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4-04-25 14:12:11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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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访局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03.21【文号】国信党〔201611【施行日期】2016.03.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

关于加强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
2016321日)
国信党〔201611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信访局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工作,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私事”是指:因个人原因自费探亲、访友、留学、旅游、就医及其他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因私事出国(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人事司为因私事出国(境)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局机关干部职工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登记备案工作。
第四条对涉及管理人、财、物,机要档案和其他重要岗位的领导干部,以及配偶已移居国(境)外和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领导干部,要从严
把关,发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国(境)的人员,以及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的人员,一律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五条因私事出国(境)坚持证件和事项同时审批,不单独审批办理证件。第六条因私事出国(境)实行一事一报,不得擅自更改已报批所到国家、地区和行程。
第七条因私事出国(境)人员在国(境)外的所有费用(包含医疗费)自理,不得接受外商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
第二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申办因私事出国(境)证件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人员申办证件时,须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交人事司出具的意见函。第九条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在职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副司级及以上干部以及保密要害部门和要害岗位的科级及以下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相应层级人员(以下称登记备案人员)。
第十条登记备案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职级)、户口所在地等。
第十一条登记备案人员名单由人事司负责汇总,向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报备。
第三章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申请因私事出国(境)的人员,在办理出国(境)手续时,须向人事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个人因私事出国(境)申请,《国家信访局在职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国家信访局离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或《国家信访局非登记备案人员因私事出国(境)备案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和《备案表》)和保密承诺书等。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d3b9474f4ec4afe04a1b0717fd5360cbb1a8d6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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