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知识故事集2

发布时间:2020-07-07 08:34:19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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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识故事集2

1谁来埋单

2一张寻人启事

3真该问问清楚

4不是意外的意外

5签名引来的狗官司

6有理也要输官司

7姓名不能乱改

8祸从天降

9无过错也要赔偿吗

10好心办坏事

11该赔偿的是证人

谁来埋单

——陈勇

这天,老张接到一个电话,拿起来一听,是好兄弟赵青打来的:“张哥吗?糟了!我出车祸了。”老张仔细一问,赵青的车在镇上与一辆大客车相撞。

老张马不停蹄赶到车祸现场,只见120救护车也到了。赵青已被人移到了一张简易的躺椅上。他见到老张真是悲喜交加:“张哥,谢谢你来,我暂时没事。快救救我的司机!”说完指了指前边的一个担架。

那担架上躺着的正是赵青的司机,他失血过多,已经昏迷了。老张有心想帮忙,但也一时不知道从何处下手。就在这时,有个医务人员朝他吼了一句:“你搭把手,帮忙把司机躺的担架抬上车去。”老张答应一声就上前帮忙。万万没想到的是,这担架是折叠式的,正当老张往上抬时,担架“叭”的一声折了。老张只感觉一阵剧烈的疼痛,自己的右手已经少了两节手指,直冒鲜血。

好嘛,又多了一个伤员!现场的医生见状忙捡起老张的断指,并为他紧急处理好伤口,然后指挥救护车直接开往医院。

后来,老张的断指接上了。不过由于伤口感染,断指终究没能接活,老张就此短了两个指节。这暂且不说,在其后的医疗过程中老张还自己垫付了一万多元医疗费。

事后,老张找到医院,要求报销治疗费。医院领导说:“救死扶伤,这是人人都应尽的责任。你当时也看到了,我们也是在尽全力抢救伤员嘛。另外,交通事故责任书出来了:在这次车祸中,大客车负全责。而你是在这次事故中负的伤,所以你的治疗费应由大客车老板赔偿。”老张一想,医院领导说的有理,于是他就去找大客车的老板有要钱。没想到,那位老板听了老张的话,立马反问:“我的车子出事时,你在车上还是在车祸现场?这车祸跟你有什么关系?”

经老板这么一问,老张又愣住了,现在他真有点搞不清状况了。可自己这手指也不能白白断了啊?老张忙给律师朋友打电话,朋友听了整个案情后,就从专业的角度分析说:“从法律上来说,谁受益谁付出,你抢救了那位司机的生命,你的损失应该由他付出。同时他也能以此为由,向大客车老板索要相应的赔偿。”这一下,老张终于明白了:如果自己不去抢救司机,司机死了,大客车赔得更多,自己抢救了司机,司机受益,大客车老板也受益。自己可以先向司机索赔,再由司机去向大客车老板索赔。

等司机伤情有了好转,老张觉得也是时候把自己的抢救行为和理赔要求和司机交流一下了,于是找到还在病床上的司机,说起抢救的事,司机非常感激,可提到“赔偿”两个字,司机差点从病床上跳起来:“我当时跟死了一样,啥也不知道,你救了我,我非常感谢。可怎么能让我赔钱呢,我又没让你抬我,是医院让你抬的,应该找医院赔啊!”

老张又理直气壮地告诉司机:“律师说了,谁受益谁付出。我是为抢救你才受伤的,这钱,你得出……”话还没说完,司机马上接过话,说:“少蒙我,我也懂法。按《劳动法》规定,你必须先经过上岗培训,才能执行现场义务工作,现在出了问题,他们指派你工作的人不负责,要我负责?”就这样,赔偿徳事兜了一圈又回到了起点。唉,这事到底该谁埋单呢?

律师点评:《谁来埋单》故事中所反映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各家说法不一。有的认为,老张的伤害,应该由得益者司机(得到了及时抢救,保住生命)及大客车老板(因司机获救,减少了赔偿)相应、承担赔偿责任,有的认为,老张的伤害,理当由120救护车所在的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在救护现场是医务人员叫他帮忙踩导致了手指脱落。也有人认为,两者都可,只是现在找哪个法律关系主张赔偿的问题。而本人则认为,老张找120救护车所在的医院赔偿比较妥当,其相互间按照民法规定的帮工关系相符。一方面,老张的救护行为是在医务人员的要求下进行;另一方面,老张的救护行为应当是经医务人员允许或不反对时才能操作。而恰恰是因为老张对施救工具折叠担架性能不熟悉,才最终导致了受伤结果的发生。

一张寻人启事

——王琳

老李是个职业报料人,每天走街串巷,寻找各种新闻线索,提供给当地的媒体,并获得一定的报酬。拿他自己的话说,他们这行说好听点叫赚稿费,说难听点是收取线索费。

这天,老李在寻找新闻线索时,得知有个姓唐的户主家里,5岁的儿子失踪了,户主贴出了寻人启事,并悬赏5万元作为提供线索者的奖励。老李很快找到了那户姓唐的人家,他要确认一下这个消息的真实性。

户主名叫唐亚奇,不久前,他年仅5岁的儿子明明失踪了。得知老李来意后,唐亚奇拿出了一张寻人启事给老李看,上面不仅有失踪孩子的相关信息,而且还注明了“如有知情者请告知其家人,并重谢人民币5万元。”

老李看完后,心想:自己的工作不就是寻找线索吗?如果能帮人家找回孩子,那不是既做了好事又得到赏金,一举两得吗?

