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8-21 20:17:3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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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合规审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下文简称“我行”)法律性文本、文件审查工作程序,及时解决我行法律问题,提高审查工作效率和质量,为管理创新与业务的稳健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制度保障,根据《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制度》及风险资产部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性文本、文件”是指我行在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以本行名义对内()出具或接受的产生法律权利、义务的合同、协议、信函、证明、声明、承诺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我行各级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可以书面形式提交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

第三条 合规审查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依法合规原则。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促进我行规范发展的原则。

()业务职能管理部门管理与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管理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 我行合规审查工作采取与外部律师事务所合作的运行机制。

第二章 部门分工与职责

第五条 风险资产部负责统一对总行法律性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全行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六条 业务性审查职责

()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产业政策、货币政策、监管政策等业务性规范。

()是否符合上级监管制定的有关行业管理制度及政策,内部控制机制是否严密、完备,操作流程与岗位节点设置是否合理科学。

()是否符合行业规定的技术等级、施工规范、产品质量标准与相应资质要求。

()是否超越业务权限。

()是否真实反映谈判情况。

()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签约主体资格。

()业务用语表述是否规范,是否会产生歧义。

第七条 法律合规性审查职责包括:

()制定或签约法律程序是否符合规范。

()条款之间是否有冲突。

()条款之间是否有歧义。

()条款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

()条款是否损害我行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审查流程与时限

第七条 总行各部门认为需要将法律性文件送交风险资产部审查的,应填制《法律审查申请表》(格式附后)

申请表经送审部门负责人签字后,连同法律性文件、相关材料的复印件送交风险资产部。

第八条 对于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业务,有关部门应在业务办理的前期,约请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早期介入,指派人员参与业务谈判及文件准备,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拟定对我行有利的文件草案,提高法律性文件审查效率。

第九条 各级部门在日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可以书面形式(连同电子版)于每周二前提交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

第十条 送审部门应如实、全面地介绍、解释有关背景情况。

有特殊需求和特殊风险的,有关部门应主动加以说明。

第十一条 风险资产部(法律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有权要求送审部门提供必要的补充资料。

如果送审部门无法提供全部所需资料,审查人员仅以已送材料为依据出具法律意见,未经送审部门确认的情况介绍不得作为提出法律意见的依据。

第十二条 对涉及重大、复杂业务或管理问题的法律性文件,法律审查人员应认真听取有关部门业务、管理人员的业务意见,对业务或管理问题有必要的了解以后,方可出具法律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 风险资产部接到申请表及有关材料后,应于当日指定审查人员。

第十四条 审查工作一般分为初审和复审,分别由不同的审查人员审核。

简单的审查工作可由一名审查人员独立完成。

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审查人员可以要求风险资产部集体讨论,形成审查意见。

风险资产部可以聘请行外律师发表审查意见。

第十五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原则上应自收到送审文件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成;涉及重大、复杂法律问题的法律性文件,应自收到送审文件次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需进一步调查、补充材料的法律性文件,经通知送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对紧急文件应优先办理。

“法律性文本、文件”以外的法律问题于送到次周周三前以律师意见书形式予以解答。

第十六条 审查人员应根据送审部门提供的事实情况,以法律为依据,分析法律性文件涉及到的权利、义务内容及其法律后果,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法律审查意见书应统一编号,由风险资产部负责人签发。

第十八条 法律审查意见书仅作为送审部门决策的参考依据。

送审部门应综合权衡各方面因素(包括法律因素)后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审查人员应将法律审查意见书交送审查部门。

第二十条 法律性文件审查完毕,审查人员应将法律审查意见书复印,连同法律审查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一并归档。

第二十一条 风险资产部应当认真审查法律性文件。

因法律审查人员工作疏忽,造成损失的,由有关人员承担责任,但因送审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法律审查人员判断错误的除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资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银行合规学习心得体会

一、学习合规,提高认识

首先,我部召开了全体员的专项会议,联社对部分员工通过省联社的视频会议学习专家的评论和案例分析,以及合规经营的有关知识有了一次全面而又认真学习机会,尤其是对合规手册进行了全面的了解和掌握。

为此我还认真地做了学习记录,使得我和同事们对合规经营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

其次,通过学习,纠正了我以往重经营,轻管理的错误认识。

与同事们达成一种共识,即:微小的违规行为会积累成严重的合规风险,严重的合规风险会使我社经营遭受重创。

而加强合规管理可以减少违规风险或因违规而补处罚的损失,还可以保护员工少犯错误,激励员工奉献价值。

二、及时整改,更新服务

合规人人有责合规从我做起合规创造价值合规促进发展的理念。

我作为一名会计主管,应当自觉遵守合规经营,规范操作,并对我部进行了自查、自纠,尤其是今年依据银行结算帐户管理有关规定和芜湖市人民银行结算帐户年检工作方案,结合我部实际情况对所有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和整改。

