行政复议,并对长沙市“禁摩令”的合法性提出审查申请。2004729日,在接到“维持对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后,刘铁山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受理了此案。1020日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于1214日作出了一审宣判,认定岳麓区交警大队对刘铁山驾驶摩托车进入禁区执行的处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原告刘铁山一审败诉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200521日二审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329日,刘铁山收到二审维持原判的判决。据称,此案是我国《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全国首例“禁摩令”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法律问题]本案中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是否合法?长沙市政府颁布的“禁摩令”是否符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参考结论]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不合法。“禁摩令”实际上是对公民权利的限制,违背了法律保留原则与信赖保护原则的规定。1
[法律评析]本案进入诉讼程序后,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为同样的情况在全国很多地方都曾经或者正在发生。尽管没有确切数字,但据估计目前我国有禁摩规定的城市超过150个。其中有些城市的“禁摩令”更为彻底:禁止摩托车进入城市或者在城市的主干道路行驶。本案的裁判结果将不可避免地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在本案一审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执勤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依据是什么,依据是否合法。出庭应诉的岳麓区交警人队委托代理人认为,该大队对刘铁山进行罚款的执法依据为《道路交通安全法》该法38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而这一条中的“交通信号”就包括了交警设立的摩托车禁行标志。并且该法第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而刘铁山则认为,岳麓区交警大队所引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38条并没有赋予被告“设禁区罚款”的权利,相反是赋予车辆、行人法定有序通行权。“而‘禁摩令’却单单不允许摩托车过桥,属歧视摩托车行驶人,是对其上路行驶的平等权的侵犯。”因此,他认为,该大队对其进行罚款的执法依据是长沙市政府的“禁摩令”,而不是《道路交通安全法》那么,执勤交警对刘铁山的处罚依据是什么呢?行政处罚依据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据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直接根据。只有在内容上对处罚的内容和幅度作出明确规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才能成为执法行为的直接依据。《行政处罚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就包括被处罚行为法定的要求,即行政处罚的事实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为依据,对行政相对人来说,法无明文规定不受罚。就本案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39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仅在原则上规定了交通管理部门执法的手段,并没有明文规定任何具体的处罚内容和幅度。实践中,交通管理部门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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