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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4-24 11:30:44   来源:文档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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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云南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以县为主、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和网络管理方式。
省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本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发布相关规定,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系统,汇集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信息。
州(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指导县(市、区)工作的意见,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省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制定具体办法,通过网络管理系统汇集并向州(市)教育行政部门上报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籍信息。
第四条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学校校长是义务教育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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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即一年级至九年级。其中,一至六年级为小学年级,六年级为小学毕业年级;七至九年级为初中年级,九年级为初中毕业年级。
第六条本省义务教育学校每年秋季招收一年级、七年级新生。
本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的办法,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本省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范围和办法招生。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七条凡居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入学年龄以当年831日达到的实足年龄为准。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岁。残疾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具体年龄由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禁止小学提前招收不足入学年龄的儿童入学。
第八条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考试或测试。第九条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模和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等情况,合理确定公办学校招生范围并每年向社会公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近或相对就近、免试入学。
第十条新学年开始前,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方式,及时向一年级和七年级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发放《云南省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见附件一)。入学通知书发放及之前的报名、登记等工作,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做出具体安排。
第十一条义务教育学校按照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安排,做好招收新生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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