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5 20:18:00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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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车辆技术管理制度

篇一:出租汽车管理制度
齐齐哈尔农垦运通出租车客运富裕分公司出租汽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垦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农垦应当依据全农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

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七条本农场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农垦运通出租汽车富裕分公司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八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有下列条件:(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4b207308aa8271fe910ef12d2af90242a895abda.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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