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岳政办发[2016]35号
【发布部门】岳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12
【实施日期】2016.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岳政办发〔201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12日
岳阳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5〕9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坚持以人为本、保障大病,城乡统筹、政策联动,政府主导、专业承办,稳步推进、持续实施的原则,全面推进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以下简称“大病保险”)。2016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有效防止发生家庭灾难性医疗支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的公平性得到显著提升。
二、基金筹集和管理
(一)基金筹集。
1.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统一政策、统一组织实施。已经启动大病保险试点的县市区,承办大病保险合同期满后全部实行市级统筹。
2.筹资标准。在大病保险起步阶段,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的5%左右。2016年按人均27元筹集大病保险资金,大病保险基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总额中提取。从2017年起根据政策适时调整筹资标准。
3.筹资方式。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依照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向各县市区下达大病保险资金上解任务。各县市区财政局每年度分两次向市财政局上解大病保险资金,1月31日前依据上年度参保人数和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50%上解到市财政大病保险资金专户,8月31日前按当年本市上报省和国家的参保申报人数和当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将全年大病保险资金的差额部分上解完毕。
(二)基金管理。
1.管理原则。遵循“安全完整、规范有效、全程控制、严格监管”的原则。
2.财务管理。市人社局授权市医保处设立大病保险收入户、支出户,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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