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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健与镇江外贸冷库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0 【案件字号】(202011民终416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殷建平张伍龙贾黛舒 【审理法官】殷建平张伍龙贾黛舒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健;镇江外贸冷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周健镇江外贸冷库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健 【当事人-公司】镇江外贸冷库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俞梦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查立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 【代理律师/律所】俞梦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查立新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俞梦霏查立新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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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周健 【被告】镇江外贸冷库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观点】2016419日,上诉人周健与被上诉人外贸冷库签订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外贸冷库对周健补偿65000元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周健不得再向外贸冷库主张任何权利,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在协议签订之日即解除了劳动关系,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外贸冷库与周健于2016416日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2016419日,上诉人周健与被上诉人外贸冷库签订协议书,根据协议内容,外贸冷库对周健补偿65000元后,双方再无任何争议,周健不得再向外贸冷库主张任何权利,应视为双方协商一致在协议签订之日即解除了劳动关系,据此,一审判决确认外贸冷库与周健于2016416日解除劳动关系,于法有据。现周健以外贸冷库至今未为其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为由,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191016日终止,无事实依据。至于社会保险问题,因外贸冷库已为周健缴纳社会保险而建立了社保关系,周健认为部分年限未缴纳而要求外贸冷库补缴问题,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故一审裁定驳回周健要求外贸冷库补缴2008年至诉讼之日止的职工社会保险的起诉,亦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周健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
2 / 7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周健负担。
本判决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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