于是,在接下来的日子里,老李特别留意孩子失踪方面的消息。果然不出半个月,他找到了一条非常有价值的线索。原来,在大桥县有一个叫强强的4岁男孩,在失踪7天后突然回来了。当家人问他7天的经历时,强强说自己是被一个男人骗走的,这些天,他整天嚷着要打110报警,那男人可能是害怕了,便把强强给送了回来。于是,老李在第一时间找到强强的家,核实了情况,接着他马上将这个消息报料给了当地的媒体。随后,在老李的牵线下,唐亚奇与其他被拐孩子的家人一同与强强见了面。

这时,正在寻找失踪儿童线索的民警根据媒体公布的信息,找到了强强家,令人欣慰的是,强强依然记得人贩子带他住过的地方,在全社会的努力下,犯罪嫌疑人最终被抓获。根据犯罪嫌疑人交代,他先后拐卖了11个孩子,其中就包括唐亚奇的孩子明明。又经过一年多的努力,明明终于回到了父母身边。老李看到唐家能够一家团聚,也感到无比欣慰。

按说,唐亚奇寻回了亲子,应该按照承诺付给老李5万元人民币了吧?但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老李既气愤又无奈。原来,老李找到唐亚奇索要悬赏金的时候,却遭到了拒绝。唐亚奇说:“老李,你向媒体提供的只是强强的线索,并没有提供我家明明,而我家明明能找回来,靠的是警方和社会的力量。”

老李一听,很不高兴,说:“虽然我提供的是强强的线索,但如果没有这条线索,警方可能破不了案,你家明明可能找不会来。”说完,老李还把那张寻人启事拿了出来,证明自己一切都是按规矩行事。

因为两人争执不下,于是,老李一张诉状将唐亚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支付自己5万元的悬赏金。老李信心满满,认为这场官司必胜无疑。哪料想,法院在一审过程中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老李作为普通群众关注儿童被拐案,其付出的努力应得到充分的肯定。但唐亚奇在寻人启事中所要求的“如有知情者告知家人,并重谢人民币5万元”。这一特定行为应理解为知晓唐亚奇孩子的具体情形,并告知唐亚奇。显然,老李并没有完成这一特定行为。不过,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唐亚奇对老李的热心行为表示了感谢,并愿意对老李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事后,老李怎么也想不通:明明是自己帮唐家找回了孩子,怎么就不能得到应得的悬赏金呢?

律师点评:所谓“悬赏广告”是指以广告的方式,公开表示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给予报酬的意思。从《民法》的角度分析,这种合同关系有四个特点:一、这种悬赏广告必须广而告之,以特定的方式张贴出来,让人知晓;二、它的标的是完成特定工作,比如寻人,你为我提供真实、准确的消息;三、它是有偿的,不是一般的公益行为;四、它在当事人之间会产生一种强行的义务。就是说,如果我完成了你规定的行为,那你应当向我支付报酬。所以,当老李得到线索的时候,应该向唐家人提供。

而在这个故事中,老李得到线索时,一方面,他只是向媒体报料,且也仅限于强强反映的不太确切的信息,未能向唐家人提供孩子的具体线索;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已有介入,通过犯罪嫌疑人的交代,唐家孩子才得以获救。因此,基于上述情况,老李所供线索只是起到了一定的辅助作用,而并非是完成了对方规定的特定行为。

真该问问清楚

——孙雪妹

年轻人李克从厨师学校一毕业就来到省城打算开家饭馆。可一到省城,李克却傻了眼,要租个稍微大点的门面,一个月租金得一万多。

李克想到了同村好友大庆。大庆几年前就出来闯荡,现在已经有了一家自己的公司。李克找到了大庆,一五一十说明了来意:“兄弟,你生意做得大,认识的人多,能不能帮我找个便宜点的门面房?”大庆是个热心肠,他拍着胸脯说:“你放心好了,这件事包在我身上。”说完,硬拉着李克去大酒店里吃了一顿。

大庆对租房的事还挺上心,没过几天,他就告诉李克,门面房的事搞定了,当即开车带李克去看房子。

李克在门面房里左看右看,越看越高兴,问道:“这门面房不错,不知道房租怎么样?”大庆很有成就感地说:“这个门面房的租金市面价是一万,因为房东是我的老客户,看在我的面子上,他只收你五千。”

一听房租这么便宜,李克感觉不对劲,就提醒道:“这房子地段好,户型好,却比别的门面便宜一半,这里面是不是有什么问题?”大庆听了满不在乎地说:“你就是太小心,我这房东是个暴发户,手上的房子有好几套,不差这点钱,去年刚刚移民美国,这价钱完全是因为看在我的面子上。”

听大庆这么说,李克心里的一块石头落地了。大庆拍着李克的肩膀仗义地说:“兄弟,你初来咋到,办执照的事也包在我身上!”

