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15 18:55: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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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房屋住宅建设危险房屋

【发文字号】榕政[1991]030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1.10.31

【实施日期】1991.10.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

福州市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1991年10月31日 榕政〔1991〕03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的安全,促进房屋有效的利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马尾区、郊区建制镇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定,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

第五条 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危险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实施国家有关房屋安全鉴定的规定和办法,检查和督促危险房屋排险解危。

福州市危险房屋鉴定站(以下简称市鉴定站)是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导下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的专门办事机构。负责对本市危险房屋进行鉴定和签发危房鉴定文书的工作。

第二章 房屋鉴定

第六条 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经常对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房屋有困难,或发现不安全因素、难以确定是否属于危房及危险程度的,应当及时向市鉴定站申请鉴定。

对拒不申请鉴定的私房所有人或使用人,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申请鉴定。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申请鉴定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合法租约或其他能证明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八条 受理房屋纠纷案件的仲裁或审判机关,认为必须对房屋进行危房鉴定时,可以直接委托市鉴定站进行鉴定。

第九条 市鉴定站受理申请后,应在五十天内提出鉴定文书。

第十条 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办理:

1、受理申请:申请人携带合法证件,填写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并经单位或居委会盖章后,到市鉴定站办理申请登记手续。

2、鉴定分析:鉴定人员根据危险房屋鉴定申请表,摸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d488798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a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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