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保险法》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19-08-01 07:05: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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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保险法》中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作者:曾敏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

        【摘要】我国《保险法》明文规定了保险人应当履行说明义务,本文从说明义务的性质、履行范围及履行标准方面加以分析,从而得出《保险法》中规定的说明义务实际上是我国法律为在保险合同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投保人提供的一种司法救济。

        【关键词】保险人;说明义务;性质;范围;标准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有义务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适当的方式提请投保人注意、且提请注意应当达到合理的程度,并应当对保险合同的重要及关键内容向投保人作确定的解释和澄清,使投保人在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它是保险法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人的要求。我国《保险法》第17条对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作了明确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一、说明义务的性质

        (一)法定性

        说明义务是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时的义务,该义务产生的根据不是源于保险合同本身,而是来源于法律规定,因此,该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而非约定义务

        保险由于其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保险合同的一大特色即大量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通过格式条款可以使订约基础明确,降低交易成本,预先控制及分配风险。由于投保人不能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协商,即便确有必要修改,一般也只能借助保险人事先准备的附加批注或批单。因此,格式条款的适用使合同自由受到了制约,很容易侵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对保险人说明义务的规定,目的是使投保人、被保险人获知保险合同主要及关键内容,尽量避免签约中的信息不对等,从而更好地保护自身利益,这也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内在要求。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8a55a0a7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e1fe01c.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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