在大庆的张罗下,李克和房东王老板签订了租房合同。李克一次性支付给王老板半年的房租和一万元押金。紧接着就是联系装修队装修饭店。

经过一个月紧锣密鼓的装修,李克的饭店终于开张了。开业这天,彩旗飘飘,鞭炮震天,可是客人还没坐满,两个工商局的同志找上门来了。

为首的自我介绍道:“我姓王。”旁边那个补充了一句:“这是我们的所长。”李克忙问“有事吗?”王所长严肃地说:“对不起先生,你没有办理营业执照,不能营业。”

李克慌忙陪着笑脸解释:“王所长,我可是守法的公民,这肯定是误会,我的营业执照是托我一个朋友代办的。”说完他赶紧掏出手机给大庆打电话,问他营业执照的事。大庆在电话那头很抱歉地说:“这一段比较忙,我给耽搁了,你和工商局的人好好解释一下,这几天我就去给你办。”

李克把大庆的话向工商局的同志复述了一遍,并再三保证一定抓紧时间办。没想到王所长突然说道:“你的问题大了,我们还要通知你,这个门面不能从事经营活动。”

顿时,李克如遭五雷轰顶,急得话也说不完整了:“为、为什么?”王所长说:“因为这个房子不符合开店营业的资格,上一个房客也是因为这事没有开成。”临走时,王所长同情地地拍了拍李克的肩膀,告诫道:“同志啊,出来做事不容易,可得多长几个心眼。”

眼看几乎所有的钱都投进去了,现在却被告知不能营业,李克傻了眼。他急忙找到大庆,两人经过多方打听才明白事情的原委。原来王老板已经入了美国国籍,而这个门面房,是在他改国籍之后买的。而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从事经营活动。李克彻底蒙了,他一气之下将王老板和大庆一并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过审理,有了如下的判决:大庆无主观恶意,况且之前已告诉李克有关王老板移民的事,起到了客观提醒的作用,故大庆不用承担责任。而王老板已在之前租出过一次门面房,别人没营业成,说明王老板对此情况已经知晓,属于主观故意行为,故应负70%的责任,需赔偿李克70%的经济损失;而李克没有了解清楚事情的真相,自身也存在过错,所以应负30%的责任。

律师点评:我国现有法律明确规定:境外机构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在境内购买的非自用、自住商品房,购买后不得随意出租。同样,中国公民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和个人(包括港澳台地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故事中的李克违反了法律,自然无法打赢官司。当然,作为出租方,明知外籍房不得出租,却仍与他人签订出租协议,则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不是意外的意外

——郑成业

宋扬是个五年级的小学生,他的教室在四楼。那天课间休息时,他和同学们在楼道玩。忽然,班长在二楼喊他,因为周围人多声杂,宋扬没有听清,他扶着楼梯栏杆,探出上身,看着班长大声问:“什么?”班长再说的时候,宋扬向前探了探身子,没想到突然失去重心,一头栽了下去……

宋扬后脑勺着地,虽经医生全力抢救,还是未能挽回他稚嫩的生命。宋扬走后,学校领导很是关心,几次上门慰问,还带来了保险公司赔付的两万元人身意外保险,每次也都宽慰宋扬的父亲:“您儿子出了意外,我们也很悲痛。这种意外谁也不愿意发生,您一定要节哀,保重身体。”

老宋还能说什么,孩子顽皮,自己从口上摔下来,这件事怨不得他人,只是白发人送黑发人,老宋每每想到自己苦命的孩子,怎么能不心如刀绞?

这事过了两个月,一个周末,老宋又想到儿子,便想到出事的地方看一看。来到校门口,他跟保安打了声招呼,就要往里走。

保安知道宋扬的事,所以很客气的拦住他,说:“老哥,您看到出事的地方,便会更伤心,还是请回吧。”

老宋却不以为然:“我就是想看看,而且现在也不是上课时间,不会影响孩子们学习的。”

保安却还不撒手,并且似乎还想说什么,但嗫嚅了一会儿还是说:“老哥,不是我不让你进去,确实是领导说话了,我们看大门的,也只能执行命令。”

这是什么话?老宋发怒了,一把推开保安,径直朝里闯去。进了教学楼,走到楼梯口,老宋就感觉楼梯的栏杆好像有点变化,再仔细看了看,就发现楼梯的栏杆新焊上了一截,用手一量,足足比过去高出20多公分,难道是学校发现了问题而亡羊补牢?

老宋脑子突然闪过几个问号:学校楼梯的栏杆到底多高才安全?这里有没有个标准?学校过去的栏杆是不是太矮了?假如真有这样一个标准,而学校却没有达到,那么他们就应该对儿子的死负责任。

老宋马上跑回家,在网上一搜,果然《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对学校楼梯栏杆的高度有明确的规定,要求室外楼梯栏杆不应低于110公分。“原来如此!”老宋心里有底了。他认定学校原来的楼梯栏杆,不会超过90公分,现在加高了20多公分,说明学校是了解这个规定的。可是,为什么学校不早点采取措施?出事后,为什么又一直没跟我提这个问题?老宋越想越不平,他决定把学校告上法庭。

听说老宋要打官司,学校领导赶紧登门说情,还拿出10万元抚恤金。校长握着老宋的收,说:“宋大哥啊,您的心情我能理解,可是,事已经出了,无论如何也无法挽回。您有什么要求尽管跟我说,学校会尽最大的努力满足!假如上了法庭,这事情的性质就变了。”

老宋把钱推了回去低声说:“校长,我只是想给孩子讨个说法,同时也想通过这场官司,让其他学校重视一下,不能再让孩子出事了。”

诉讼结果是不言而喻的。老宋胜诉!事后他对媒体说了一段发人深省的话:“我会以宋扬的名义把钱捐给希望工程,因为我存有两个希望,一是希望所有的孩子都能走进学校,二是希望所有孩子都能走进安全的学校。”

