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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19 13:48:08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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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的规定(修订)
为了鼓励广大青年学生踊跃参军、报效祖国,根据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做好征集2008年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参动〔200813号)和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军区司令部、省军区政治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从全日制高等学校在校学生中征集新兵试点工作的通知》2002〕司联字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就我校大学生应征入伍优抚待遇规定如下:
一、服役前
(一)入伍学生应尽可能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的考试。如确实不能参加考试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免试的申请,由学院根据该生平时学习情况评定成绩。
(二)入伍学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一年内。
(三)当年已缴交学费和住宿费的入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向学校申请办理退还手续或由学校代为管理。
(四)已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入伍学生,符合发展条件的,应及时发展其入党。
(五)毕业班入伍学生完成专业课程学习后,因实习期未满没有取得毕业证书的,可将入伍视为实习。
二、服役期间
(一)服役学生的父母享受军属有关待遇,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待。
(二)服役学生的服役年限计入其毕业后的工龄。
(三)服役期间立功受奖的,按立功受奖等级增发当年度优待金。荣立三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30%荣立二等功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60%荣立一等功或被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当年度优待金的100%
(四)有条件的服役学生可自学原专业课程,经部队团级单位批准,参加学校组织的考试。
三、退役后
(一)学生退役后一年内必须复学。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复学的,必须回校办理有关手续,否则视为自动退学。
(二)入伍前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但未兑现奖励的,复学后可相应提高一个等级(一等奖学金除外)。复学后的学费和住宿费按复学后所在专业入伍前的收费标准,以实际在读年限收取。学费减免有关事宜按《福建师范大学经济特别困难学生学费减免办法》执行。
1.荣立三等功的,可减免复学后当学年学费的50%;荣立三等功2次、二等功1次、一等1次或被授予与上述立功行为同等级别荣誉称号的,复学后可免交全部学费。
2.被团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连续两年被评为“优秀士兵”或确属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减免复学后当学年学费的40%

3.同一个学生不重复减免,以减免金额最高者为限。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15abec37ee06eff9aef8076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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