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租赁业务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2018年12月7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1 号——租赁》(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并规定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该规定,**公司从2019年1月1日起适用新租赁准则对相关租赁业务进行会计核算。为方便各分公司统一口径对该事项进行企业所得税审核,现对相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说明如下。
一、会计核算
作为承租人,新租赁准则的会计核算简要说明如下:
1、租赁起始日,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同时确认一项租赁负债
✓ 使用权资产:指承租人可在租赁期内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按照成本对使用权资产进行初始计量。成本包括:(1)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金额;(2)在租赁期开始日或之前支付的租赁付款额;(3)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4)承租人为拆卸及移除租赁资产、复原租赁资产所在场地或将租赁资产恢复至租赁条款约定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成本。
✓ 租赁负债:按照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现值进行初始计量。
借:使用权资产
贷:租赁负债
预计负债-租赁复原成本
长期待摊费用
银行存款/预付账款
2、按月计提折旧摊销
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当期新增的使用权资产当期折旧。
借:相关成本费用-折旧折耗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
贷:使用权资产折旧
3、按月计提租赁负债利息费用
本期利息费用=期初租赁负债余额*折现率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租赁负债利息
贷:租赁负债-应计利息
4、计提租赁复原成本利息支出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租赁复原利息支出
贷:预计负债-租赁复原成本-应计利息
5、支付租金
借:租赁负债-租赁付款额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贷:银行存款等
综上,按照新租赁准则的核算要求,租赁费用主要通过“相关成本费用-折旧折耗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租赁负债利息”、“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租赁复原利息支出”等科目分期计入损益。
二、税务处理
1、法规依据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2、纳税调整口径
根据上述法规,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存在税会差异,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纳税调整口径如下:
✓ 账载金额:“相关成本费用-折旧折耗摊销-使用权资产折旧”、“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租赁负债利息”、“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租赁复原利息支出”科目本年发生额合计数
✓ 税收金额:适用新租赁准则的各项租入资产按照合同约定本年应支付的租赁费金额
✓ 纳税调整金额:账载金额-税收金额
✓ 由于今年按照新准则核算的租赁费是指对未摊销完的租赁费余值进行核算,以前年度已经计入费用的租赁不会做任何调整。因此我们税务处理上也不就以前年度已做的纳税调整金额进行调回。
3、纳税调整的几点提示
✓ 上述调整事项统一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00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资产类调整项目-其他”行次中填列。
✓ 建议做好租赁费列支的台账,明确调整的数据来源,列明租赁期每一年应调整的金额,保证到租赁期结束时能够将以前年度的纳税调整全部调回,即租赁期结束时,整个租赁期税务列支租金和会计列支租金一致。
各同事如对该事项有疑惑或不同见解,欢迎与共同探讨!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2020年1月18日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2e3c56f8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9f52ec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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