律师点评:《不是意外的意外》故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宋扬所在学校对他的摔倒是否有过错?而是否存在过错的焦点反应在楼梯栏杆的高度上。那么,如果这个栏杆的确低于房屋建筑基本要求或学校特别规定,其过错责任肯定在校方。还需特别说明的是,老宋是提供了原有楼梯栏杆实际高度的证据,以及原有楼梯栏杆高度要求确低于规定标准依据才证明学校的过错,然后胜诉的。

签名引来的狗官司

——梦祥山

孙二斗是个老实人,而且除了会写自己的名字,大字不识一筐。半年前,孙二斗带着家里的小狗贝贝在公路上正走着,一辆摩托车飞驰而来,贝贝没来得及躲闪,竟被摩托车撞死。孙二斗扭住司机要他赔偿,司机见躲不过,扔下50块钱就扬长而去。回家后,为这事孙二斗和老婆还干了仗,老婆说50块钱太少了。

几个月后,撞死贝贝的司机找上门来,一见面就大吐苦水,说自己撞狗时摔伤了,到医院看病花了9000多元,要孙二斗写证明。孙二斗一听这话,老大不乐意,说:“你摔了和我有什么关系?”对方忙给孙二斗点了一支烟,解释说:“和你没关系,但我有保险,保险公司理赔要一个证明。”孙二斗一听是这么回事,又见对方点头哈腰的样儿,心就软了。因为自己不会写几个字,索性成人之美,让对方写好证明,自己再签字。

司机高高兴兴地离开了。谁想当天下午司机就去了法院,拿着孙二斗签字的证明当证据把他告了。接到传票后,孙二斗老婆暴跳如雷,骂完孙二斗骂司机,村里百姓觉得这事可笑,集体联名写旁证,说孙二斗不识字,请求法院不要立案。

事与愿违,官司很快开庭。法院以孙二斗没有办理“狗证”为由,判孙二斗赔偿司机9000多元。判决下来,孙二斗和老婆耷拉着脑袋回村了。村民们觉得孙二斗太亏了,让他去找律师。

十五天上诉期的最后一天,孙二斗向法院提供了一份上诉状。因为有律师做后台,最后,孙二斗把官司又扳了回来,不用赔偿一分钱了。原来,律师认为:一、孙二斗家的狗没有“狗证”,上了公路,有关部门可以捕捉、处理,但其他人不能随便将狗撞死,用法律术语叫做“行政过错不能决定民事赔偿”。二、这起事故谁对谁错,因为当场没人报案,已无法做出责任认定;不过孙二斗不识字,是文盲,所以他签的协议,效力上存在很大问题。三、那50元赔偿,表示双方已经协商过,把事情了结了。因此,孙二斗的官司最终是打赢了。

孙二斗赢了官司,村民们也就跟着懂得了一个道理:这名字还是不能随便签的,否则惹来官司,麻烦着呢!

律师点评:《签名引来的官司》说明两个关键的法律知识点:一是行政过错(如未办狗证等)不能决定民事赔偿(如交通事故赔偿等)。孙二斗未办狗证,应由“倥犬办”依法处置。二是民事行为效力的问题。孙二斗不识字,所签协议如果没其他能够证明他知晓协议内容的证据,则没有法律效力。当然,在一般情况下,签字则意味着认可,对以后的官司走向产生很大的影响,所以签字一定要慎重。

有理也输官司

——路遥东

张小丽是一家公司的白领,前段时间,突然发现老公王大强有了外遇,这下她欲哭无泪。在劝说无效的情况下,决定和王大强离婚。

小姐妹告诉张小丽,夫妻离婚闹上法庭,法官判决时,无过错一方在财产分配时往往能得到更多的补偿。想想自己帮王大强苦苦打拼了七八年,使他有了独立经营的建筑公司,现在要离婚了,这多年付出的辛劳一定要想法子补回来。

于是,张小丽找到一家私人侦探所,把自己的要求说了。这私人侦探所的效率也真高,不到一个月,他们就把收集到的一大堆证据拿到了张小丽面前。看着王大强和情人刘思思亲密的照片,瞅着两人在网上的聊天记录里的甜言蜜语,张小丽气得七窍生烟。她原本只是想多分些财产,现在是真想一刀把他俩全捅了。

想想自己为老公付出这么多,可老公还是变了心,张小丽恨透了王大强,更恨透了王大强的小情人刘思思。决不能就这样便宜了她,一定要让这个狐狸精尝点苦头儿。

私人侦探提供的信息很多,其中包括刘思思同事和亲属的地址,张小丽一气之下把那些照片和聊天记录全部用电子邮件发给了他们,还趁机用恶毒的语言把王大强和刘思思臭骂一顿。

不久,张小丽得到消息,法院已受理了她和王大强的离婚案。这天,她正在准备整理法庭上要说的话,手机响了起来,电话里传来一个陌生的声音:“你好,请问是张小丽吗?,请你马上到法院领一下起诉书。刘思思起诉你侵犯了她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张小丽一开始没反应过来,自己没告刘思思啊,后来才听清楚,是刘思思起诉自己,一时气得哇哇乱叫:“你们还讲不讲道理?刘思思破坏别人家庭,竟然还倒打一耙,你们不要理睬她,像她这种不要脸的人就应该叫她无脸见人!”

法院的工作人员没空和张小丽多探讨,只是淡淡地说:“你来了再说吧。”

到了法院,张小丽才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刘思思上班发现同事们交头接耳,窃窃私语,看自己的眼神都是怪怪的。正在疑惑不解间弟弟李二刚打来电话说:“姐,你快回来吧,咱妈都快被你气死了。”回到家,刘思思就被家里人骂了个狗血喷头:“做什么不好,偏偏学人家做‘小三儿’,真不知道丢人!老刘家从今往后没你这个闺女!”

