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在进行安全检测...

发布时间:2024-04-20 09:06:49   来源:文档文库   
字号: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篇一:产前诊断制度
产前诊断中心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1、遵守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迟到、早退。无故不上班又未被同意休假者,按旷工计。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工作。
2、衣着整洁,谈吐文明接诊时应态度和蔼可亲,尊重就诊对象的隐私权,对就诊对象提供的病史和家族史给予保密。3
4、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禁止无医学指征的性别选择。严格按照中心制定的工作程序及步骤进行操作,不得私自更改,如需改进,必须上报中心负责人同意或经会议讨论决定后方可执行。
5、严格遵守中心清洁、消毒制度。按规定做好清洁、消毒工作,遵守无菌操作规程。
6、中心的例会或病案讨论会时,除突发事件外,不得

117


以任何事由请假或缺席。7
8、外出学术活动或学术团体活动由中心安排后方可参加。申请研究课题时,需要在中心开题、备案后方可送报。进行合作课题亦需要讨论、备案,否则不予支持或安排。档案管理制度1
2、建立专科档案并有专人负责的档案管理根据档案的内容、性质分类,如规章制度包含国家法令、科室各项制度;仪器设备档案包含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合格证书(复本)维修、保养、检测的记录等。
3、图书资料、声像资料及复印的文献应根据档案的分类分别建档并注明收集时间和输入时间。
4、每条档案的收集以及输入电脑都应及时、准确、全面,分类归档并注明收集时间和输入时间。
5、档案应真实、可靠、全面,初检及复检的化验单应仔细核对,其档案应永久保存。
6需要保密的档案,应建立保密制度,采取具体措施,实施保密的文件柜加双锁,应两人同时开启;电脑应加密,非经负责人同意不得查阅等。
7、资料借出,如图书文献、仪器的使用说明书等都应有记录,应经相关负责人批准并且及时归还。


217


统计汇总及上报制度
1、定期统计分析产前诊断技术服务有关信息,包括b超筛查各项参数、血清筛查的各孕周中位数值、阳性率、假阳性率、假阴性率等。
2、根据统计分析数据,适当调整筛查的各项参数,提高阳性病例捡出率及筛查效率,减少漏检率。3
4、确诊的阳性病例及假阴性病例,定期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对确诊的阳性病例进行跟踪观察,了解胎儿引流产情况或新生儿情况,有条件时应保留引流产胎儿或新生儿照片。
核型分析的阅片、审片、报告发放制度
1、将显带的玻片放在显微镜下,用10倍物镜下寻找和观察中期细胞。
2、遇有合适的中期分裂相,滴上镜油,转到100倍油镜下进行染色体计数,详细记录标本号、片号和细胞的坐标位点和染色体数目。
3、一般计数2030个细胞分裂相,若各细胞分裂相的染色体数目集中在一某一个数值,则该数值可定为这一标本的染色体数。嵌合体应计数100个细胞。
4、对核型分析中所得的染色体长度适中、分散良好的细胞分裂相(35)个进行染色体形态分析,并详细记录。


317


56
细胞核型分析的报告单,应经过审核者审核后,方能发报告。遇异常染色体标本,应由科室讨论、审核后,由科主任签发。
细胞遗传室值班制度1234
5、值班人员负责当天的安全检查、紧急情况处理等工作。值班人员当天应提前30分钟上班,做好实验室工作准备。值班人员下班前应检查水电、仪器等工作情况,并做好登记。值班人员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上报科室主任。值班人员应检查、督促保洁人员完成科室的卫生保洁和垃圾处理工作。6
值班人员应做好值班记录。篇二:产前诊断管理办法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网|时间:20XX-02-14|文章来源:卫生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417


33
《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已于20XX92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XX51日起施行。部长
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母婴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保证产前诊断技术的安全、有效,规范产前诊断技术的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中所称的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包括相应筛查。产前诊断技术项目包括遗传咨询、医学影像、生化免疫、细胞遗传和分子遗传等。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第四条产前诊断技术的应用应当以医疗为目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伦理原则,由经资格认定的医务人员在经许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进行。医疗保健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非医疗目的的产前诊断技术。


517


第五条卫生部负责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与审批
第六条卫生部根据医疗需求、技术发展状况、组织与管理的需要等实际情况,制定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规划。第七条产前诊断技术应用实行分级管理。
卫生部制定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和人员条件;颁布有关产前诊断的技术规范;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对全国产前诊断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进行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地规划、审批或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从事产前诊断技术的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和资格认定;对产前诊断技术应用进行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技术应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从事产前诊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以下所有条件:
(从事临床工作的,应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医技和辅助工作的,应取得相应卫生专业技术

617


职称;
(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
(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从事产前诊断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设有妇产科诊疗科目;(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与所开展技术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和设备;(设有医学伦理委员会;
(符合《开展产前诊断技术医疗保健机构的基本条件》及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文件;
(可行性报告;
(拟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人员配备、设备和技术条件情况;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规章制度;


717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明确提出拟开展的产前诊断具体技术项目。
第十一条申请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由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并在收到专家论证报告后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发给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注明开展产前诊断以及具体技术服务项目;经审核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二条卫生部根据全国产前诊断技术发展需要,在经审批合格的开展产前诊断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指定国家级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第十三条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每三年校验一次,校验由原审批机关办理。经校验合格的,可继续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经校验不合格的,撤销其许可证书。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产前诊断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从事产前诊断的人员不得在未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相关工作。


817


第三章实施
第十六条对一般孕妇实施产前筛查以及应用产前诊断技术坚持知情选择。开展产前筛查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与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工作联系,保证筛查病例能落实后续诊断。
第十七条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年龄超过35周岁的。
第十八条既往生育过严重遗传性疾病或者严重缺陷患儿的,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医疗保健机构进行遗传咨询。医务人员应当对当事人介绍有关知识,给予咨询和指导。
经治医师根据咨询的结果,对当事人提出医学建议。第十九条确定产前诊断重点疾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疾病发生率较高;
(疾病危害严重,社会、家庭和个人疾病负担大;(疾病缺乏有效的临床治疗方法;


917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985e7c48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57d3579.html

《正在进行安全检测....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点击下载文档

文档为doc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