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刚与王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4-24 04:01:1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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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小刚与王腊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0【案件字号】(202001民终4009【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小刚;王腊梅【当事人】张小刚王腊梅【当事人-个人】张小刚王腊梅【代理律师/律所】于海鸥吉林鹏瀚律师事务所;宋海英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于海鸥吉林鹏瀚律师事务所宋海英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于海鸥宋海英【代理律所】吉林鹏瀚律师事务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张小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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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王腊梅【本院观点】王腊梅称其通过银行转款、微信转账、现金和代收客户货款的方式向张小刚出借款项。【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撤销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扣押冻结【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腊梅称其通过银行转款、微信转账、现金和代收客户货款的方式向张小刚出借款项。20155月至20162月王腊梅多次向张小刚的银行账户转款,张小刚又帮王腊梅代收过客户货款。20161120日张小刚为王腊梅补出20155月至20162月间15万元欠条,结合王腊梅、张小刚的银行流水情况,可以认定15万元是双方就20155月至20162月间借款对账后的借贷数额。此外,王腊梅在微信中向张小刚索要15万元借款,张小刚却从未予以否认。张小刚称15万元欠条是其为哄骗王腊梅而出具也不合生活常理。鉴于王腊梅与张小刚曾是男女朋友关系,王腊梅将支付宝账户绑定在张小刚银行卡上也不足以证实15万元没有发生。20161122日案外人薛辉从其中国银行账户中取现32700元,同日,张小刚为王腊梅出具32700元的欠条,原审判决认定该笔借款并无不当。张小刚抗辩称该笔借款用于偿还了王腊梅盗刷的信用卡,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王腊梅存在盗刷信用卡的事实。上诉人张小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54元,由上诉人张小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1-11-0302:15:39【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小刚与王腊梅于20153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了恋爱关系,双方于20177月分手。20161120日张小刚出具了欠条一份,内容为“20155月到20162月,张小刚向王腊梅先后借取15万元人民币,因为是恋爱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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