刘思思气得跌跌撞撞回到了公司。刚进门,她最要好的朋友李艳就把她拖到一边,说:“思思这几天公司里很多同事都收了你和王大强在一起的照片,还说你不要脸,当小三儿勾引别人的老公,你知不知道?”

刘思思顿时感到天旋地转。她平时孤傲清高,惹得很多女同事妒忌,如今大家都知道自己早就当了小三儿,肯定有人落井下石,自己也没有什么颜面在公司呆下去了。

回过神来的刘思思马上去调查,很快就查明是张小丽干的。本来,刘思思因为充当第三者,心里还有些愧疚,可现在张小丽这么一逼,她索性也破罐子破摔,一纸诉状把张小丽告上了法庭,起诉张小丽侵犯了自己名誉权和隐私权,要求张小丽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

再说,张小丽接到起诉书,心里愤愤不平,她坚信这个官司自己不会输!不料,庭审中,法庭却认定张小丽侵犯了刘思思隐私权,一审判定张小丽赔偿刘思思精神损失费4500元。这下,张小丽怎么也想不通了,明明是刘思思破坏了自己的家庭,道理明明在自己这一边,自己却成了被告,而且还要赔偿,这天底下还有没有公理了?

张小丽到处喊冤,还是小姐妹们提醒她,去听听律师是怎么说的吧……

律师点评:根据法律有关规定,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的信息(即“隐私权”)依法受到保护。隐私权作为基本人格权利属于名誉权范畴。本故事中,尽管因第三者插足导致张小丽婚姻破裂,如果张小丽仅从批评和揭露不良行为的角度出发,发表看法和观点的话,还是合法的。而她却采取了极端措施,利用所谓的侦探所(我国目前为止尚不允许设立私人侦探所)查找相关信息,将刘思思的隐私在社会上扩散,对刘思思的名誉和隐私造成了侵犯。,这就构成了侵权,导致有理也输官司的结果。

姓名不能乱改

——王孟雅

有一家器材公司为了参加省产品展销会,临时招聘一批年轻的女推销员。公司王老板许诺被应聘者可以得到展会收入5%的提成。因为时间短,报酬高,前来应聘的女孩特别多。

面试时,王老板特别在乎名字,例如有个女孩叫倪培,他就说:“这名字不好,倪培——你赔,不让我赔光了吗?”倪培哭笑不得:“那您说怎么办呢?”王老板想了想,说:“这样,你就叫做倪莹——你赢,赢钱多好啊!”王老板又问其他人:“你叫什么?“陈书梅。”“这不行,都输没了怎么行?就叫陈得莉——得利。”于是,好几个应聘者都“暂时”改了名字。

因为临时招聘,公司没有和应聘者签订劳动合同,只签了一份用人协议。

展销会期间,女推销员们非常卖力,推销业绩节节上升。几天后,有人提出要预支一些钱,王老板一口回绝。大家都有些担心了:等展销会结束,老板脚底抹油,怎么办?于是大家集体要求王老板预支工资,否则就停工。

停工,那是多大的损失啊!王老板马上跟大家商量:“我身上没带那么多钱,咱们结束后回单位解决行不?”大家一合计,说:“欠我们每个人多少钱,你写个欠条,这事就算过去了,我们保证完成这次参展销任务。”

王老板没辙。只得给每个人写下欠条:“欠倪莹两千元,五天内归还”、“欠陈得莉……”等等。大家放心了,工作也更卖力了。

展销会结束后,姑娘们高高兴兴去找王老板领钱。谁知王老板避而不见,不是出差就是生病。好容易逮着了,王老板却耍无赖说:“现在公司没钱,你们想要就耐心等。”

姑娘们只好去找律师,律师听了这事,提醒说:“像你们这种被拖欠工资的情况,应该先到仲裁委员会去申请仲裁,对于仲裁不服,再打官司。现在你们有王老板的欠条,就可以直接起诉,直接诉讼也分便捷程序,普通程序。便捷程序就是直接向法院申请发放支付令。”有人问:“什么是支付令?”“你有欠条,王老板提不出异议,法院就会给他下一个支付令。如果他拒不支付,法院会强制执行。”

律师这么一说,大家理直气壮地来到法院,可是她们刚一提出要求,就遇到了让她们措手不及的问题。

原来,起诉时要出示自己的省份证,可是有好几个女孩的身份证上的名字和欠条上的名字根本对不上号。姓名对不上号,就意味着什么——王老板欠的不是你的钱,法院怎么受理呢?这时大家才恍然大悟,王老板当初非得给她们改名字不可,是留了后手。

这个案子几经周折,把大家搞得筋疲力竭,不少人开始打退堂鼓,不愿再为这点钱费时费力。这时,那位律师站了出来,说:“你们一退缩,正中了黑心老板的计,一定要坚持!”

