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处置的常见方式

发布时间:2017-09-21 15:34:1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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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1)债权追偿

债权追偿可选用本息清收、诉讼(仲裁)追偿、破产清偿等方式。

a)本息清收:应监控债务人(保证人)的还款能力变化等情况,及时发送催收通知,尽可能收回贷款本息。当直接催收方式不能顺利实施时,应及时选择其它可行的处置方式。

b)诉讼(仲裁)追偿:应论证诉讼(仲裁)的可行性,合理确定诉讼时机、方式和标的。

对生效法律文书,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债务人(保证人)履行或申请强制执行,尽快回收现金和其它资产。对显失公平的判决、裁决或裁定,及时进行上诉,必要时提起申诉或抗诉,不得擅自放弃公司应有、应得权益。

c)破产清偿: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项目组应及时参加债权人会议,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程序进程,防止债务人利用破产手段逃废债。对破产过程中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和显失公平的裁定应及时提出异议。政策性兼并破产执行《政策性关闭破产审查程序》,依法破产执行《依法破产项目管理规范》。

2债权重组

债务重组可选用以物(股)抵债、修改债务条款、资产置换等方式或其组合。

a)以物(债权、物权、股权等权益)抵债:重点关注抵债资产的权属关系、诉讼状况、评估价值、维护费用、升(贬)值趋势以及变现能力等因素,谨慎确定抵债资产抵偿的数额。优先接受权属关系清晰的抵债资产。重点关注抵债资产所欠税费和存在的瑕疵。在考虑成本效益与抵债资产风险的前提下,及时办理确权手续。并按回收最大化原则择机变现,不得故意拖延或违规自用。其中抵债车辆原则上应在接收后三个月内处置变现。

b)修改债务条款:对债务人(保证人)的偿债能力进行分析,谨慎确定新债务条款,与债务人(保证人)重新签订还款计划,落实相应保障措施,督促债务人(保证人)履行协议义务。

c)资产置换:以提高资产变现和收益能力为目标,确保拟换入资产来源合法、价值公允、权属清晰,严密控制相关风险。

d)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债务人、保证人或持股企业分立、合并和破产重整涉及我公司权益时,要积极参与,依法切实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3)单项资产转让

单项资产转让可选用拍卖、竞标转让、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a)拍卖:遵守国家拍卖有关法律法规,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作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在组织拍卖不良资产时,项目组应当事先通知财监办参加并接受其监督,具体执行《资产拍卖处置程序》。

b)竞标转让:采取竞标的形式处置资产时,要至少有三家(含)以上投标人投标方为有效。竞标操作执行《资产处置招标管理程序》。

c)竞价转让:为所有竞买人提供平等的竞价机会。采取公开竞争性出售方式执行《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管理程序》有关规定。

d)协议转让:当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或不具备采用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e)转让资产时,原则上一次性付款,确需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应将付款期限、次数等条件作为确定转让对象和转让价格的因素,应在落实有效的履约保障措施后,方可移交部分或全部资产权证。

f)采取转让方式处置资产时,应尽可能采取拍卖、竞标、竞价等公开处置方式,并应及时取得有关评估、竞标、竞价、公示、公证的法律文书。杜绝暗箱操作,严禁私下处置和内部交易。

g)除向政府、政府主管部门、出资人及其指定机构转让外,下列债权不纳入对外公开转让范围:债务人或保证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劳改劳教、监狱企业债权;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的森工企业债权;依法实行司法保护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

h)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债权: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

4)资产打包转让

资产打包是指对两户(含)以上债务人的债权、股权、实物等资产进行组合处置。资产打包转让可选用拍卖、竞标、竞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等方式。

a)拍卖:具体执行《资产拍卖处置程序》。

b)竞标转让:具体执行《资产处置招标管理程序》。

c)竞价转让:具体执行《资产资产公开竞争性出售管理程序》

d)协议转让:当采用公开处置方式在经济上不可行、不具备采用公开处置方式的条件和对于不适合公开出售资产进行打包转让时,可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坚持谨慎原则,透明操作,真实记录,切实防范风险。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对象应以中央及各级地方政府(国资委)或其授权(指定)的国有资产经营类公司,以及其他国有企业及其主管部门等为主。

对国家重点扶持工作县的债务,鼓励以县为单位打包,以双方协商价格转让给地方政府或其指定的公司。

e)个人贷款应依法进行全额追偿、不得采取打包出售、打折减免等方式处置。

f)资产打包应充分考虑个案处置的难易程度和管理成本,提高组包的合理性,防止出现资产组包的随意性。

g)办事处应对拟打包资产进行分类整理,根据拟打包资产的性质、地区分布、市场需求和潜在的购买对象,按照降低资产处置成本、加快资产处置进度、提高资产整体回收率和有效防范各类风险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组成资产的行业范畴、地理区域、资产质量和规模大小。

h)资产打包转让应满足7.5.2 3)中e)f)g)h)的要求。

5)债转股或实物入股

将债权或实物转为对债务人的出资。项目组应综合考虑转股债权或实物类资产的价值、入股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发展前景,以及转股股权未来的价值趋势等,做出合理的选择。具体执行《商业性债转股实施程序》。

6)实物资产租赁

对因客观条件限制,暂时不能变现的实物资产可以进行租赁管理,应在不影响变现的情况下,合理确定租赁期限,确保租赁收益和租赁资产的安全。对租赁资产的管理,具体执行《实物资产管理程序》。

7)委托处置

对需要委托处置的资产,要签订委托协议。应结合拟委托资产的价值、追偿的难易程度和代理方既往业绩,合理确定委托费用,并对代理方的代理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受托人勤勉尽责并按照委托协议约定依法合规进行处置。采用风险代理方式的,应严格委托标准,择优选择代理方,明确对代理方的授权范围、代理期限,合理确定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等内容。具体执行《资产批量委托管理处置程序》、以及《诉讼法律事务管理程序》、《法律事务费用管理规范》

8)投资业务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dffdcf6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e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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