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库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8-11-29 19:48:46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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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金库管理规定

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业务推进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金库管理,确保库款和实物的安全,保障业务的正常进行,依据《全国银行出纳基本制度》的原则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金库,包括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各营业机构为办理出纳业务设置的业务库,各上级行对所辖行处办理内部现金调拨设置的中心调拨库,以及代理人民银行货币发行业务设置的发行基金保管库。

第三条 金库保管的范围:人民币和外币现钞、金银、有价证券、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代保管贵重物品。凡属金库保管范围的保管品,均须分类逐项建立保管账簿,会计建立相应的表内、表外科目账簿,序时记载,及时核对,互相制约。

第四条 金库集中保管的大量现钞、贵重物品是我行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行各级行必须对金库管理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管理,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做到坚固可靠,管理严密,责任明确,确保账款相符、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二章 金库库房建设、设施及安全标准

第五条 金库位置应当隐蔽。设在建筑群体内的金库,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公共场所和居民住宅相连。

第六条 金库门外表面不应有明显凸起、凹陷、划痕、涂敷层不应起泡、龟裂、起皱。

处于锁闭状态的金库门,其门体正面凸出和凹入门框不应大于1.5mm

第七条 金库门门体和上面、左右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2.5mm,与底部之间的间隙应不大于5mm,且应不能通过该间隙直视库内。

第八条 金库门安装锁具应不少于二把,金库应设置双道门,即在金库门外增设一道金属防盗门,防盗门安装两把锁具,两把钥匙由本单位保卫人员和管库业务人员分别负责开启和锁闭,做到相互监督、相互制约。我行有限公司各分支机构安装的金库门,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JRT 00012000)的规定。

第九条 库房安全设施配备齐全,管理良好。

1. 金库内(含清点间、交接室、守库室)必须安装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报警设备、通讯联防设施、防卫器材等。

2. 库内一律安装防爆灯,并保证足够亮度。库房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有开关显示。库房应配备应急照明设备。库内严禁使用明火,必须配备灭火设备。

3. 库内电源线不得裸露,库区应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更换,保证有效。

4. 库房应配备吸湿机,防止库款实物潮湿霉烂。

第三章 金库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设置、职责

第一十条 我行总行业务推进部是金库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金库管理规定、操作规程、岗位职责及金库有关制度执行的检查、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第一十一条 我行各分行的金库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 管理分行现金头寸,负责办理向中国人民银行等同业机构缴存和提取现金的业务,合理控制库存现金,满足分行现金管理的需要。

2. 负责办理与营业机构的现金缴存与提取业务,满足营业机构现金管理的需要。

3. 负责分行所辖营业机构零币兑换及残损币集中收缴工作,满足现金流通标准。

4. 负责分行所辖营业机构假币集中收缴工作,严防已没收假币流入市场。

5. 负责所辖营业机构款箱寄库管理,保证营业机构正常营业及款箱安全。

6. 负责库房管理,保证库内现金、有价单证及实物的安全。

第一十二条 金库设金库主管,负责金库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和金库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及金库日常管理工作;金库应配备专职管库人员两名。负责金库的日常工作和库房、库款、有价单证及尾款箱的安全保卫。

第一十三条 管库人员调动、休假时必须由指定的预备管库员交接,在金库主管的监交下办理现金、实物等的交接,并登记交接登记簿。管库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并不得从事账务处理和账务监督工作。

第四章 金库密钥的管理

第一十四条 日常开启金库的两组密钥必须分别由两名管库员分别保管使用,并坚持单线交接(即职管库员和预备管库员之间必须建立固定的替班关系,一组密钥必须固定在同一替班关系的专职管库员和预备管库员之间交接),不得交叉使用。管库员在工作时间内应随身携带金库钥匙,做到自开、自锁、自管,严禁置于它处或交他人代开、代锁、代管。营业结束关库后,应将库房钥匙放入专用保险柜内分别保管。任何时间不得将库房钥匙带出行外。

第一十五条 管库员对经管的金库密码必须熟记于心,不得随意书写和记录。金库钥匙丢失必须查明原因,追究责任,由总务部门负责及时更换库锁。更换金库钥匙时,应同时收回副钥匙,重新密封保管新锁的副钥匙,并做好登记工作。

第一十六条 金库的备用密钥同样按管库员密钥分管的模式分为两组,由金库主管、分管行长、经管该组密钥的管库员共同密封并签章(经管密码的管库员应将密码写于纸条内,用信封进行密封并签章后再与金库主管、分管行长共同将该密码信封放入另一信封中进行二次密封并签章)后,一组由金库主管入保险柜保管,另一组由分管行长入另一保险柜保管。