姑娘们有些为难,有人说:“可王老板一口咬定:名字不对,他就不支付报酬。”律师胸有成竹地说“倪培也好,倪莹也好,这只是现象,只要能证明是同一个人,你们的官司就能打赢。”倪姑娘们还不太懂,律师笑着解释:“有很多方法可以证明:第一,你们这些员工可以互相证明;第二,客户可以证明;第三,可以通过笔迹鉴定证明。”听了律师的话,姑娘们心里又重新燃起了希望。

律师点评:俗话说,行不更名,坐不改姓,一个人要证明自己身份的关键内容就是姓名。这是最基本的法律常识。

在故事《姓名不能乱改》中,黑心老板精心设计了一个圈套,而姑娘们没有及时发现,引出许多麻烦,这应该让我们引以为戒——自己的姓名不能乱改,即使要改名,也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审批后才行。

同时我们也要记住,如果万一你身边也发生这样的事,一定要找几个关联性证据和证人相互印证,这才有了诉讼的依据。否则,不要说是败诉,就是连诉讼条件都难以成立。

祸从天降

——裴一璞

王老汉养了两头小乌克兰猪。他对这两头小猪的感情简直比对亲生儿子还亲,不仅精心喂养,每天傍晚还要领着它们围着村庄散散步。这在村里也是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都说人家有遛狗、遛猫的,还没听说遛猪的。王老汉有时也听见这些议论,但他不以为然,说:“俺家的猪可是金猪啊!每天陪俺散散心,给俺解闷,才使俺老来有乐,就是给座金山也不换哪!”

王老汉这样说也有道理,自从老伴走地早,子女也都分家另过,只有自己孤身一人守着这冷冷地炕头,成日没个人说话。自从养了这两头小猪,王老汉的人生就像焕发出第二次青春,成天围着小猪唱啊笑啊的。

这两头小猪被他养的白白胖胖的,皮肤红彤彤的,人见人爱。更令人喜爱的是,两头小猪还与老汉感情深厚,善解人意,每当王老汉心情不好的时候,就在王老汉的脚下蹭来蹭去,瞪着黑溜溜的小眼睛,不时哼哼几声。王老汉看着小猪们滑稽的动作,心情也就变好了。

这天傍晚,又到了王老汉领着小猪外出遛弯的时间到了。正是阳春三月的天气,王老汉来到村外,有一片桃树林,红艳艳的桃花满树绽放,散发着浓浓的芳香。成群的蜜蜂在花丛中飞来飞去,忙着采花酿蜜。王老汉便领着小猪过去观赏,他知道蜜蜂是村里的养蜂专业户李有财家里的,养了有三四十箱。

王老汉想跟李有财打个招呼,便喊了几声“有才,有才!在忙什么呢?”但李有财的帐篷内没人答应,王老汉心想可能是回家做晚饭去了。

快到天黑的时候,村里有人高喊:“快来人拿!王老汉死了,就在桃树林里。”

消息如同惊天霹雷一般,迅速传遍了全村。人们纷纷往桃林跑。跑去一看,王老汉直挺挺地躺在地上,已经没了呼吸,只有养的两头猪还在围着他转。

桃林与蜜蜂都是李有财家的,这下他脱不了干系了。很快王老汉的儿子便报了警,告李有财蓄意谋杀。这个罪过可是不轻,警察不敢大意,进行了认真地侦查。李有财哭喊冤枉,说案发那天他的确在家里做晚饭,没去桃林,人真是不他杀的。警察又寻访了村里,村民都说王老汉平素性格和蔼,爱与人说笑,与村民的关系很好,没什么仇家。

在进行了周密的外部排查后,警察们一无所获,只得对王老汉的遗体进行尸检。经过法医细致检查,王老汉身体有利器造成的伤痕,皮肤无破损,只是脖子上有一道道痕迹。通过放大镜检查,法医们意外发现了尸体脖子上有十几根蜜蜂的刺。这下情况几乎大白了,王老汉是被蜜蜂蛰死的。

法医介绍说一些蜜蜂的体内含有剧毒,人被蛰后很容易引起过敏反应,在数分钟后就会头晕目眩,而后血板降低,导致心脏功能衰竭。最后诱发死亡。王老汉已是75岁高龄,遭受蜜蜂毒刺致使心脏衰竭而死,但王老汉的儿子坚决不答应,说父亲平素为人老实,不会平白无故去招惹蜜蜂,一定是有人故事使坏,驱赶蜜蜂去蛰人。

焦点再次集中在李有财身上,但他一口否定做这样伤天害理的事,并指天发誓,如说假话不得好死。案情又一度受阻,这时有个村民插了一句:“王老汉平时最爱的就是他养的两头小猪,去看看他的小猪,或许能找到线索。”

一句话提醒了在场的办案人员。他们找到了这时已经被圈在王老汉家里的两头小猪。通过仔细检查,发现小猪的嘴巴上、耳朵上和身上也有不少蜜蜂的毒刺。经过办案人员的缜密推断,最终揭开了这起离奇案件的谜底。

原来那天傍晚,王老汉领着小猪来到桃林散步观赏,小猪们活泼好动,用嘴巴不时在地上拱来拱去,不久就拱到了蜜蜂箱上,把蜜蜂箱供到地上,这下惹恼了蜜蜂们,于是群起而攻之,把小猪蛰得嗷嗷直叫。王老汉爱猪心切,没有多想就奋不顾身冲入蜂群去救小猪,随即被蜜蜂蛰到脖颈,重伤而死。

事情终于真相大白。但王老汉的儿子认为李有财虽然刑事处罚不够格,可这蜜蜂毕竟是他饲养的,民事赔偿难免,所以一纸诉状告到了法庭。最后法官根据庭审及调查作出了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受害人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王老汉之死自己负有一定责任,但是,李有财作为饲养人明知饲养蜜蜂会对他人造成攻击,却未能采取任何有效防范措施,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导致了在王老汉遭受蜜蜂攻击后未能被及时发现、施救,显然有疏忽大意之责,故判李有财承担50%的责任。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至此,王老汉离奇死亡之案最终告结。

