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市政府令第190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1.02
【实施日期】2001.01.0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长江公路桥梁隧道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2日)废止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190号)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12月14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王宏民
2001年1月2日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南京长江第二大桥(以下简称南京二桥)的管理,保护南京二桥设施,保障南京二桥安全畅通,发挥南京二桥的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南京二桥管理范围,是指自东杨坊互通立交起至雍庄互通立交结束处止(包括南、北汊大桥,南岸、八卦洲和北岸三段高速公路引线以及八卦洲服务区)两侧隔离棚范围以内的陆域部分以及各桥头公园。
南京二桥控制区域,是指南京二桥隔离栅向外延伸各100米。
第三条 在南京二桥上通行的车辆、驾乘人员和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南京长江第二大桥管理局(以下简称“南京二桥管理局”)为南京二桥管理机构,依法接受市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的路政、养护、收费、经营监督和环境卫生管理;南京二桥管理范围的治安、交通、消防管理和安全保卫由市公安局负责。
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对南京二桥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及南京二桥沿线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南京二桥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南京二桥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从事其他危及南京二桥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路政管理
第六条 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试车、摆摊设点;
(二)设置交叉道口;
(三)毁坏树木、花草;
(四)在桥面、桥墩、拉索、灯柱及护栏上刻划、张贴;
(五)倾倒、焚烧垃圾等废弃物;
(六)构筑各种永久性工程设施;
(七)其他损害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和使用性能的行为。
在南京二控制区域内,禁止进行前款第(五)、(六)、(七)项规定的行为,经市政府批准的除外。
第七条 在南京二桥隔离栅外缘各200米范围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矿、爆破等各种影响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
第八条 下列行为必须经南京二桥管理局批准:
(一)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内通行车辆超过南京二桥限载标准的;
(二)临时占用、利用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南京二桥用地的;
(三)在南京二桥控制区域内,设置临时性建筑设施、标牌、广告牌、宣传牌及其他非公路交通标志;
(四)敷设穿(跨)越南京二桥的管线和构筑物等设施;
(五)在南京二桥管理范围、控制区域内从事其他可能危及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作业。
前款规定的行为涉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在南京二桥上行驶的车辆不得抛、洒、滴、漏,车辆运载的货物必须安全、牢固,不得着地。
第十条 损坏南京二桥及其附属设施应当向南京二桥管理局缴纳赔(补)偿费。赔(补)偿费的立项、收费标准及管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593383a1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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