第一十七条 金库的备用密钥只有在无法正常开启金库的紧急情况下,方可启用。启用备用密钥必须详细记录启用原因,经金库主管、分行长审批后,由金库主管、分行长、管库员共同拆封启用。使用完毕,应按备用密钥保管规定,对备用密钥进行密封和保管。

第一十八条 金库密钥换人使用时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同时应立即更换密码,不得沿用旧密码。掌管人员不变的情况下,密码使用期亦不得超过一年。开启金库门的密码更换后,经管该组密码的管库员应会同金库主管、分管行长重新按上述第十五条规定对新密码进行密封,并替换旧密码信封。

第一十九条 管库员之间的交接,须经部门经理批准,办理实物交接和库钥匙交接登记手续。管库员使用密码锁的,必须废止离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启用上岗管库员使用的密码。

第五章 库存现钞、实物管理

第二十条 凡属于金库保管范围的现钞、实物,营业终了后必须全部入库保管。

第二十一条 库房应保持整洁,各种现钞、实物按品种、类别严格分开,码放整齐,严禁存放规定范围以外的其他物品,做到管理规范,不错不乱。

第二十二条 金库现金调拨管理。金库办理现金调拨必须凭经有权人签章的“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现金调拨单”办理。

第二十三条 现金实物保管规定:

1. 金库内保管的现金、实物应分类逐项建立保管明细账。

2. 入库的现金必须达到点准、挑净、齐、捆紧、盖章清楚。

3. 入库保管的现金要按券别码放整齐,各种实物均应按种类装箱(袋),双人加封或加锁严密保管。零散现金、单证必须入柜(箱)保管。保持库内整洁,库内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4. 有价单证应视同现金管理,严格出入库手续,分券别、面额登记库存登记簿,建立表外账。

5. 有价单证按类别、年度和未发行、待销毁等分类保管,成箱(捆)有价证券的封装、码放要求与现金相同。不足捆的有价证券应由经办人员装箱加锁入库保管。

6. 库存有价单证应经常清理,对过期、失效的有价证券应及时提请有关部门组织上缴、销毁,不得逾期留存库内。

第二十四条 款箱寄库管理。所辖营业机构寄库保管的款箱应标明行名及编号,上双锁、密封盖章。建立“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寄库款箱出入库登记簿”,序时记载款箱出入库情况。管库人员清点款箱数量、与款箱交接人员当面查验封箱无误后,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假币收缴管理。按当地人民银行规定,定期收缴汇总我行假币并及时上缴人行,严防已没收假币(券)流入市场。建立假币收缴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二十六条 凡金库保管的现钞和实物须按规定进行结库:

1. 每日营业终了、大宗款项出入库后以及查库人员查库后,管 库员必须进行结库;不经常发生业务的库存实物,应在发生业务后即行结库;较长时间无业务的库存实物,每月至少结库一次。

2. 结库时必须坚持双人结库,换人复核,与“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现金库存登记簿”、“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库存现金明细登记簿”及会计账务核对无误后,与会计共同在登记簿上签章,确保账账、账款、账实相符。

第六章 查库管理

第二十七条 坚持查库制度。金库主管每周至少检查一次,主管行长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分行职能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总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总行行长及会计监察部门对全辖金库进行不定期抽查,确保金库安全。

第二十八条 查库手续:

1. 我行上级行有关部门查库时必须持有查库令或查库介绍信及本人有效证件,经查验无误,主管行长批准后,由金库主管陪同。非紧急情况,夜间不得入库检查。

2. 检查人员进库检查,需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

3. 查库时必须坚持双人查库。查库过程中,管库员必须始终在场,服从查库人员指挥,但不得参加清点库款、实物。查库结束后,应由管库员将库款、实物清点还原入库。查库完毕,由检查人员将查库情况逐项如实登记“查库登记簿”,与管库员共同签字备查。

第二十九条 查库内容:

1. 清点全部现金、有价证券、实物等,查看账款、账实、账簿是否相符,有无白条抵库及挪用库款情况。

2. 各类账簿设立是否齐全,出入库手续是否完备。

3. 库款、实物放置是否整洁、有序,是否符合保管规定,是否存放违反规定的物品。检查库款、实物要详细、认真、彻底,不留死角。对成箱(袋)、成捆(包)的应逐一检查封装,如有破损或可疑,应即拆封清查;对收付款尾箱、不足捆现钞、外币、金银、有价单证等保管箱,应会同经办员、管库员开箱检查清点;对票样、真假币鉴别手册、假币保管箱、金银对牌保管箱等要按照登记逐一检查。经查实的各项库存总额必须与会计相应科目账簿余额核对一致。