律师点评:《祸从天降》故事主要表明一个法律方面的问题,即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中关于动物损害赔偿的相关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由饲养人来承担赔偿责任,然如有证据证明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的则饲养人免责。但因为此案中显然双方均有一定的过错,那么就可以相应减轻饲养人的赔偿责任。

无过错也要赔偿吗

——代年锡

女孩郭英和男孩杨亮网恋三个月,便非法同居了。一年后他们便有了一个男孩。由于生活压力大,两人商议决定,郭英带小孩回到县城的娘家,开一个小商店维持生计;杨亮继续在城市打工,每月寄五百元给郭英做生活费。

因年纪还轻,所以他们也没立即领结婚证。这就为以后的生活埋下了祸根。时间一长,郭英在电话里提出要与杨亮分手。

放下电话,杨亮立即赶回乡下,要郭英即刻带孩子回他老家。但郭英及其家人坚决反对杨亮的要求。理由是杨亮一点不顾家。

杨亮感到自己好失败,又不甘心,于是买了五升汽油,来到郭英的小商店,下了最后通牒。但郭英毫不理睬。杨亮头脑一热,就把这五升汽油泼向郭英。到这时,郭英才醒悟,杨亮是要与她同归于尽,吓得她大喊救命。

求救声惊动了对门开五金店的黄津强,他抬头循声望见杨亮正扬起手中的打火机威逼郭英。事不宜迟,黄津强顾不得多想,几个箭步冲到杨亮跟前,抢去了杨亮手中的打火机,趁此机会,郭英逃出了商店。

杨亮见有人护着郭英,随即掏出身上的匕首,狠狠向黄津强的胸部刺去

黄津强受伤倒地,而杀红了眼的杨亮拔出匕首,又去追赶郭英。喊杀声、惨叫声惊动了小镇的居民,很快有人拨打了110和120。

最终,杨亮被警察带走,120即刻对黄津强进行抢救,而郭英也被父母接回家中。

这场血案使见义勇为的黄津强受了重伤,抢救费、治疗费花了近四万元,还找不到人买单。为此,黄津强找到郭家,说明自己是为救郭英负的伤,希望郭家能出点钱,但郭家认为凶手是杨亮,黄津强应该去找杨亮赔偿。

三个月后,法院认定杨亮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伤害他人罪名成立,判刑12年。关于损害赔偿,基于杨亮经济原因,黄津强只拿到部分医疗费。

对这一结果,黄津强显然不满意,他走进一家律师事务所,向律师诉说了自己救人受伤,部分医疗费由于伤人者判重刑而无力承担该怎么办的问题。律师分析了案情,对黄津强的提问作了这样的解释:你是在听到郭英的呼救声后才去与伤害你的人搏斗。你的行为虽然属于见义勇为。是你的受伤使她脱险,如果你不去救她,失去理智的杨亮一定会把她烧死。你的受伤换得郭英免受损害,那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她有对你所受到的损害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黄津强听了律师的解释后,感到欣慰,即刻委托律师全权代理向郭英提出经济补偿诉求。

不久,经法院承办法官协商,黄津强与郭英达成分四次支付剩余医疗费的调解协议。

律师点评:这则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是:无过错责任承担有关规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疾苦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故事中,尽管郭英对黄津强的伤害无过错,但她是受益人,那么依据上述规定,则应当对黄津强因见义勇为而受到的损害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好心办坏事

——郭奎

老张在单位里给领导开了十多年的车,驾驶技术好,在小区里大家都叫他“老把式”。最近,老张随领导去广州,出差回来后,领导放了他两天假。

难得清闲,老张让老婆给整了几个小菜,自斟自饮起来。小酒喝好,老张牵着心爱的小狗在小区遛狗。

遛到停车场,老张看到有一辆小车在停车位上来回折腾。老张看了一会儿就笑了,这是辆新车,驾驶座上的姑娘二十来岁,正在忽左忽右地转动着方向盘,想把车子调出来,但小区车位紧张,前后都停着车,路又窄,怎么也调不出来,急得姑娘满头大汗。

老张是个热心人,他把小狗拴在路边的树上,走上前拍了拍车窗说:“姑娘,别瞎折腾了,我是老把式,我帮你,保证三把就能把车调出来。”

姑娘连声说:“谢谢师傅”随后麻利地下了车。老张坐进车里,踩离合器,挂档,转方向盘,再松离合器,这几乎是一气呵成,老张由于得意,更因为喝了酒,一时大意,只听“嘭”的一声响,姑娘的车撞到了旁边的车子。

姑娘一看车撞得瘪进去一块,脸一下就沉下来,又见老张脸色通红,一嗅,“啊”一声惊叫:“你喝酒还开车?”随即拨打了报警电话。

交警赶到现场后,对老张进行了酒精测试。这一测,不得了啦,老张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160毫克,涉嫌危险驾驶。结果,老张被吊销了驾驶证,还被判处拘役一个月。

一个月后,老张走出看守所。刚到家,单位的人事主管就来看望他,说:“老张,你没有驾驶证就不能开车了。我们决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

还没等老张缓过神来,姑娘和被撞的车主找上们来了,要求他赔偿损失。老张越想越懊恼,自己原本是一片好心,可却落了个坐牢、罚款、赔偿车主损失,还丢了工作。老张决定找律师咨询一下,问问自己是不是酒后驾车?单位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两车的损失自己到底该不该赔偿?