目前这项工作量大而又烦琐,因我部开立企、事业单位的帐户,现有一百三十多户。

首先,将不合规的帐户进行了全面清理,部分帐户进行了销户处理。

对通知不到的帐户,进行久悬处理。

由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规建设起步较晚,目前仍然是被动合规,而不是主动合规,所以我们更要坚持合规办理每一笔业务,边学习,边整改。

通过学习,我深刻认识到要更新服务意识。

没有优质的服务就没有银行业务的发展。

加强市场营销是目前提高我部核心竞争能力的当务之急。

我们的经营服务意识与以前相比已有了很大程度的转变,但缺乏更深层次的挖掘。

在当前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环境下,以全面优质的服务吸引客户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合规经营,初见成效

通过正确认识和整改后,这段时间我们单位的合规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

首先,合规经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员工在业务操作中易犯的工作错误,保护了员工工作的积极性。

自从合规要求以来,柜面业务差错率下降了。

由于工作疏忽而易犯的毛病,在员工互相监督下,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尽管在执行合规管理的时候遇到个别客户不理解,但通过解释最终都得到了客户的认可。

作为一名员工,特别是作为一名会计主管,更要有风险服务意识和风险管理技能,及时消除基础管理工作存在的隐患,增强防范风险的能力,提升了在客户中的信誉和社会地位。

以上三点是我对合规学习的一点点浅薄认识,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银行合规心得体会

“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所有活动与所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的有关准则以及适用于银行自身业务活动的规章制度和行为准则相一致。

合规经营是银行稳健运行的内在要求,也是防范金融案件的基本前提,是每一个员工必须履行的职责,同时也是保障自己切身利益的有力武器。

合规涉及银行各条线、各部门,覆盖银行业务的每一个环节,渗透到银行每一个员工。

合规作为一项核心的风险管理活动,越来越受到银行业的重视。

为此,总行为增强我行员工的案件防控责任意识和合规守法意识,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七个一”合规与风险意识的宣传教育活动,这项活动在支行也受到了极大的重视。

围绕“重操守,将合规,促案防”这个主题,在行长的牵头领导下,我们支行也展开了积极地学习和讨论,从中我受到了很多启发和收获:

作为一名前台工作人员,合规就是日常工作中对每一个细节都不能疏忽,对自己而言要严格遵守离柜退屏、收章、锁箱,妥善保管本人的柜员卡和个人名章,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柜员密码要严格保密经常修改,不得经办本人的业务及给自己授权;对业务而言要坚持开户需出示证件原件,大额支付需与单位联系求证等等。

也许这只是合规建设中的冰山一角,但也是合规建设的重要基石。

如何从小事做起,如何从细节出发真真切切地把合规落到实处才是最重要的。

我眼中的合规就是一颗责任心:对客户,对自己,对单位;我眼中的合规就是一种约束力:没有死角,没有情面,没有侥幸,我眼中的合规就是一份使命感:为进步,为发展,为提高。

案件的治理与防控,是金融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银行合规管理的建设基础。

近段时间,银行各类案件时有发生,已经严重影响金融事业健康稳健发展,由于认识不足,措施不到位,银行案件防范控工作仍存在许多隐患亟待予以规范。

隐患之一:思想认识不足,职工内控及案防教育存在漏洞。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是社会资金划拨、往来、结算、汇兑的场所。

作为经营货币业务的特殊部门,银行已成为社会大部分犯罪分子窥视的目标,因此加强银行职工的政治思想内控教育十分重要。

由于部分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对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内控管理、案件防范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工作跟不上形势发展需要,使银行的职工思想内控工作成为一个极为薄弱的环节。

同时由于把关不严,重核算、轻防范、重人情、轻考察,忽视了安全防范工作的硬件建设,使银行职工队伍中混进了一些意志不坚定、道德基础不好的领导和员工,这样如果基层银行思想内控监督管理根不上,这些人在金钱、美色、物欲的诱惑下,极容易诱发其犯罪的动机,加大金融案件发生的风险可能。

隐患之二:重要和关键岗位人员不轮换或超期限轮换,存在较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指引》中明确:关键岗位应当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人员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