4. 是否做到每日核对账款,库存是否超限额,残损币、假币是否定期上缴。

5. 库房锁、钥匙和密码的使用、管理、交接情况。锁、密码是否有效,有无擅自更换情况,钥匙是否有私自托人代管、丢失不报、私自配备等情况,副钥匙、密码副本保管是否妥当,钥匙、密码交接记录是否完整。

6. 库房安全设备、监控设备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运行正常。

7. 各项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是否双人管库、双人守库,并坚持同开库、同出库、同锁库。

8. 检查金库负责人、管库员配备情况及其职责的履行情况。

9. 检查各分支机构查库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查库完毕须认真逐项填写“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查库记录簿”,查库人员、金库负责人、管库员均须在查库记录簿上签章,管库员重新结库无误后,查库人员方可撤离。

第七章 金库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库必须建筑坚固,符合安全条件,有通风、防盗、防火、防潮、报警、监控等功能。

第三十二条 金库必须坚持双人管库、双人守库的原则,两名管库员应认真负责,分工明确,同进同出,互相监督。两名管库员应分工明确,对库房安全负同等责任。

第三十三条 非管库人员进入金库的规定:

1. 出入库业务的交接手续一律在金库门外办理;

2. 除金库主管、管库人员或经批准的查库人员外, 其他任何人不得进入库房。确需进库时,须经金库主管批准,并登记“非管库人员出入库登记簿”;

3. 遇有大宗出入库业务,管库员搬运确有困难时,经金库主管批准,可临时指定本行人员进库协助搬运。出入库完毕,管库员应立即结库,无误后,搬运人员方可撤离。

第三十四条 金库库房、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1. 金库库锁的安装、更换和维修由我行上级行指定人员负责,进行完毕要详细记录备查。严禁外部人员接触,以防失密或损坏。

2. 库内的安全状况由管库员负责,随时检查,严防发生火灾、水浸、霉烂、虫蛀、鼠咬、盗窃和差错事故。

3. 库房周围环境以及闭路电视监控系统、报警装置、通讯防范设备、防卫器材、防火器材,由保卫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上报或处理,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保障库款安全。

第三十五条 为切实保障非营业时间金库的安全,必须做到:

1. 营业终了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和报警装置等由保卫部门负责启动,保证灵敏有效。

2. 出纳延时收款和节假日收款,应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除营业需要外,节假日严禁开库。

3. 非营业时间应有2名守库员武装守库,守库人员要认真遵守守库制度,保持警惕,高度负责。

4. 管库员不得兼做守库工作。

第八章 现钞、实物的运送

第三十六条 由分行负责统一押运的,配备专用运钞车,严格执行双人业务押运和双人武装押运制度,武装押运人员不得由司机兼任。对运送时间、地点和路线要严守秘密,不得向任何无关人员透漏。押运款项的专用车辆,由押运人员指挥,不得带人带物,不得中途任意停留。由业务押运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登记“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押运交接登记簿”,武装押运人员不得参与交接或提送款箱工作。

第三十七条 委托押运公司进行押运的,由分行统一签订委托押运协议,双方应严格执行协议,保证资金安全。金库款箱交接人员核对押运公司押运车型、车牌号码及押运人员身份无误后,办理交接,登记“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款箱交接登记簿”。

第三十八条 押运的现金实物要装箱上双锁,做到双人会同装箱、双人锁箱、双人封箱、双人开箱。款箱正、副钥匙的管理视同金库正、副钥匙的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分行要严格与押运公司、营业机构及金库内部人员的交接手续,在指定地点及监控下进行,当面检查验证,查看封箱是否完好,有无破损,点收清楚后,登记相关登记簿,做到交接清楚、责任分明。

第四十条 各分行在银行间或者分行以外的自动柜员机间做现金押运时,必须依托专业保安公司。但现金押运地在同一个建筑或者是近距离的时候在分行长的裁决下可以让本行职员押运现金。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有包括资金负责人的不少于两个人的职员同行、配备安全装置的押运工具,保证现金安全。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总行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企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各分行可根据当地监管机构的具体要求对本规定作出相应修改,但必须将修改内容及时向总行业务推进部备案。

本文来源:https://www.2haoxitong.net/k/doc/ffd2466b773231126edb6f1aff00bed5b9f3732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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