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质押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发布时间:2018-06-30 22:01:07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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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质押的风险分析与防范措施

一、存货质押的风险分析

1、概念理解不准确,导致形式上权利落空的风险。存货担保分存货质押担保和存货抵押担保两种方式。根据《担保法》第63条,“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和第63条,“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的规定,存货属于该法所指的动产,存货质押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且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是质押合同生效的必备形式要件。因此,如果是以存货作质押,则必须签订存货质押合同,且质物必须移交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代管人(不能为质押人)占有。根据《物权法》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存货抵押是动产浮动抵押(floating charge),是一种特别抵押,是指抵押人将其现在和将来所有的全部财产或者部分财产上设定的担保,在行使抵押权之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保留在正常经营过程中的处分权。存货抵押除应当签订书面的存货浮动抵押合同外,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才生效。

2、质物所有权风险。由于存货的购进、生产、入库过程产生的凭证很难与存货形式上一一对应,因此要证明企业库房或存放于异地的存货是否为出质人所有,存在相当的困难。

3、质物变质、损毁、灭失的风险。因某些存货的物理、化学特征,容易自然变质或因人为管理不善导致存货损毁、灭失。从而使质物价值大幅下降甚至质权人权利落空。

4、质物的变现风险。因某些存货的物理、化学特征,导致很难区别优、次,从而接受了次品质押或者滞销品质押,也可能在质押期间某些存货变质、变坏、品质变差等原因导致变现困难,还可能因为市场变化,出现替代品或消费下降导致质物不易变现。另外,还可能伴生出质人“以质押之名行转让之实”的风险。

5、估值及价值变风险。些存货,如中间产品、高科技产品、市面上很难找到类似商品的产品等单价不易确定,如堆积的产品、移动的产品、液态产品、有毒化工品等数量不易确定,都可能导致对质物的估值困难。质物还存在市场变化导致减值甚至大幅减值的风险。

二、存货质押的风险防范措施

1、必须明确存货担保的方式。以存货质押方式担保的,必须签订质押合同并将质物移交质权人或质权人委托的管理人(不能是出质人)。

2、质押应妥善保管。委托的管理人除资金实力雄厚、具有对质物、对质权人负责外,还应具备妥善保管质物的物质条件、技术条件和人力条件,如粮食,只能由专业的粮库或专业的仓储公司代为保管,危险化工品只能由具有保管资质的仓储公司或与出质人属同的第三方公司保管。委托管理人时,应与管理人签订长期合作协议或委托管理协议,并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

3、严格出质人条件的审核重点考察出质人的经营能力和信用状况,尽量选择主营业务突出,配套资金充裕,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层素质较高,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严格实行贷款或担保资格准入制度。良好的信用是企业履约的必备条件。尤其是存货质押过程中,重点要评估其历史履约情况和履约意愿,防止企业“以质押为名行转让之实”和企业欺诈风险。

4、严格质物的条件。一是产权必须明确为出质人所有,未设定其他抵押权、质押权。二是必须来源合法,为出质人合法取得和拥有。三是物理、化学性质稳定,正常情况下不易变质、损坏、灭失等。四是价格稳定,市场活跃,易于变现。五是规格明确,便于计量。六是有明确依据确定实际价值。例如钢材、有色金属、粮食、煤炭、石油等。而生猪、家电、危险化学品等则不宜接受质押。

5、明确质物损毁、减值的补救措施。质权人应加强贷后或保后对质物的检查,一旦发现质物变质、损毁、灭失,如是保管人保管不善导致的,应要求保管人采取补救措施或追究责任,如是质物本身的问题,则应向出质人要求补救。如遇质物大幅减值,应要求出质人替换担保方式或追加相当数量、品质的同类质物补充。6、动态监管。如果存货本身有保质期要求,或出质人有合理理由需动用质物的,可实行动态监管。质押合同中可约定:因保质期要求,出质人应更换质物而不更换的,质权人有权在保质期满前提前处置质物并留置处置资金或提前归还贷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保护债权。因出质人有合理理由需动用质物的,应在不低于原有品质、价值的前提下先进再出,保持质物的价值在一定的额度内。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7b221a36b90d6c85ec3ac63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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