实行岗位轮换的目的是为了防范内部人控制问题发生,减少案件苗头和隐患。

但由于网点近年来业务量大幅增长没有补充足够后备人员,造成人员非常紧张。

导致只好放弃执行这两个制度,只有在上级督促下,或在检查发现问题后,或发生了金融案件时,才为了应付要求而进行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从而埋下案件隐患。

隐患之三:只注重对正式员工的管理,忽视对临时工的监督管理,案防工作不彻底。

近几年来,由于机构改革和人员缩减,银行便大量聘用临时员工从事一线或前台工作,以解决人员不足问题,降低经营成本。

银行与聘用人员之间履行的只是口头协议,没有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或是虽然签有用工协议,但并不规范;要么则是大量使用银行职子女或关系人亲属,不经岗前培训就匆忙上岗,从而导致临时用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因临时用工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不利,重视不足,不仅导致个别临时工不明确工作中应付的义务和责任,工作责任感不强,而且由于银行对临时工作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力,从而埋下案件防范工作隐患。

隐患之四:用感情和信任代替规章制度、把习惯做法看成经验,导致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

银行机构网点若是人员少,流动性较差,一人多岗、互相替岗等现象就较为普遍,多年的工作交往,相互间感情较深,因此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执行制度观念较差。

工作中只谈感情,不讲制度,互相之间盲目信任,把重要凭证、票据、印章、权限卡、钥匙等随意丢放,甚至在临时离柜时为“方便工作”交由他人保管,离岗时不按规定进行签退操作,操作密码小范围内公开化等现象屡禁不止,给犯罪分子留下了可乘之机。

二是网点监督机构不健全,监督人员编制少,监督检查不得力,往往疲于应付上级行的各类大检查活动,致使检查内容和时间规律性较强,起不到根本的监督管理作用;三是因怕影响到单位或部门的整体考评情况,银行对员工在工作中发生的差错及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对责任人不予追究责任甚至隐瞒不上报,致使小缺口发展成大漏洞。

四是银行的监督检查对象往往只是针对一线员工,而将高级管理人员游离在监督管理范围之外,甚至对高级管理人员做出的有悖于规章制度的错误指令也采取服从的态度,这成为诱发案件发生的最大隐患。

隐患之五:重要岗位人员定期排查工作制度不具体,没有对重要岗位人员八小时以外活动进行必要的监督。

执行强制休假制度的目的就是用顶岗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重要岗位工作人员的违规操作问题和案件苗头,以防患于未燃。

因此强化对重要岗位人员八小时以外的行为监督,也是十分必要的。

目前银行虽说从制度上讲已经建立了重要岗位人员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制度,但具体如何监督、监督什么没有具体规定和内容。

同时对于监督发现的苗头性问题认识不足,难以有效防范风险。

1、强化合规意识,加强道德教育。

“思考方式决定行为和成就。”必须让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全行员工的血液中,渗透到每个岗位、每个业务操作环节中,促使所有员工在开展经营管理工作时能够遵循法律、规则和标准。

一是强化法纪意识。

积极开展法制教育,增强员工的防范意识、法律意识;用现实的案例教育身边的人,使员工将法纪规范熔铸在自己思想中。

二是强化奉献意识。

引导员工加强自身修养,学会心理调控,不盲目与人攀比,防微杜渐,面对各种诱惑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正确处理好群体与个体、个体与社会、个体与个体利益得失的矛盾。

三是强化自觉意识。

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地运用各种社会规范指导和检点自己的行为,使自己循规蹈矩。

四是强化集体意识。

引导每个员工珍爱集体荣誉,关心集体的共同利益、共同目标、共同荣誉,增强集体观念。

2、培养良好习惯,提高执行能力。

要据改革和发展的管理体制和业务形势,制定尽可能详尽的业务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建立以提高执行力为目标的制度体系。

一是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引导员工增强利用制度自我保护意识,由“要我执行制度”转变为“我要执行制度”,做到有章必循,违章必究,形成制度制约。

二是不断创新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对实践证明仍然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必须坚持;对于不适合形势发展要求的,必须及时进行全面检查梳理,制定合规经营程序以及合规手册、员工行为准则等合规指南,为员工恰当执行法律、规则和准则提供指导。

三是培养员工良好习惯,坚持按照操作规程处理每一笔业务,把习惯性的合规操作工作嵌入各项业务活动之中,让合规的习惯动作成为习惯的合规操作。

四是正确处理好合规经营与业务发展的辨证关系,只有合规经营,业务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在合规的基础上创新,在创新的平台上达到更高质量和更有效益的合规。

