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4-04-23 20:33:15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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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

案情:甲与乙订立了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234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000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款项前,甲保留该五头牛的所有权。甲向乙交付了五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1、损失由乙承担。甲虽然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但没有与乙约定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负担问题,因此,牛的损毁、灭失的风险自甲将牛交付于乙时由乙负担。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2、小牛应由乙享有所有权。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在交付之前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甲虽然享有牛2的所有权,但因牛2已交付于乙,因此,牛2所生小牛应归乙所有

3、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3踢伤丙,丙花费医药费和误工费共计1000元,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3、损失由乙承担。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乙是牛3的管理人,因牛3造成他人损失,乙应承担责任。

4、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在向丁交付牛4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合同效力待定。因为甲保留牛4的所有权 ,在乙未付清款项前,乙对牛4并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乙将牛4卖给丁属于无权处分,该合同的效力待定。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道甲保留了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000元且将牛4交付给丁。丁能否据此取得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5、丁可以取得所有权。丁作为善意受让人,已支付了相应的价款并取得牛4的占有,构成善意取得,可以取得牛4的所有权。

6、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为什么?
6、租赁协议有效。在乙付清牛款之前,牛5的所有权虽然属于甲,但乙基于买卖合同对牛5享有使用收益权。因此,乙有权将牛5出租,并获得相应的租金收益。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7、定金条款部分无效。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即1万元的20%。合同约定定金3000元,超过了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

案情: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途径山路时,因下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修理,于7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6000元,赔偿其因不能履行与第三人订立的运输合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便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请回答下列问题: 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合同有效。甲与工厂就买卖汽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成立。该合同并不存在无效事由,自成立之日起生效,甲与工厂应履行各自的义务。汽车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2、卡车受损,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损失应由工厂承担。甲与工厂没有约定汽车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则汽车的风险负担自交付时由工厂转移到甲。而工厂没有向甲交付汽车,所以损失应由工厂承担。

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为什么?
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事由是:一方为消费者,一方为经营者。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甲购买汽车是为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故而不是消费者。工厂也不是经营者,因为工厂不是专门从事汽车交易的企业。

4、甲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
可以。当事人双方对汽车的质量没有作出约定,如果通过其他补充性规则仍不能确定的,汽车质量应当符合通常的质量标准。在通常情况下,一辆行驶了3万公里的
汽车是不应当进行发动机大修的。而工厂交付的汽车与通常的质量标准不符,且发动机存在毛病,影响使用。因此,甲有权退车。

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6000元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
不能,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一方违约时,另一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但不能同时适用。

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为什么? 可以,从甲与工厂订立的合同看,工厂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汽车不应当是发动机经过大修的,而工厂交付给甲的汽车发动机是经过大修的,因此,工厂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向甲承担违约责任。甲因未履行与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产生的3000元损失,属于可得利益损失,工厂应当赔偿。

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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