王律师接待了老张,听了老张的陈述后,解释说:“你被吊销了驾照,已经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资格了,所以单位可以和你解除劳动关系;至于两车的损失,根据享有利益必须承担责任的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你为姑娘提供劳务,她从中受益,应当对你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这下老张可算是吃了定心丸,赶快去找姑娘理论,可姑娘却说:“你帮我调车我非常感谢你,但我不知道你已经喝过酒了。撞到别人的车是因为你酒后驾驶造成的,是你个人的过错,与我无关,应该由你自个儿赔偿。而且你把我刚买的新车撞坏了,修理费花了好几千元,这个损失你也应该赔偿我。”

听了姑娘的话,老张又糊涂起来。自己本来想做好事的,没想到竟惹来这么多麻烦,这些损失到底该由谁来赔偿呢?

律师点评:故事涉及了“危险驾车,无偿劳务,解除劳动合同”三个方面的法律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其一,驾驶人员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为醉酒驾驶并构成危险驾驶罪。老张酒后驾车,不管在何处,都属酒驾,是违法行为。其二,法律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提出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其三,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据此,老张的酒驾行为显然已经构成刑事犯罪,而作为他的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有法可依。至于对此造成的损害,由于姑娘没有拒绝老张的帮忙,老张本人也有重大过失,那么,受损一方就可要求姑娘和老张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老张助人为乐的愿望是值得肯定的,但做好事也要量力而行,更要遵纪守法。

该赔偿的是证人

——张长公

刘金宝是个残疾人。这天一早,他开着残疾车路过村头牛塘河,见牛塘河里波纹翻滚,不住地溅起水花。刘金宝仔细观看,不得了!成群结队的鱼在水面游动。这么多鱼到底是哪来的?刘金宝又往前张望,见村里的三好婆拉了一大车鱼,把鱼一箱箱往河里放。

刘金宝明白了,这是三好婆从市场上把鱼买来放生的了。刘金宝看得眼红心跳,这时候下河抓鱼,要抓多少有多少,可惜自己是残疾人,腿脚不方便,他只得怏怏离去。不过他嘴可没闲着,离开牛塘河,便见人就说:“牛塘河里全是鱼啊,河面上游满了,要抓多少有多少!”

消息传开了,一会儿,村里如同烧开了锅,拿网兜的,拎竹篮的,提鱼叉的,大家拿了各式各样的工具子,在牛塘河便抓鱼。

正热闹这呢,倏地,有人叫起来了:“救命啊,小黑子掉河里啦!”

随着喊声,大家只看见小黑子的脑袋在河里一沉一浮,两只手在水里乱抓,捞鱼的网兜,也被河水冲走了。这小黑子才十二岁,还是个孩子,这下要出人命了啊,牛塘河边喊救命的声音,一声高过一声。

好半天,有几个会游泳的,跳下河去,把小黑子救了起来。小黑子的母亲闻讯赶来,见儿子喝了一肚子水,肚子涨得像皮球,眼看不行了,急得拍胸拍腿,破口大骂三好婆:“放生,放生,放你个头!”骂完嚎啕大哭起来。

大家七手八脚把小黑子送到医院,还好,经医生全力抢救,小黑子终于抢救过来了;可是小黑子的母亲一口气咽不下去,儿子吃了这么大的苦,差点命也丢掉了,非把三好婆告上法庭不可,她要三好婆赔偿儿子医药费和营养费二万元。怕三好婆赖账,小黑子的母亲又叫刘金宝出庭做证人。

法院开庭那天,村上的人都去了。村里还是有不少人同情三好婆的,她是积德做善事,买鱼放生。你们自己去捞鱼,出了事怎么能怪她?

法庭上,法官询问了三好婆放生的地点,放生的鱼种,放生的时间等,三好婆一一做了回答。法官又问放生的目的,三好婆说:“放生的鱼都是大肚子,一条鱼就要孵化出千百条小鱼,让人宰杀了,要害多少条鱼的命啊。”

最后,法官认定,三好婆无过错行为,也没有触犯法律,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当庭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小黑子的母亲一听判决结果,马上叫了起来:“她不放生,我儿子就不会去抓鱼,就不会掉进河里的!”法官说:“你儿子十二岁,还没成人,你是他的监护人,他去河里抓鱼,你也应当承担责任的。”小黑子的母亲说:“儿子去抓鱼,我不知道。”法官问:“那他怎么会去的?”大家都说是刘金宝从村东到村西一路上叫着牛塘河里鱼多得不得了,要抓多少有多少……刘金宝没有否认。

这时,法官提醒小黑子的母亲说:“刘金宝在这起事件中反而负有一定的赔偿责任,你们可以重新起诉,要求他承担一定的赔偿。”刘金宝一时傻眼了,刚才他还在当证人,现在却成了被告。

律师点评:《该赔偿的是证人》故事主要涉及的法律问题:即“过错民事赔偿责任”。法律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集体财产、人身安全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事中的三好婆放生,法律并未禁止,所以她无过错。而证人刘金宝当时见人就说河面上游满了鱼,一路上叫喊大家赶紧去抓鱼。那么,从主观上看,他叫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他不仅应该意识到其中可能有一部分人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而且还应该意识到下河抓鱼可能带来的后果。也就是因为刘金宝没意识到自己“喊叫”带来的后果,所以在这起故事中,他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6aca0c4a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8eaa0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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