3、加强自我管束,规范合规操作。

“合规操作,从我做起”。

合规不是一日之功,违规却可能是一念之差。

一是管好自己。

自尊自爱是员工自我培养自立能力、防腐拒变能力和风险防范能力的基础,员工要从保护自己、保护家人的立场,切实提高自身防微杜渐的能力。

二是监督别人。

不轻易相信别人,留心观察身边人,善于及时提出对异常业务处理的疑问,对自己经手的复核和授权业务警惕性负责并追问到底,是有效监督平等业务柜员间业务处理合规性的有力手段。

三是坚持流程。

流程制是解决合规经营、防范资金风险的最有效方法,实践证明,人制代替流程制往往隐藏着较大的道德风险隐患,流程制的监督保障更能够为稳健经营提供强有力的督查制约。

四是建立有效沟通的平台。

通过共同谈心、单独谈心等方式了解员工的工作、学习、生活及家庭情况,倾听员工的心声,在网点与家庭间建立良好的沟通平台,让双方都知道员工八小时内外的动态,及时帮助有困难的员工解决问题,解开心扉,让大家学习专心、工作舒心、生活开心。

4、完善绩效考核,建立监督机制。

完善体现业务发展与合理管理并重的绩效考核办法,建立风险防范的监督机制。

一是将合规经营落实情况考核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衡量各单位工作绩效的指标之一,使其和领导业绩、员工收入紧密挂钩。

二是建立奖罚并重的专项考核激励机制。

对合规工作做得好或对举报、抵制违规有贡献者给予保护、表扬或奖励;对履行工作职责中仅有微小偏差或偶然失误、且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免责或从轻处理;对存在或隐瞒违规问题、造成不良后果者,要按照规定给予处罚,追究责任。

三是建立沟通制度。

制度不是颁发了就完事,管理人员要经常向员工宣讲,不厌其烦地沟通、解释、提醒,制度才能得以执行。

四是建立合理化建议制度。

通过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充分发挥员工的智慧,重视他们的意见,给他们发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机会,引导他们提出改善业务操作、防范风险的合理化建议,凡是自己提出来且受到重视并在实践中得以运用的建议,员工自然会铭记在心,自觉执行。

5、抓好典型教育,树立榜样作用。

“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

正面典型是旗帜,可以启迪心灵,引路导航;反面典型是警钟,可以敲山震虎,以之为鉴。

一是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身体力行,给下属员工做出合规操作的良好示范。

合规要从高层做起,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指导原则的一个重要理念,也是《中国人民银行合规政策》要求的。

合规从高层做起,从每一个单位的一把手做起,口头要时时讲合规,行为要时刻体现合规,给广大员工做出合规经营的良好示范,只有各级管理人员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才能保证合规经营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合规经营才能在银行经营中发挥作用。

二是案件警示教育是有力震慑犯罪潜在行为的最有效手段,通过透视发生的各类案例,抓住典型,经常组织员工学习案件的警示教育,特别是案件的量刑、给家庭带来的危害和处理人的力度,达到警钟常鸣、防患未然的目的。

合规文化的建设贵在坚持。

合规文化的建设是一个持续的动态过程,而不是一劳永逸的工作。

它需要银行在保持相对稳定的核心合规价值观的前提下,开展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合规文化建设活动,从而在全行范围内倡导和弘扬“合规光荣,违规可耻”的合规理念,树立和强化“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创造价制、合规人人有责”的合规意识,烘托和营造良好的合规氛围,逐步形成防控各种违规行为的动态防护网,最终培育和创建具有我行特色的合规企业文化。

《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发布 明确“三道防线”

记者4日从保监会获悉,为了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办法》将于201771日起施行,20081月开始施行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同时废止。

《办法》结合近年来保险市场发展的情况,以及相关保险监管规则的变化,对《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进行了修订,主要修订内容涉及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明确“三道防线”的合规管理框架。

要求公司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合规管理部门和合规岗位、内部审计部门共同组成合规管理的“三道防线”,各自履行相应合规管理职责。

二是提高对公司合规部门设置、合规人员配备的要求。

规定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设置合规管理部门,并对保险公司专职合规人员和兼职合规人员的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是提升合规管理的履职保障。

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合规审核机制,强化合规信息系统建设,并增强合规工作独立性。

四是加强合规的外部监督。

明确合规监管的原则,完善监管要求,对违反合规监管的行为设置相应监管措施,并加强保监局对辖区内保险机构合规工作的监管。

《办法》的发布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保险监管制度体系,加强和改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提高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水平,保障保险行业持续规范发展。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dd8748a6037ee06eff9aef8941ea76e59fa4a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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